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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9/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澳門電台”廣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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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