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房屋局局長楊錦華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參與計劃的銀行機構簽訂提供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程序協議。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