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銀星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7/2015。

澳門銀星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銀星音樂文化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8號慕拉士大廈6樓E。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聲輝娛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8/2015。

澳門聲輝娛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聲輝娛樂協會”,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eng Fai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氹仔嘉樂庇總督馬路738號茵景園第二座5樓O。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從業員子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從業員子女協會”,英文名稱為”Children Association of Gambling Industry Employe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的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616號御景灣第五座14樓D室。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宗旨

(一)凝聚博彩從業員家庭的子女,彼此守望扶持,建立正面價值觀,肯定自我身份;

(二)建立博彩從業員父母與子女之間良好的溝通和關係,促進家庭和諧;

(三)凝聚各方面關心博彩從業員文化的社會人士,通過教育、互助等方法,協助子女成長及推動共融社會的文化。

第五條——收入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上限為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會長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至九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甸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緬甸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甸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Mianm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yanmar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22號明珠台第3座1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宏揚、發展澳門與緬甸兩地經濟商業貿易活動及文化互相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或本澳以外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又或個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其他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開會時遇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會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和諧社會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和諧社會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員
第三章——組織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二節——理事會
第三節——監事會
第四節——共同規定
第四章——經費
第五章——解散
第六章——附則

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和諧社會促進會”,中文簡稱“和諧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armonious Society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一非營利公益性質團體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宗旨和工作範圍

本會之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和諧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澳,顧全大局,共創澳門和諧穩定繁榮;促進社會協同、調處矛盾、幫扶救助、促進和諧;增強參與者的社會責任感,培養獻身和諧社會理念的青年才俊和專業人士;致力於探索社會各階層各群體融洽機制、協調社會肌體、促進平等互利、造就和諧環境,發揮促進會的橋樑及紐帶功能,推動社會各界及市民樹立和諧的觀念,激發社會活力、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社會各界及市民的和諧共處。

第三條——地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龍廣場10樓N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四條——對象

年齡不限,國籍不限,有志從事公益工作以促進澳門社會和諧之各國各地人士。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入會資格

凡合乎上條人士贊同本會章程,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選舉及被選為組織領導架構成員;

2.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3.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服務及享有所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2.執行本會之決議;

3.尊重本會會員和服務對象;

4.積極參與本會的服務;

5.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6.依時繳納會費及其它應付費用。

第八條——退會程式

1.退會需提前十天通知本會;

2.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本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如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者,將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職責和許可權)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

2.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3.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5.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7.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於十天前通知召集;

2.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2.1 第一次召開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

2.2 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3.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連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於八天前通知召開,有效組成與平常會員大會相同。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責和許可權

1.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每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書面委託之人員召集;

2.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管理及籌募經費;

7.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和許可權

1.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列席理事會會議;

3.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組成

1.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

2.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七條——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會議

1.若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中任何一人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連署要求時,則必須在十天內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遠端通信會議形式召開;

2.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者除外);

3.會議決議由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通過有效。

第十九條——空缺補充

1.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可接受其成員之請辭;

2.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召開第一次特別會員大會中補選,並報平常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4.填補之人選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替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收入

1.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2.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解散

第二十一條——如解散本會,必須經會員大會議決定並由全體會員其中四分之三成員同意才能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章程之確認及修改權

1.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如修改章程,必須經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其中四分之三成員同意;

3.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4.本章程如有未定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例規定辦理。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創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創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創星協會”,英文名稱為“Star Maker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致力觀察澳門缺乏人才的領域,促進培育相關專業人才,提供相關分享及交流經驗的平台,使鼓勵相關專業人士持續進修及參與相關培訓活動,以利於本澳釋放潛在的勞動力,共同創造促進他們在澳門和海外的互動與合作,促進社會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富美樂大廈59號五樓A座,會址可經會員大會同意後修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資深會員。

一、個人會員:任何於澳門缺乏人才的領域,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二、資深會員:任何人通過理事會核准後,且已為個人會員達三年,均可成為本會的資深會員。

第五條——會員入會申請及會籍註銷

所有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提出建議;

4.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5. 享受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可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及享有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且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 處理日常會務;

5. 接受監事會查核。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主要負責監事會中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 查核本會賬目;

2. 審閱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目的是處理本會的活動、財務處理及重要事項。相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的召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本會之解散,需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則由理事會解釋之。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雲浮各邑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雲浮各邑商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雲浮各邑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idade de Yun F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Yun Fu Citie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83號國豐大廈2樓D座,或理事會同意之地點。

第三條——本會宗旨

宗旨以發揚“愛國、愛鄉、愛澳門”的精神,配合國家及海外各方資源,優勢互補,開拓市場合作發展。維護會員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區域經貿交流與合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團體。以澳門及雲浮市各邑為主體,但不受地域限制,共同合作發展和推動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五條——會員

(1)凡居住本澳之雲浮市各邑同鄉,或對雲浮市各邑有貢獻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申請人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會務有參與討論、建議和表決權;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福利之權;會員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之權,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誠心誠意地擔任本會委派的職務;準時繳納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對於有損本會聲譽或欠交會費的會員,經勸告無效者,予以開除會籍,並報送會員大會存案。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設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若干人,總數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的工作。

(2)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長負責主持,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以及投票通過監事會之意見。

(4)會員大會可應大會會長或任何本會組織機關的申請,又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的申請召開特別會議。

(5)在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的申請書中應詳細指出需處理的事項。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審議及投票通過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3)在理事會建議下,訂定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4)在紀律程序中擔當作出最後決定的機關;

(5)在理事會建議下及取得監事會的意見後轉讓本會的任何不動產;

(6)決議解散本會、委任清算人以及定出財產的歸屬及所採取的程序;

(7)通過章程的修改;

(8)審議由其他組織機關所建議的任何事項。

第十條——在第一次召集後,如出席的會員數目未能達至總會員數目的一半,則會員大會不可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由出席之會員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的理事會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財政及理事若干人,總數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確保本會的管理事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3)召開會員大會;

(4)副主席、秘書、財務及各委員的職權由理事會訂定;

(5)理事會轄下可設置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兩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

(1)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2)監察理事會之所有行政活動;

(3)申請召開會員大會;

(4)審查本會的賬目記錄。

第十八條——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而主席亦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的主要收入來源

(1)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2)公共機構、私人、實體的捐贈及其他慷慨支助。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十一哥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十一哥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十一哥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85號麗華新村第二期4樓N。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領導成員之任期為兩年。

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務一名,理事一名,任期為兩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兩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六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七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八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九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二十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Yoga Loft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9 de Março de 2015, no Maço n.º 2015/ASS/M2, sob o n.º 83,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é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Yoga Loft Macau”», em chinês 瑜伽樂澳門協會, e em inglês «“Yoga Loft Macau” Association».

Artigo 2.º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provisória na Rua Nova à Guia, n.º 261, Edifício Hou Ling Kok, 4.º andar A, Macau, a qual poderá ser alterada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3.º

Natureza e Duração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sem fins lucrativos, que se constitui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rtigo 4.º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principais:

a) A criação de um centro de divulgação do Yoga, nas suas vertentes física e espiritual, que promove igualmente várias formas de terapia e espiritualidade;

b) A promoção de conferências, colóquios, palestras, ateliers e cursos de formação destinadas a reforçar a componente de espiritualidade e do equilíbrio holístico;

c) Outros projectos de carácter social e filantrópico;

d) Prestar assistência ou estabelecer parcerias com qualquer actividade e/ou organização que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encoraje, desenvolva ou promova o seu objecto.

Artigo 5.º

Condições de admissão

1. Podem ser admitidos como associados as pessoas que se identificam com 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2. Os associados podem ser fundadores, ordinários e honorários.

3. São associados fundadores os que tiverem subscrito o títul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4. Os associados ordinários são todas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identificando-se com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requeiram a sua inscrição e esta seja aceite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5. Sã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a Associação,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tribua essa qualidade, em virtude de poderem, de forma especial, ajudar a Associação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6. A admissão faz-se mediante o preenchimento do respectivo boletim de inscrição, firmado pelo peticionário, dependendo a mesma d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7. Quando seja imputável ao associado violação grav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ou das suas obrigações para com a Associação, pode ser excluído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6.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b) Votar,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carg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c) Participar e apoiar 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2. Os Associados devem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não podendo praticar quaisquer actos que prejudiquem o bom nome da Associação.

Artigo 7.º

Órgãos

1.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c) O Conselho Fiscal.

2.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s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ara mandatos de três anos, renováveis.

Artigo 8.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m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2. À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a)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b) Elege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c) Fixar jóias e quotas da Associação;

d) Aprovar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Associação;

e) Defini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f) Alterar os Estatutos, desde que 75%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m reunião estejam de acordo;

g) Extinguir a Associação, desde que 75% de todos os associados estejam de acordo.

Artigo 9.º

Reuniões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2.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anualmente, em sessão ordinária, convocada com, pelo menos, oito dias de antecedência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convocoda pela Direcção, e se esta não convocar nos casos em que deve fazê-lo, pode ser requerido por 20% dos Associados Ordinários.

3. Qualquer associado pode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outro associado na Assembleia Geral, bastando nesse caso, como instrumento de representação, uma carta dirigida a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10.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tesoureiro, sendo o presidente substituído nas suas faltas pelo vice-presidente.

2. 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assegura o regular funcionamento da Associação, sendo coadjuvado pelo vice-presidente e pelo tesoureiro.

Artigo 11.º

Competências da Direcção

1. Compete à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a)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ou fora dela;

b) Coordenar a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os fins definidos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c) Dar cumprimento à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 Propor à Assembleia Geral o montante de quotas a pagar pelos associados;

e) Elaborar e apresentar à Assembleia Geral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gerência, bem como o programa de actividades e orçamento para o ano seguinte;

f) Administrar e gerir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2. A Associação fica obrigada pel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e de um dos outros membros.

Artigo 12.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até ao total de trê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2.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 gestão financeira corrente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3.º

Receitas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s quotas dos Associados e as contribuições, subsídios e donativos de entidades públicas e privadas.

Artigo 14.º

Disposição transitória e final

1. Até à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a gestão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fica a cargo de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posta pelos sócios fundadores.

2. A Comissão Instaladora obriga-se com 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dos seus membros.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0 de Março de 2015.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科技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科技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科技學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青科”,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Technology Society”,英文簡稱為“MYT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涼水街4-B號向榮樓地庫A座。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

宗旨

凝聚有志推廣科技發展的人士,藉著本會交流、溝通與推廣科技活動,提升澳門的科技發展水平。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有志推廣澳門科技發展的人士,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七條

架構

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一次。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成員及決定會務工作。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3. 會長的職責是領導和管理本學會的活動。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須執行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5.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八條

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九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捐贈及其它收入。

第十條

修改會章

1. 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補充修訂。

2. 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時尚產業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時尚產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時尚產業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Indústria Moda da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ashion Industry Federation",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章程運作。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13樓B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增進及加強時尚行業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倡導時尚文化概念並積極推動時尚文創產業在本澳的發展。發揮指導、聯絡、服務、協調等職能,團結和組織所有熱愛和從事時尚事業的團體和個人,共同繁榮和發展澳門的時尚產業。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或從事促進時尚產業的商業團體及中介組織,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

二、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三、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四、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 按時繳納會費。

三、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會務機構:

一、 本會設: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各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三、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第九條——會議:

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二、 審批及修改本會章程。

三、 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人數不足,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一、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 招收會員。

三、 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 委任本會代表。

五、 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六、 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七、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之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一、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二、 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以查核本會的財務。

三、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莎莎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莎莎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莎莎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Sal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alsa Dancing Association”,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章程運作。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13樓B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推動舞蹈運動在澳門的普及和發展,開展多元性專業舞蹈課程及活動,提升本澳居民對舞蹈藝術的認識,培育優秀舞蹈人才參與國際性表演及賽事。與各地舞蹈藝術家和組織建立及發展友好關係,增強舞蹈藝術的國際交流並發展多元舞蹈文化,為澳門舞蹈事業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四、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會務機構:

一、本會設: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各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三、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第九條——會議:

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二、審批及修改本會章程。

三、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人數不足,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委任本會代表。

五、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六、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七、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之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以查核本會的財務。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耀晉健美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耀晉健美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耀晉健美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ulturismo Yao Jin”,英文名稱為“Yao Jin Bodybuilding Sports Association ”。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7樓A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三、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1. 為會員爭取應有的權利;

2. 服務及團結會員;

3. 加入同類型的國際聯會及亞洲聯會成為會員;

4. 參加在外地舉行的地區性、全國性、國際性、亞洲性及世界性的健美賽事;

5. 在本地舉辦地區性、全國性、國際性、亞洲性及世界性的健美賽事;

6.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7. 與鄰近城市地區的同類型社團進行交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一、入會資格:

凡對健美運動和鍛鍊活動有興趣的各界人士,認同本會章程,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5.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6.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7. 退會。

三、開除會籍:

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經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終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1. 本會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2.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贊同票通過。

二、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長或會長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雙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有五分之三以上之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5.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上提出議案;

6.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或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三、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權限: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等;

d)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四、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若干名,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務;

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TamKang da Taiwan em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台灣淡江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淡江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TamKang da Taiwan em Macau”;英文為“Taiwan TamK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促進在澳校友與台灣淡江大學(以下簡稱「母校」)間之聯繫,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及澳門各界之間的聯繫與溝通,服務社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六街44號地下C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在母校連續或分段修業、研究或任教及現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者,得申請加入;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日通過郵寄掛號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須修改,得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通過修改之。

第十七條——本會之解散建議須在會員大會上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Março de 2015.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飛捷乒乓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羽毛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羽毛球總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羽毛球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Badminto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Badminton Feder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法人,是澳門羽毛球運動項目的最高行政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得勝馬路得勝體育中心,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以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同時可根據需要在澳門任何其他地方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推動及領導澳門羽毛球運動項目,代表澳門參加與羽毛球運動有關的國際體育組織;

二、維護本會會員和澳門羽毛球運動之合法權益;

三、與國際及亞洲羽毛球聯合會、世界各國和地區之羽毛球聯合會建立和保持聯繫;

四、舉辦有利於澳門羽毛球運動項目發展的賽事及活動;

五、培訓運動員及組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各項國際羽毛球賽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分類

本會的會員分為:

一、正式會員:凡在澳門依法註冊並獲澳門體育發展局認可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會員。遞交入會申請及相關文件後,經理事會審核批准,並繳交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對本會或澳門羽毛球運動有卓越貢獻的個人,可獲授予名譽會員資格,並可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譽職務。名譽會員可獲豁免繳交會費,亦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但不享有投票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

正式會員的義務

一、準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二、嚴格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四、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協助發展本地和國家羽毛球運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五、維護本會聲譽。

第六條

正式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申請及持有註冊球員證;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培訓、賽事及其他活動;

五、提出有利於本地羽毛球運動發展的建議及意見;

六、享受會員福利;

七、自由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權自由退出本會,僅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通知即可;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理事會有權中止其會員資格直至繳清欠費為止;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大會及/或理事會決議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有權對其作出譴責和/或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議決是否撤銷會員資格;

四、會員喪失私法人身份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分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兩名秘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會長或組織架構之其他機關成員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四、當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或應監事會、上訴委員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應於會議舉行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郵寄至各會員及管理機關的聯絡地址或以由會員法定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並在同一期間把召集通知書分別刊登在本地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上。會議召集書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必須在不少於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視為有效召開;

七、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授權書必須由委託會員和理事會兩名成員簽署生效,內容必須列明代理權所涉事項;

八、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修改章程的決議除外;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一、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組織架構各機關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授予名譽會員資格,並公佈名譽會員名單;

五、對向其提出的申訴作出裁決;

六、審議及通過翌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解散本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司庫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總成員人數不超過31人,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下設若干功能組別,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組、裁判組、紀律組等。該些功能組別成員由理事會委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五、理事會決議須以出席會議理事的過半數票通過,理事長或其替補人在理事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六、理事長因事不能視事,由第一副理事長替補,第一副理事長缺席時,則由第二副理事長替補。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交會員大會審議;

三、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並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表;

四、管理本會依法設立的各項基金;

五、訂定會費及正式會員參加賽事的報名費金額;

六、對外代表本會,包括在法庭內外;

七、當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審核正式會員入會資格;向會員大會提議終止會員資格;

九、依職權、會章及內部規章處分違紀會員及表揚有傑出貢獻的會員;

十、通過聘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譽會員;

十一、聘用和解僱本會僱員及訂定僱員薪酬;

十二、處理由正式會員提出的上訴,並依章作出裁決。必要時可經聽取各功能組別及/或監事會的意見。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意見及財務審核報告;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節

上訴委員會

第十五條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委員組成,上訴委員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上訴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上訴委員會成員須由熟悉羽毛球賽例及技術問題的合資格人士擔任;

三、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上訴委員會的職權

上訴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在澳門舉辦的羽毛球賽事中出現的爭議事件的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供理事會審核及裁決;

二、應理事會要求,對其它事項提交意見;

三、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紀律程序

第十七條

處分

一、正式會員之領導人、運動員及/或會員,若違反澳門法律、本會章程及/或本會內部規章、不執行本會決議,發起或支持違反紀律的行為,損害本會聲譽,妨礙羽毛球體育項目發展,根據情節輕重,可被處以下懲罰:

1)口頭申誡;

2)書面譴責;

3)罰款澳門幣500元至5000元;

4)中止正式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

5)終止會員資格。

二、凡被科處罰款的會員須在接獲通知後十天內繳交罰款,否則將被中止活動至全數繳交罰款為止。

第十八條

程序

一、根據本章程科處第十七條第一款1)和2)項的處分時無需提起紀律程序。

二、對科處第十七條第一款3)、4)和5)項的處分可提起上訴。

三、申誡和中止會員資格的處分由理事會實施,理事會有權對違反本會章程及/或內部規章,及/或違反紀律的會員、教練、裁判及/或運動員提起紀律程序並任命相應的預審員。

四、會員大會有權根據理事會之提議及上訴委員會之意見對嚴重違反紀律的會員作出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收入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活動收入;

三、罰款;

四、捐贈;

五、私人贊助及政府資助;

六、法律容許的其他收入和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附則

一、為有效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規範其轄下的各功能組別,理事會有權設立各項內部規章,包括: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極舞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6號怡景臺14樓E座。若獲得理事會的同意,會址位置可遷移到澳門其它地方。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Fraternal de Praticantes da Ginástica Matutin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5 de Março de 2015, sob o número um, a folhas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5,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nov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晨運之友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晨運之友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弘揚和推廣澳門晨運活動,團結愛好晨運之人士,共同為澳門晨運健康活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工業園街跨境工業區工業大樓3字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晨運活動有興趣和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本會會員分(一)普通會員(二)永遠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九條——(一)會長會由創會會長及永遠會長組成,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當為本會創會會長;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為永遠會長;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聘為永遠會長。

(二)現屆正副會長為當然成員。

(三)會長會成員無任期限制,而會長會由創會會長或現屆會長為召集人。

(四)會長會職權:

1. 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

2. 輔導理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可作最後裁決。

4. 出席一切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5.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決定籌募之。

6. 監管本會名下嘗產。

7. 聘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第十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設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化公益活動。

4. 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會費籌募。

第十三條——(一)監事會設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進會務,可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六條——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基金和會費或熱心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長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條——永遠會員入會一次過繳交基金及會費澳門幣壹仟元正。普通會員一次過繳交基金澳門幣伍佰元正,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幣壹佰元正。

第六章

嘗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會名下物業為嘗產,不得變賣。

第二十二條——本會名下物業可以出租,租金收入除支付物業保養等費用後,餘額撥作本會經費之用。

第二十三條——有關本會名下之嘗產租賃等事項,均需經會長會議決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訂明的事項,則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Março de 2015.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董事會報告

致各股東

董事會欣然提呈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四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如下。

概論

澳門經濟概況

在二零一四年的首三季,澳門的經濟增長維持在大約百分之六,比較二零一三年度經濟增長百分之十一點九有所下降,反映了二零一四下半年起出現的博彩收入減縮情況。二零一四年本地之經濟仍主導於博彩及旅遊業的增長。二零一四年估計入境遊客約為三仟一百五十萬人次,比二零一三年增長了百分之七點五。二零一四年度通脹率估計為百分之六,而失業率大概維持少於百分之二之低水平。

主要業務回顧

本公司繼續按照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作修訂的特許合同營運澳門的公共電訊服務。根據此特許合同,本公司保留了以非專營形式,不間斷地經營固網服務,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六年底,然後可再多續五年直至二零二一年底的權利。這後五年的經營權,將基於非嚴重觸犯有關法例及法規,及無抵觸公眾利益的強制性原因的前提,在二零一六年底自動續期。

在二零一三年六月,澳門政府按照二零一二年一月的公開招標結果,發出了兩個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牌照。根據特許合同條文,其中一個牌照簽發予MTEL電信有限公司,另一個牌照自動簽發予本公司。有關牌照的簽發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的政府公報,牌照有效期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涵蓋了提供頻寬予持牌電訊商,經營本地及國際專線租賃及數據中心等服務。除此之外,本公司其他的固網電信服務 – 主要指本地及國際固網話音傳輸服務 – 將會繼續以非專營形式,根據特許合同條款而經營。

本公司持有一個須與其餘三個流動電話經營商競爭的地面流動通訊服務的經營牌照,包含提供第二代及第三代流動電話服務。有關流動電話服務經營牌照(No.1/2007)有效期已經續期八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本公司亦根據互聯網服務經營牌照,提供互聯網服務。有關互聯網服務經營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四月。

隨著政府公開招標於二零一五年發出四個使用長期演進技術(LTE)的第四代地面流動通訊服務牌照,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本公司提交了一份優質的建議標書,計劃建立分別能夠涵括最新的頻分雙工(FDD-LTE)及時分雙工(TDD-LTE)兩套技術模式的地面流動通訊網絡。截止至本報告日,投標結果尚未確定。

在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本公司的營業額為澳門幣四十八億七仟五百萬元,比之前年度之澳門幣四十七億元增加了百分之四。營業額的增加主要源自商業專案服務營業額比之前年度百分之三十六的增長以及互聯網服務營業額百分之十六的增長。除此之外,流動通訊服務營業額增長了百分之四以及專線租賃服務營業額也增長了百分之五。另一方面,流動通訊設備銷售營業額比之前年度輕微減少了百分之二,與此同時,國際固網話音服務的營業額比去年減少了百分之五,本地固網話音服務的營業額則比去年減少了百分之二。

隨著流動通訊設備銷量的輕微減少,本公司的直接銷售成本也比去年減少了百分之二。而因為勞工市場環境以及網絡經營成本及折舊費用所帶來的上升壓力,本公司不含直接銷售成本的經營費用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十二。

綜合上述各種因素,本年度公司稅後盈利為澳門幣十一億一仟二百萬元,比之前年度增加了百分之十一。

在二零一四年,本公司投入的資本性開支達澳門幣五億一仟九百萬元,比之前年度增加了澳門幣一億一仟萬元。本公司年度內主要大型項目包括發展流動通訊網絡的系統更新及擴建,寬頻互聯網網絡的系統擴建,固定國際網絡以及專線服務網絡的系統擴建,以及對新的客戶賬單計費系統之投資等。

固網電話

在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本公司接獲新電話服務申請12,771宗(二零一三年:13,991宗)。安裝電話線路總數13,929條(二零一三年:14,294條),當中包括新電話線路8,029條,電話線路外部搬遷5,006條以及其他增值服務線路894條。扣除18,770宗(二零一三年:18,313宗)停止服務申請後,電話線路減少4,841條(二零一三年:減少4,019條)。固網電話系統總數年終時共有線路163,266條(二零一三年:168,107條) 。

二零一四年由澳門打出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一億二仟四百萬分鐘,較二零一三年減少了百分之三。二零一四年打入澳門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一億四仟九百萬分鐘,較二零一三年減少了百分之七。

流動電話

澳門流動電話市場人口滲透率至年底已達百分之二百八十五。與此同時,本公司的流動電話客戶數為813,978個(二零一三年:788,616個),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三。在年底,流動寬頻客戶數為188,394個(二零一三年:174,539個),比去年增長了百分之八。

互聯網

在二零一四年,本公司的互聯網用戶增長了百分之六,達161,737個(二零一三年:152,291個)。年內,百分之九現有客戶選擇升級為家居光纖寬頻方案。在二零一四年底,使用家居光纖寬頻的互聯網用戶達31,163個。

法定儲備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儲備應達公司資本額的四分之一。本公司在二零一四年無須再增加法定儲備。

董事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董事為:

辛悅江先生——主席
阮紀堂先生——代表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潘福禧先生——董事總經理
陳天衛先生
費怡平先生
蔡大為先生
劉惠明女士——代表澳門郵政局
葉明旺先生
溫建南先生

監事會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監事會成員為:

劉基輔先生——主席
鍾煥玲女士
譚美鳳女士
李燕明女士
劉國麟先生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董事總經理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各股東:

我們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審核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編制,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於澳門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營業額 4,874,506,222   4,699,506,892
其他淨收入 855,659   257,645
營運成本及費用 (3,619,277,873)   (3,564,445,132)
經營溢利 1,256,084,008   1,135,319,405
利息收入 10,253,324   8,886,946
界定福利公積金利息成本 (3,019,827)   (2,846,580)
稅前溢利 1,263,317,505   1,141,359,771
所得稅 (151,486,461)   (139,080,137)
本年溢利 1,111,831,044   1,002,279,634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非流動資產      
- 物業、廠房及設備 1,189,452,908   1,012,052,424
- 無形資產 4,026,535   7,135,215
- 於子公司的投資 10,324   10,324
- 遞延稅項資產 14,574,667   9,555,126
- 其他非流動資產 64,991,623   750,000
  1,273,056,057   1,029,503,089
流動資產      
- 存貨 196,966,459   126,352,453
- 貿易及其他應收賬款 579,666,165   479,953,493
- 聯號貸款 890,290,649   839,239,139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403,451,580   574,540,079
  2,070,374,853   2,020,085,164
流動負債      
-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 1,174,507,739   1,009,281,926
- 即期稅項 157,316,810   142,225,321
  1,331,824,549   1,151,507,247
流動資產淨值 738,550,304   868,577,917
非流動負債      
- 界定福利公積金淨負債 106,838,430   74,468,553
資產淨值 1,904,767,931   1,823,612,453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資本及儲備      
- 股本 150,000,000   150,000,000
- 法定儲備 37,500,000   37,500,000
- 資本繳入儲備 11,224,642   11,224,642
- 保留溢利 1,706,043,289   1,624,887,811
權益總額 1,904,767,931   1,823,612,453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董事總經理
葉明旺
董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