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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 Kam T’ou,男性,已婚,居於澳門高地烏街50號利年閣18字樓G室,根據以其名義在第F31M號簿冊作出的第5293號登錄,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面積385平方米,於物業登記局第B99M號簿冊第68頁以第22466號標示,用作興建一幢3層高,提供車輛維修和停泊服務的工業樓宇的土地批給衍生的權利。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二條款和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而根據由公佈於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45/SATOP/93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修改的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21/SATOP/89號批示,該合同由載於前財政司第281號簿冊第134頁至140頁背頁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的公證書規範。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在本人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48/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根據該批示,並按照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面積385平方米,於物業登記局第B99M號簿冊第68頁以第22466號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失效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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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a — Sociedade de Indústrias Cerâmicas Limitada,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97號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C8號簿冊第144頁第3013(SO)號,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D地段,面積7,000平方米,於物業登記局第B111A號簿冊第118頁以第22139號標示,用作興建一幢六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地面層作為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生產地磚和飾面瓷磚工廠的工業樓宇的土地批給衍生的權利。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批給合同第三條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而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43/SATOP/94號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修改的公佈於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88/SAOPH/88號批示規範。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鑑於25年的批給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而有關批給在該日仍屬臨時,因此,該批給因不符合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所述的基本要件而不得續期。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在本人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53/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根據該批示,並按照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D地段,面積7,000平方米,於物業登記局第B111A號簿冊第118頁以第22139號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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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hia de Produtos Petrolíferos Vitória, Limitada,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422號Veng Tai大廈地下-B,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C-4號簿冊第177頁第1506號,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鄰近九澳高頂馬路,面積973平方米,於物業登記局以第23287號標示,並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發出的第93A006號街道準線圖,用作興建一燃料加注站和一服務站的土地批給衍生的權利。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而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52/SATOP/96號批示規範。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在本人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62/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根據該批示,並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路環島,鄰近九澳高頂馬路,面積973平方米,於物業登記局以第23287號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失效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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