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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訂於維也納的《關於建立一個國際組織形式的國際反腐敗學院的協定》(下稱“協定”),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向奧地利歐洲、一體化和外交事務聯邦部交存加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加入書時作出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協定第十九條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加入書的同日以照會作出通知,協定及就協定第十九條作出的保留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協定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協定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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