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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7/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重整氹仔大連街下水道及道路工程(第二期)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葡文版本

第28/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勝記建築有限公司”簽署“改善氹仔韶關街渠道及道路工程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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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