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五日對公約第II-2章作出修正,將有關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的規定作為公約的強制性規定,並透過第MSC.98(73)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該規則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規則的第MSC.98(7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