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公職福利處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軟件和硬件維修保養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