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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8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主席:周偉光;
(二)副主席:杜淑森;
(三)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四)委員:陳堅雄及財政局代表陳偉健,當後者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蔡倩代任;
(五)候補成員:Firmino Ângelo Machado de Mendonça、黃志康、馮浩賢、孫錦輝及黃炳貴。
二、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廢止第216/2008號、第389/2009號及第13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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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廖志漢;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黃善文;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潘志輝;
(四)在經濟財政或保險領域具經驗且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陳曉平;
(2)徐繼昌;
(3)馬竹豪。
二、上款(四)項所指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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