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葡電子商務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5/2015。

中葡電子商務商會

章程

英文為“Sino-Portuguese E-Commerce Chamber”

英文簡稱為“SPECC”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葡電子商務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ino-Portuguese E-Commerce Chamber”,英文簡稱為“SPECC”。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蜆圍2號裕華花園大廈地下B舖,經會員大會決議同意通過可更改。本會沒有存續期限。

第三條——本會以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打造中葡經貿合作平台的規劃目標,協助促進中國和葡語系國家在經濟、貿易、文化、旅遊方面的電子商務往來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主要從事以下各種活動:

1. 組織會員從事有關中葡語電子商務的專題研究;

2.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中葡語電子商務展覽和經貿論壇活動;

3. 組織會員參加中葡語系國家的展覽及其他交流活動;

4. 與澳門內外的學者、研究機構和團體進行商務交流;

5. 推動建立中葡語系國家電子商務平台;

6. 為會員的活動及發展創造條件,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入會條件為:承認本會章程,並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個人,團體,企業;會員入會須履行入會手續,由兩名會員推薦同時由理事會批准通過,發給會員證,方取得會員正式資格。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1. 發言權與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會議及其他活動;

4.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附則;

2. 履行本會決議;

3. 協助本會推展會務及各項活動;

4. 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5. 按時繳納會費;

6.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一、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機構資助、承接研究項目的服務費,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

二、本會向會員徵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項費用:首次入會費只須繳納一次,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一次,費用金額均由會員大會釐定。

第九條——一、會員可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退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申請即被接納。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或開除會籍,並於抗辯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會員須於退會時繳還一切憑證。

第十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之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及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職權為:

1. 通過與修改章程;

2. 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

4. 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如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副會長履行其職務,會長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 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

2. 審核本會帳目。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多名,由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議,如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中一名監事代行。

四、接受及審議違章會員之申訴。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內,代行處理一切會務,唯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2. 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3. 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4. 議決及界定按需要而設的職能機構之工作範圍;

5. 通過會員入會案;

6.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推舉,理事會由七人或以上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財務長及秘書長等若干名。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和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行。

四、經會長同意,理事會及其成員可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經會長和理事長聯署,可簽發支票、對外文件,購置財產,惟本會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須由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

第十五條——本會按實際需要,理事會在其任內可邀請適當人選出任當屆理事會之會務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特別大會:

一、定期大會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及主持,並由理事會執行發出通知的工作。

二、特別大會須三分之一或以上具投票權的會員簽名動議,提請會員大會會長召開。

三、定期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的召集書需最少在會議召開前十天以掛號或簽收信函方式發出,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討論事宜。

第十七條——有關定期及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規定:

一、定期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每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之二分之一,方為有效。倘若到達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會議可以召開。

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每員一票,如贊成及反對票相同,則大會會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四、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十八條——有關監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必須在會議前七個工作天發出通知,否則無效。

二、監事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監事人數二分一,方為有效。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出席監事之票數確定。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有關理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召開的日期及時間由理事會自行決定,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理事長召集舉行。

二、理事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理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一,方為有效。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出席理事之票數確定。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五章

選舉

第二十條——一、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經由具投票權之會員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選出。須先由三名或以上會員提名,另一個和議,經投票後以票數最多者當選。

二、領導架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選舉日期定於任期屆滿前不少於90天舉行,會員大會正、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會及理事會之選舉可同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下設各專責部門,由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及轄下專責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十二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多福堂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6/2015。

多福堂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多福堂聯誼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服務鄰里,以達至安神樂民,頤老啟幼,用科技發揚土地文化,促進澳門繁榮為本會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三層樓街3-B號三福閣地下B,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不分性別,可申請入會,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可申請入會,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及會員代表具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指正、批評與改革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參與會員大會並作表決,行使提案、發言、表決、投票權,但以繳清會費者為限;

(五)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持一票,團體會員則有二人代表,得行使二票;

(六)享有本會會員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與會員建立互信合作關係,促進會務發展;

(三)不會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除名

一、會員或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若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會員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如欲申請復會,除有正當理由外,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管理機關

本會之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均屬領導機關。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一名,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大會秘書由會長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長、副會長及大會秘書每屆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議以及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三、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主,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平常會議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長之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特別會員大會須符合下列要件方可召開:

(一)應會長及理事長之要求;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認為有必要,但必須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三)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需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六、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屆時會員人數不足,會期延後半小時,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視為有效,並以絕對多數票之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並制定具補充效力之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七)解除理、監事職權;

(八)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統籌會務工作,參與決策並構思未來發展計劃,執行會員大員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九)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十)理事會管理會員事務,撰寫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通知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更新會員聯絡資料及通訊錄,處理其他文書及行政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第十三條

理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如票數相同,理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確定會員資格以及對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三)計劃和發展會務;

(四)理順本會財務運作,訂定會費金額;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計劃、經費預算以及財務報告;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本會會章的草案;

(七)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之召開;

(八)按照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九)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定期召開各部門工作會議,完善相關制度使有效執行,撰寫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副理事長按其範疇分管相關事務,理事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

(十一)秘書長負責對外聯絡事務,促成及建立溝通平台,撰寫理事會會議記錄,經整理後送交至各理監事查閱;

(十二)財務長管理本會財產,編製年度報告、財產清單、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

(十三)理事執行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分派之工作。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如票數相同,監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進行稽核及作出勸喻,並糾正違章行為,定期對會員大會、理事會以及財務運作事宜進行詳細審查;

(四)按照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五)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審核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長總預算案和財政報告,撰寫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監察意見書,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六)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進行稽核和監察工作,監事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監事長代理其職務;

(七)監事執行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分派之工作。

第十八條

顧問

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

下列視為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公共機構、私人機構或個人之合法捐贈;

(三)舉辦活動之收益與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一切收入;

(五)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代任

領導機關成員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授權其合法代任人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必須由超過半數之全體會員聯署提出,並說明理由,如理由具瑕疵或不充分,則不能進行後續解散程序。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後,相關財產及財物必須捐獻公益社福機構。

第二十二條

解釋和修改

一、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制定補充規則實行。

二、本會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補充。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散打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散打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1、本會中文稱為“中國(澳門)散打總會”,中文簡稱為“散打總會”。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散打運動為主,組織各項比賽及活動,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其存續不設限期。

3、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9號永昌大廈4樓A座(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更)。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散打運動、能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可申請成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技術委員會組成。

8、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架構成員;

c)決定會務方向。

9、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及召開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11、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12、技術委員會由專業裁判組成,設委員長一人,委員若干人,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發信函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信函內應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14、理監事會會議每四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5、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獲四分之三之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6、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7、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18、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天誠養老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天誠養老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誠養老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關愛長者,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如意廣場17號金景花園——銀海閣B座18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會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進步同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進步同盟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進步同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para o Progresso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lliance for Progress”。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鋪。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廣泛團結澳門市民,匯合各界才智和力量,為民服務、建言獻策,共同促進澳門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和市民安居樂業”為宗旨。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同盟宗旨,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同意後可接納成為會員。

一、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平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c)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二、本會會員需履行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c)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且需在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召集書通知會員。召集書需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四、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如果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逾半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並有效。

五、如需修改章程及表決主席所提之重大事項,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主席的權限為: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七、副主席協助主席管理本會事務。

八、秘書長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九、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有權參與理事會會議,可以發表意見並擁有表決權。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設理事長一名,負責理事會的組織和運作;設副理事長若干名,協助理事長工作。

四、理事會人數最少為三名,最多為九十九名,且總數必須為單數。

五、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六、理事會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b)決定名譽職位聘請事宜;

c)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d)實行內部管理。

七、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不少於一次。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相互選出。

三、設監事長一名,負責監察協會運作;設副監事長若干名,協助監事長工作。

四、監事會人數最少為三名,最多為九十九名,且總數必須為單數。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及旨在推進會務的其他捐助。

第九條

其他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柿山結義堂康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柿山結義堂康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柿山結義堂康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哪咤廟斜巷11號地下,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秉承母會,“澳港柿山結義堂國術健身會”宗旨,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文化藝術領域活動,參與康樂、體育、文化、藝術及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康樂體育文化藝術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兩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莎莎拉丁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莎莎拉丁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莎莎拉丁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alsa Danças Latin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alsa Latin D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拉丁舞蹈文化藝術,發揚莎莎拉丁舞蹈。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嘉華閣13樓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其他職位

為了推進會務,經理事會建議,及會員大會備案,可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的士司機權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的士司機權益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的士司機權益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Direitos dos Taxistas;

英文名稱:Taxi Drivers Rights Association 。

第二條

宗旨

守法工作,亂象不再。

爭取權益,和諧雙贏。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維護爭取的士司機合法權益,關心司機收入待遇、生活問題,提供協助並督促的士司機守法工作,促進本澳經濟發展。解決市民上車難同時平衡司機收入為本會的核心思想。

第三條

會址

會址:澳門荷蘭園正街32號H通發大廈AG閣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入會辦法

認同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之個人或單位,或經由會員推薦者。經理事會批准,繳交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退會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識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成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人數為單數)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法律顧問,會計師等。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ntro de Estudos do Milénio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6 de Março de 201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5-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澳門新紀元研究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Estudos do Miléni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illennium Research Center”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新紀元研究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Estudos do Milén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illennium Research Center”,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5號中土大廈8樓,本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三、從成立起,本會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在“一國兩制”以及“澳人治澳”的原則下,開展有關澳門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發展的相關研究,促進澳門與內地、香港地區、臺灣地區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三條

入會資格及方式

任何十八歲以上人士,經本人申請及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領導架構成員;

二、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類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一、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本會之決議;

三、參與本會活動;

四、尊重本會會員及協作夥伴。

第六條

退會方式

一、會員可提前十四天向理事會提出申請退出本會;

二、如會員不履行本章程或嚴重違反本會決議,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七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接受其成員之請辭,並向隨後的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填補之人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替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a)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b)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c)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d)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e)審議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f)根據理事會提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g)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解散後續事宜的處理辦法。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具有如下職責和權力:

a)根據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組織開展研究活動;

b)組織開展本會與其他社團組織的交流活動;

c)維護本會的公共關係;

d)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接納、管理、開除會員;

e)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f)管理本會的內部財務;

g)行使章程賦予的其他權責。

第十條

理事長之許可權

一、領導及協調理事會之工作,召開主持有關會議。

二、督導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為本會的監督機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由監事會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a)監督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b)定期查核出納帳目和記帳簿冊;

c)對理事會的年度帳目和年度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可由理事會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集;會議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的第一次召集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開會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三、會議通過之決議:

a)普通議程必須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可形成決議,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除外;

b)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並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c)本會的解散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d)上述會議,會員如未能出席可授權與出席之會員代其行使其權利;

四、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僅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並僅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簽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文件,由本會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而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如下來源:

一、會員按期繳納的會費;

二、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津貼、資助和捐贈;

三、其它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所有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通過。

二、本中心決定解散時,由決定解散的會員大會制定解散後續事宜的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一、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最後規定

一、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以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由本會設立本件任何一名簽署人負責。

二、本章程如有未訂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法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Março de 2015.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弦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第四款——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組成。秘書可兼任理監事會任一職務。會員大會每屆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展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協會總部設立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67-69松柏新邨地下O座。

第二章

第四條——(會員):

3、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及個人會員

a)企業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企業,稅務效力兩年或以上,並須提供有效商業登記(M1)及營業稅(M8)經本會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企業會員,並選定正副兩名人員作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企業具申請函改換代表人。企業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b)個人會員:需由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二章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d)企業會員與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失去):

d)企業會員須每年向本會提交營業稅表格(M8),如企業之商業登記被註銷則視為退會。

第二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

4. 企業會員及個人會員在會員大會中均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每個企業委派一名代表參與會員大會並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必須由其本人或其書面正式授權之會員代表行使表決權。

5. 企業會員如獲選為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職務者,須為原會籍正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理監事會議通過方可。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療人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會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0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會員資格:凡有意入會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資格,填妥本會入會表及遞交所需證明文件進行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一)須具有醫療範疇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二)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醫療範疇的職業。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嘉明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宗旨

1.維持不變

2.維持不變

3.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振海羽毛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聯劍擊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汕尾市總商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9.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p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汕尾市總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汕尾市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道咩卑利士街50號福如大廈2樓E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工商業界與中國內地工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中國地區商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1. 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或領導層成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若干名為代表。

2. 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等,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商號會員。

3. 個人會員:凡僱主、董事、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股東;或高級職員,或經會長推薦的任何人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期,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七)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八)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季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Março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