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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麥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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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數據中心機電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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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譽中信(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一次性密碼認證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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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先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綜合資訊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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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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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政府數據中心運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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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維資訊系統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升級虛擬伺服器”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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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微軟專業技術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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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及“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資訊設備及系統保養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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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理大科技及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向行政公職局提供“研究及制訂澳門資訊系統中文編碼統一方案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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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