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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的締約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透過第MSC.320(89)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救生設備規則》(《救生設備規則》)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320(89)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海帆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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