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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郭昌宇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蘇兆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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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訂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E2棟裝修工程駐工地監察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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