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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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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戴建業及孫家雄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委任,分別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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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健清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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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梁錫根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博彩監察協調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承擔。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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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胡詩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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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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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愛華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的職務,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吳愛華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吳愛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有關職務。
吳愛華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香港管理學會工業發展中心工商管理文憑;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1990——1995 | 澳門總督辦公室秘書,分派至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暨中葡土地小組葡方代表處; |
1995——2015 | 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下列職務: |
1995——2000 | 技術員; |
2000——2005 | 公共關係組副經理; |
2005——2014 | 對外合作廳高級經理; |
2014至今 | 商務促進中心及中小企服務中心高級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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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由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並經由第4/201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馮子豐為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正選委員,以代替李匡祺。
二、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張燕芳為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候補委員,以代替廖永強。
三、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匡祺為不動產估價委員會“B”正選委員,以代替馮子豐。
四、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廖永強為不動產估價委員會“B”候補委員,以代替張燕芳。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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