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甘月雲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吳明建、梁嘉華、譚健達、梁永君、譚子盈、黃立勛、黃莉莉、黎明健及Gomes, Pedro,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李慧盈及劉景峰,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李仲平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馮惠琴,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Diamantino Delfim Lopes,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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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惠明為郵政局局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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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關荔生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之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秀儀在本署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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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警 察 總 局

第1/201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30/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羅偉業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局長 馬耀權

第2/201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30/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梅山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局長 馬耀權

第3/201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30/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九)就年假的享受、提前享受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出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警察總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警察總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警察總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警察總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警察總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警察總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但以警察總局局長有權批准之金額為限;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警察總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警察總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七)在警察總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八)簽署警察總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局長 馬耀權

第4/201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30/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警察總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五)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六)批准簽發存檔於資源管理廳內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之申請;

(八)簽署屬資源管理廳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以下部門的文書除外:

a)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海關;

b)立法會;

c)法院及檢察院;

(九)批准為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元為限。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資源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局長 馬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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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散位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53561——梁潤泉,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而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終止海關關員編制首席關員劉彩蓮,編號60920,以及一等關員周凌子,編號85920,在保安協調辦公室的派駐,並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返回海關執勤。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張俊明,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40231,薪俸點為160;

余柳愛,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95120,薪俸點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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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二月十二日及三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Luís Gabriel Batalha——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王嘉明——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何健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葉文珠及袁敏娜——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施嘉烈,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以填補經第14/2008號及第1/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表一內的空缺。

袁光榮——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錢美紅及何順好——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等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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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伶峰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慧蓮及何潔冰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殷永洋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70,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臨時委任為初級法院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易健雅,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自動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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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世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古惠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葛建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黎建恩,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敬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關天文,屬定期委任,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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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延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Eva Maria Van在本局擔任相同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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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呂灝儀、何晉賢、熊國偉及溫柏豪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首三位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曹李美玉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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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趙善基,屬散位合同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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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合格應考人José Manuel Rodrigues da Costa及霍安輝,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填補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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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郭志強學士在本署擔任綠化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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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肇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7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海關第四職階關員譚國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098,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潔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0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潘德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0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談子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1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吳紹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3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警員許榮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7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高文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0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甘艷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3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科長之印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41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印務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林子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5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全科實習的實習醫生吳媛媛,供款人編號61826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政局勤雜人員黃敏珠,供款人編號61857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林智偉,供款人編號61885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鄧秋榮,供款人編號610165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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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婉芬——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林作興——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戴建威——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李少強——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郭淑明——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黃錦濠——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本局首席特級督察區坤榮及龎雪梅,在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二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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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延長及修改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公證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15年3月18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34A號簿冊第68頁至69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1990年8月2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79號簿冊第15頁至21頁繕立之《澳門地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及其最後於2014年2月10日同一公證處第102A號簿冊第139頁至140頁背頁繕立之修訂合同再作出修訂,內容如下:

“第一條:延期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簽訂之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合同的期限延長一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該合同簽訂於1990年8月24日,其後分別經於1999年9月27日、2001年12月27日、2002年12月23日、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27日、2010年4月21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1月18日、2013年2月5日及2014年2月10日簽署之合同所修改。

二、是次延期自2015年1月1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溢價金

承批公司須每年向特許實體付予一筆為數澳門元伍拾萬圓正($500,000.00)的溢價金,作為延長有關特許合同至2015年12月31日之交換條件,但此不妨礙須按上述特許合同的規定支付其他費用或履行其他義務。

第三條:原特許合同

原特許合同之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耀文、蘇配芝及黃羨虹——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李一帆及黃泳儀——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黃小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郭鳳萍——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85點;

吳韻賢——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陳煒康、梁惠芳、吳絲雨及黃偉俊——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陳家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志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靜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國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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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玉霞、林偉豪及梁皓婷,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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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孔碧鋒、翁俊傑、甄艷芳、鍾志江、何建宗及余淦鑣,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梁永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方永傑,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郭愛琳及湯榮柏,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295點;

郭漢林,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二月十一日及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蘇國輝,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50點;

霍倩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Teresa de Jesus Pereira Monteiro,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

林蘊玲,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

練慧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盧結豪,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趙嘉儀,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郭智穎、區翠瑩、周堅、呂逸超、曾國孟、唐浩恩、楊美芳、鮑翠芬及黃榮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郭智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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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及日期續期一年:

黎雅倫,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許素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黃東海及陳啟祥,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黃碧蘇,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調查廳廳長陳玉雪學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審計廳廳長鄭錦利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位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邱志輝、吳永權、李少傑及Paulo Chung,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監察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經第41/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0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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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張月青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麥保林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李栩陽、馮高泉及陳志榮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505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繪圖員陳申炫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繪圖員,並收取薪俸點265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王敏婷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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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48/201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一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並考慮到重組保安部隊職程,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職級 編號 姓名
警員 237941 歐耀輝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第49/2015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9940吳秋群,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第50/2015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5981許根回,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第51/2015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3061辛聰鑫,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所作之第8/CPSP/2015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117名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已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根據第32/2015號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將下列人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由臨時委任狀況轉為確定委任狀況:

1 警員 108131 鄭子立
2 " 109130 吳詠恩
3 " 110130 陳秀娟
4 " 111130 楊彩燕
5 " 112131 曾庭銘
6 " 113131 黃仲明
7 " 114131 利建城
8 " 115131 孫文傑
9 " 116131 黃嘉陞
10 " 117131 梁家豪
11 " 118130 楊彩萍
12 " 119131 鄺俊傑
13 " 120130 歐陽嘉美
14 " 121131 林志侃
15 " 122131 林子欣
16 " 123130 黃嘉敏
17 " 124131 黃俊楊
18 " 125130 鄺楚恆
19 " 126131 周家宏
20 " 127131 黃庭樟
21 " 128131 黃家輝
22 " 129130 蔡姍姍
23 " 130131 梁樹偉
24 " 131131 唐日昌
25 " 132131 張明耀
26 " 133130 余紹媚
27 " 134131 嚴澍恆
28 " 135131 曾健鵬
29 " 136131 吳厚源
30 " 137130 蔡雅西
31 " 138131 胡日成
32 " 139131 黃嘉豪
33 " 140130 陳嘉敏
34 " 141131 黃鎮豪
35 " 142131 張鵬
36 " 143131 王學強
37 " 144131 廖澤南
38 " 145130 李紫筠
39 " 146131 趙世文
40 " 147131 胡日榮
41 " 148131 呂德明
42 " 149130 譚滿嫻
43 " 150131 歐志豪
44 " 151131 陳輝
45 " 152131 陳錫燊
46 " 153131 邱子揚
47 " 154131 賀進昇
48 " 156131 高子宏
49 " 157131 歐陽應強
50 " 158131 李霆鋒
51 " 159131 李松發
52 " 160131 林家輝
53 " 161131 何志良
54 " 162130 吳宇琳
55 " 163131 陳慶洋
56 " 164131 梁志德
57 " 165131 趙景龍
58 " 166131 黃建強
59 " 167131 朱兆華
60 " 168131 羅文傑
61 " 169130 馬君兒
62 " 170130 何靜怡
63 " 171131 李頴康
64 " 172131 林俊強
65 " 173131 吳子健
66 " 174131 梁建源
67 " 175131 林麒麟
68 " 176131 袁志麟
69 " 177131 鍾會鋒
70 " 178131 陳偉業
71 " 179131 梁志輝
72 " 180131 陳文豪
73 " 181131 吳健彬
74 " 182131 黃耀祥
75 " 183131 甘冠威
76 " 184131 陳偉龍
77 " 185131 馮文龍
78 " 186131 陳澤坤
79 " 187131 林家銘
80 " 188131 劉偉傑
81 " 189131 陳展林
82 " 190131 何家禮
83 " 191130 吳詠瑜
84 " 192131 王衛鴻
85 " 193131 伍志偉
86 " 194131 黃建興
87 " 195131 林榮泉
88 " 196131 李順成
89 " 197131 余頴豪
90 " 198131 伍家樂
91 " 199131 吳鴻南
92 " 200131 蔡健勇
93 " 201131 李日昌
94 " 202131 徐梓烽
95 " 203131 張富德
96 " 204131 張祖軒
97 " 205131 李漢慈
98 " 206131 鄭逸城
99 " 207131 簡志明
100 " 208131 黃酉康
101 " 209131 吳勁洋
102 " 210131 張澤昌
103 " 211131 歐陽國權
104 " 212131 黎浩祥
105 " 213131 蔡啓智
106 " 214131 蘇健明
107 " 215131 鍾建龍
108 " 216131 梁華達
109 " 217131 周智康
110 " 218131 李月文
111 " 219131 黃偉毅
112 " 220131 黃偉東
113 " 221131 黃漢球
114 " 222131 Cheong Noémio
115 " 223131 沈運
116 " 224135 區志興
117 " 225131 吳學良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蔡燕雲及趙靜,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七十三名及第七十四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勞展新,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二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海鋒,於司法警察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張小聰,司法警察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四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岑健龍,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五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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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家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梁素靜,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徐國柱,澳門監獄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劉家祥,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雅綸,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志偉,澳門監獄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熊海珊,澳門監獄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鄭冲榮,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慧敏——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鄺寶珠——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莊寶琳和劉智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醫生鍾玲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何衍宙,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吳偉鴻,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吳彥莉和余嘉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倪揚媚——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為期六個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嘉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譚玉勝,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順群,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顏偉武、楊曉蔚、李秀君和馬文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劉天賜、高文芝和陳小君,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

黎彩霞,從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一年:

梁芳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興耀、梁淑芬及張毓芳,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De Assis do Serro Viegas, Fatima、歐陽綺雯、何鳳螢、林育成、羅婉芬及黃穎瑜,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水珍、鄔頴恩、譚嬋芳、區美誼、陳嘉玲、陳慧婷、卓靖賢、何雪欣、孫麗敏及黃燕薇,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廖蓮恩——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六個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為期六個月:

麥健威和勞榮安,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

黃鳳維,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唐海英,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

林少芬,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幗芬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麗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耀華、關皓怡、梁家琪、梁炳權、武藝、冼惠琼及賴雅薇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潘鳳儀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莫曉生、劉思元、梁嘉雯、林淑敏及余嘉燕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陳裕興、孫鳳明、甘國宇、李永光、黎輝旭及鄭芷慧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劉志安、甘秀敏、梁秋薇、謝榮輝、陳偉焯、何文傑、廖玉芬及楊國成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梁鳳飄和張萬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的批示:

何衍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的批示:

洪詩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六個月。

譚秀華和劉桂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陸靜鋒,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曹玉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盧淑儀、司徒錫才及黎艷芳,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陳綺華及Ferreira Martins, Carlos Albert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陳仲蘭、李潤龍、梁玉萍、羅芷茵及歐頌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郭煥芳及李雅媛,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四職階顧問藥劑師吳國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楊,錦洪先生發給“金牌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2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36號廠商會大廈B座地下及閣仔,住址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36號廠商會大廈B座地下及閣仔。

———

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雅婷——恢復第M-174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鄧娜芬第E-100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杜雪盈、黃麗敏、陳綺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366、E-2367、E-2368。

———

按照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司徒曉敏第E-182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Sara Sofia Marques Veneza——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505。

更 正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二組內第2408頁之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李荔榕及梁燕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應改為:“……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荔榕及梁燕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批示:

應林偉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李麗儀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批示:

周鈺坪——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五,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0,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批示:

何佩盈,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百三十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上述人員是填補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立之空缺。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梁栢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90,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楊德安,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傅麗嫦,梁麗珍,林燕韶,李寶華,黃結岐及李群歡,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本局以下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

梁慧琪,擔任教育廳廳長,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阮佩賢,擔任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吳偉雄,擔任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馮若梅,擔任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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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李可威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Tibor Toth, Juan Luis Puelles Barrantes及Marko Lopez de Vicuña Klug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Owain Alexander Williams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Minhwan Lee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王世紅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與汪加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不具期限),在澳門樂團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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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旅遊範疇)七缺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五的合格應考人崔樂怡及曾詩欣,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旅遊範疇)七缺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的合格應考人鄭心怡,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准 照 摘 錄

“澳門友利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Entretenimento e Turismo Iao Lei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o Iao Lei Tourism &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獲發第0242號准照,持牌公司為“澳門友利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Entretenimento e Turismo Iao Lei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o Iao Lei Tourism &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4樓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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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皇朝協成海鮮火鍋”,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Frutos de Mar Dinastia Hip Seng”和英文名稱為“Dynasty Hip Seng Seafood Hot Pot Restaurant”,在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獲發第0595/2015號牌照,持牌人為“明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ng Yut–Gestão de Restau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eng Yut–Food and Beverage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羅馬街18-38號東南亞商業中心 X、Y、Z、AA、AB 及AC舖,地下和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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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張嘉儀及廖美娜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梁麗燕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蓉及林秋月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十一名及二十二名的合格投考人洪綺婷及鄺嘉慧,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煥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余家偉及徐一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夏天翔、黃石聰及楊俊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五月十一日及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蕭君梨、鄭耀達、溫鳳微及唐翠娟,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首三名及餘下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及五月九日起生效;

鄭嘉洲及嚴美娟,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區宏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葉群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黃健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胡翠飛及鄧穎欣,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鍾建敏,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劉惠薇、楊嘉欣及黎嘉明,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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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批准改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家燕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為期一年,並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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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期六個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咏,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劉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文達,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Wong Paulo,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戚秀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為期壹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許冬梅及關永強,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陳曉冬,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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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五年度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獨立預算之第一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批示核准:

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獨立預算之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3 01 00 報酬 112,400.00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9,4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9,400.00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18,000.00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10,000.00
01 06 03 03 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2,500.00
01 06 04 00 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2,500.00
02 01 04 00 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2,000.00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14,000.00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10,00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   120,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14,4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30,00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4,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40,000.00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2,000.00
05 02 01 00 00 人員 40,000.00  
05 02 02 00 00 物料   3,000.00
05 04 00 00 04 其他福利基金 31,200.00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10,000.00
總額  242,400.00 24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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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謝慶茜——委員:程衛東,方丹妮,高樂士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麥俊明於本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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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劉婉明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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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少珍,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陳寶霞工程師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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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鄺耀華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儀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會計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榮勝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船舶及船員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雄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約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至七月八日止。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耀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陳梅香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尹珠琼,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鎮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顧問高級技術員麥遠邦、葉華雄、陳浩和、唐玉萍及唐蘊紅,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五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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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余德明及李英南,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吳旭輝,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免職。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Dâmaso António Pinto de Barro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65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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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國慶及李華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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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