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5

刊登日期:

2015.3.11

版數:

402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10及住宿式書院11之設計及裝修工程連配套項目駐工地監察顧問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10及住宿式書院11之設計及裝修工程連配套項目駐工地監察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4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5

    刊登日期:

    2015.3.11

    版數:

    4020-40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S31教職員宿舍南三十一座裝修工程及W33與W34住宿式書院之設計及裝修工程連配套項目之土建及機電範疇質量控制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簽訂澳門大學——S31教職員宿舍南三十一座裝修工程及W33與W34住宿式書院之設計及裝修工程連配套項目之土建及機電範疇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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