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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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徐偉坤為物流業發展委員會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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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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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平和電腦管理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北京街173號至177號地下P和Q,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609(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2冊第92頁背頁作出的第545號登錄,其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永誠街,稱為14地段,面積2,732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7A冊第11頁背頁第22055號,用作興建一幢四層高,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生產電子零件的工業樓宇的土地批給衍生的權利。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而根據公佈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206/SAOPH/88號批示,該合同由載於前財政司282冊第143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公證書規範。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因符合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本人的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所作的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52/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按照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第一款(a)項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永誠街,稱為14地段,面積2,732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7A冊第11頁背頁第22055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隨著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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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中來(澳門)投資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氹仔島新馬路,無門牌號碼,華南工業大廈三字樓A-B,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2冊第52頁背頁第8650(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第30369F號作出的登錄,其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稱為“O1”地段,面積4,392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56號,以興建一幢四層高,用作設置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製造打火機廠房的工業樓宇的土地批給衍生的權利。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4/SATOP/95號批示規範。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因符合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本人的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所作的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55/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按照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第一款a)項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氹仔島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稱為“O1”地段,面積4,392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56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隨著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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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Empresa Fountain (Macau) Limitada — Bebidas,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18號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742(SO)號,其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盧廉若馬路,在氹仔新城市中心13街區,A地段,面積2,505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3K冊第89頁第22501號,用作興建一幢兩層高,作工業用樓宇的土地批給衍生的權利。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54/SAOPH/88號批示規範。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因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本人的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所作的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59/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氹仔島盧廉若馬路,在氹仔新城市中心13街區,A地段,面積2,505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3K冊第89頁第22501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隨著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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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德興盛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20號,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4冊第187頁背頁第9707號,其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興龍街4a地段,面積2,196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57號,以設置供承批人專用的工業廠房及倉庫的土地批給衍生的權利。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70/SATOP/98號批示規範。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因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五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本人的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所作的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66/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五條款第一款(a)項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興龍街4a地段,面積2,196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57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隨著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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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Metalminer (Pacific) — Indústria de Materiais de Precisão S.A.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北京街173號至177號海冠中心地下P和Q,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9冊第6頁第3132(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5K冊第50頁作出的第1293號登錄,其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H”地段,面積6,406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K冊第18頁第22198號,用作興建一幢六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地面層及一樓的工業單位用作設置由承批人直接經營,作包裝、包裝物料及印刷油墨廠房的工業樓宇的土地批給衍生的權利。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經公佈於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6/SATOP/92號批示修改,公佈於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55/SAOPH/88號批示規範。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因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本人的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所作的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70/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H”地段,面積6,406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K冊第18頁第22198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隨著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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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