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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的締約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透過第MSC.287(87)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貨船和油船目標型船舶建造標準》,該標準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標準的第MSC.287(87)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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