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淑婷,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為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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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批示如下:

黃偉麟——應其本人的請求,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終止作為廉政公署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之職務。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處長黎潔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批示如下:

梁美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批示如下:

張寄議——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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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談柏龍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譚日明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淑芳,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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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3/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完成關員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學員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01150 鄺子欣
" 02150 李曉慧
" 03151 劉英俊
" 04151 黃啟明
" 05151 林佳福
" 06150 麥連娜
" 07151 劉崑峰
" 08151 黃慰
" 09151 邵益源
" 10151 張志誠
" 11151 吳子維
" 12151 丁景水
" 13151 何旭昇
" 14151 吳嘉銘
" 15151 羅家輝
" 16151 陳凱傑
" 17151 陳子浩
" 18151 文浩敬
" 19151 周耀東
" 20151 蔡家威
" 21151 林濱波
" 22150 吳嘉儀
關員編號 23151 羅嘉雄
" 24151 郭嘉輝
" 25151 杜薦斿
" 26151 鄭偉文
" 27151 鍾政亨
" 28151 梁志輝
" 29151 周力勤
" 30151 梁俊鵬
" 31151 郭家偉
" 32150 鮑綺雯
" 33151 林浩賢
" 34151 嚴志琛
" 35151 黃子濠
" 36151 陳海興
" 37151 王文雄
" 38151 曹榮強
" 39151 陳英豪
" 40151 楊加進
" 41151 林璟鋒
" 42151 蘇慧成
" 43151 高志斌
" 44151 何錦富
" 45151 陳俊成

上述人員進入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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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海關

關長 賴敏華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至第三的應考人游毅華、甘智茵及胡慧婷,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伯勝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方燦濠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應楷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志雄及鄧釗建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鄭月娥及何錦玲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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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之批示:

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志興——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修改,執行同一職務並轉為高一職階,由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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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周少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2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方益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張達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7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鄧寶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1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裕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2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永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2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楊國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7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朱滿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0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嘉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7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鄭麗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21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趙慶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1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一等海事人員簡漢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8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楊雄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4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陳承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3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民政總署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廖華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41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João Manuel Barata Frex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1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其相等於三十二年三個月六日在澳門服務且作出了相關供款扣除之時間計算,負責支付上述所訂金額之千分之八百九十六。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何炳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9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鄭觀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5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潘少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8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羅偉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1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黎鎮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3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陳卓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7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邵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7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日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9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林國葵,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1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振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3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梁志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1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聲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0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發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第二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Manuel Maria dos Santo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315,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Carlos Alberto da Silv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1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迪文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趙崇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98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司高國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8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張敬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0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歐陽光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2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李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2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譚富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9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8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鍾楚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1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偉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2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馮偉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9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錦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9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羅炳輝之遺孀林少玲及女兒羅綺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35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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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之批示:

應黃秀嬛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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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一月十三日、一月十五日及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程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李敏婷,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陳嘉賢,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Cláudia Vanessa Lau Abrantes,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440點;

林麗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葉偉成,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陳麗珊,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容家倫,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鮑翠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楊美芳及區翠瑩,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周堅及曾國孟,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黃榮輝,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何佩姿,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鄺美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林麗媚,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盧結豪,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Carolina da Silva Lei及趙嘉儀,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羅茵琪、李杏群、唐嘉駿及周杏瑜,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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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俊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梁錦蓮,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梁詩樂,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De Oliveira Cristina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劉德志及Chan Domingos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及三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7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鍾桃華,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庄瑜芬,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李秉任,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鄧慶堅,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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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十一名的應考人陳嘉玲獲臨時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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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鄭恩彤,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劉仕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羅雯閣,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洪慧媚,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藹容、鄭小蓮、霍愛珍、何少芝、何小玉、李秀娟、吳樹根及黃金屏,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惠芝,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古素媚、袁月嬋及黃天培,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鄺錦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少豹,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寶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仲成,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勝,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何麗嫦,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邱金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德輝,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志剛,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永志,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美蓮,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區志新,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燕芳,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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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楊明茵及關敏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及三月四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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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慧英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明珠,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盧家泉,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曾家輝及高潔瑤,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陳家華、伍慧君、李春英及黃淑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黃柏基、朱莎莎及蔡文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四月八日及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方美美、溫秀紅、蔡忠民及鄧詩敏,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三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及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蔡佩盈、甘潔玲、鄭榆強、李趣容、何麗紅、林志雄、蔡麗敏及勞鎮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首兩名、第三名、第四名及其餘四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四月十五日、四月十六日及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關萍花、陳美斯、黃壹紅、柯耀德、李志立及李焯輝,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首名、第二名至第五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四月十四日及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繆嘉麗,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林若曦,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羅亦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黃蔚蔚,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余國美,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德茵,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婉儀及黃慶華,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及四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湯月珍、邵碧雯、湯麗敏、鄭燕蕊及陳海岸,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陳志明、李慧茹及楊俊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王建傳,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淑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惠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容家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羅志輝、簡佩珊及Sylvia May Yee Kuan,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鄭敏盈、馮菲、尤念敏、林麗珍及施美莉,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蘇詠兒,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何惠敏及邱頌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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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雷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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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何敏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繪圖員職務,薪俸點為225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樊少英、溫柳寧及何碧琪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可續期,分別首兩名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及最後一名自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霍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四日起續約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李英豪,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張初帶,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余翠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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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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