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德州撲克智力體育競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德州撲克智力體育競技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德州撲克智力體育競技協會”;英文名稱為“Texas Hold’em Poker Intelligence Athletic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稱協會)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7樓A、K室,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可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協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組織和發展德州撲克活動;並且在社群內將德州撲克定位為一種鍛煉大腦機能的智力運動;協助其他對德州撲克持有相同觀念的實體一起推廣德州撲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協會會員可分為三類,即:

a)普通會員;

b)專業會員;

c)團體會員。

二)協會會員資格如下:

a)普通會員:協助協會工作,為協會提供服務並能認同協會宗旨的個人,符合資格,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普通會員;

b)專業會員:從事德州撲克產業三年,需由理事會審批,符合資格並認同協會宗旨者方可成為專業會員;

c)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標準並認同協會宗旨的團體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三)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會員。

第五條——協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一)專業會員及團體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權、選舉或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三)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第六條——協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和協會和部門的合法決議;

二)熱心執行協會指派的任務;

三)促進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四)定期繳納會費。

第七條——一)普通會員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力,但沒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二)團體會員有權派一位全權代表,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有權委派兩名代表參加協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八條——一)申請各類會員表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規則,向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一)各種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會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十條——退會

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年費半年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其行為有損協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害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案的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

三)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三章

協會之組織機關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一)協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

二)會長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根據被選的順序,副會長之權限為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繕錄大會之會議記錄屬秘書長的權限。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主席團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周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審核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特別會員大會須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三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六條——一)會員大會須由理事長在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

二)召集書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七條——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有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三)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過半多數票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為協會擔任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第十九條——一)凡推行會務並為協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如對本協會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的職銜。

二)以上職銜是由二位組織架構成員提名,並須理事會的多數票通過授予。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一)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二)制訂協會指導方針;

三)討論、表決和核准修改協會章程和內部規例;

四)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協會領導成員;

五)議決將“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名銜頒予對協會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六)審議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協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各成員的委任方式為:在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一)理事會大會須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而舉行。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出席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有專業知識或貢獻之協會會員或非會員以咨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三條——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通過協會之內部規章;

b)簽訂協會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c)制定及向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周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d)進行各類必須的和適當的工作以推動協會的宗旨;

e)在法庭內外擔當協會代表;

f)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g)管理協會的財物;

h)領導和組織協會的活動;

i)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j)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k)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l)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m)對協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n)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o)在會內設立各類部門。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協會的工作,監事會由若干名會員組成,分別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五條——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六條——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四分之三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五節

財政

第二十七條——一)協會之經費可有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協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對協會的輔助金;

b)其他收入,如協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協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資金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協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協會服務之職員,雜務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協會之人士。

第二十八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須以協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第三十條——協會有需要可聘用專家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六節

附則

第三十一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二條——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一)解散本會的決議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三)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三十四條——一)《民法典》第181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稱為消滅協會的理由。

二)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灣高雄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台灣高雄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灣高雄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高大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Taiwan Kao Hsiung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ATKHUM”;英文名稱為“Taiwan Kao Hsiu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TKHUAAM”;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加強台灣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澳門校友間之聯繫,弘揚“博學、弘毅、崇德、創新”校訓的理念與使命,回報母校教育之恩,團結歷屆校友,建立交流平台,貫徹傳承理念,支持母校的各項計劃,為澳門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並為本會會員提供文化、康樂、體育、教育和培訓等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11號新威大廈10樓C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曾在母校就讀或畢業之澳門居民,透過申請並經理事會核准,成為一般會員。

二、居澳會員:在澳門居住之母校校友或教職員,透過申請並經理事會核准,均可成為居澳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一)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會員享有被選舉權;

(二)享有選舉權和罷免權;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指正、批評與改革建議;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參與會員大會並作表決,行使提案、發言、表決、投票權,但以繳清會費者為限;

(六)享有本會會員一切福利與權利,特別列明者除外。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與會員建立互信合作關係,促進會務發展;

(三)不會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除名

一、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對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資格除名。

二、尤指下列情況,會員可被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作出違反本會宗旨之行為;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均屬領導機關。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大會秘書一名,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會長、副會長及大會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大會秘書由會長從會員中委任即可。

三、會長、副會長及大會秘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一次,但無其他參選團隊競逐會長職務時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議以及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擔任會議主席。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平常會議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長之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特別會員大會須符合下列要件方可召開:

(一)應會長及理事長之要求;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認為有必要,但必須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三)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需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六、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屆時會員人數不足,會期延後半小時,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視為有效。

七、大會決議需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但本會章程加以說明者除外。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通過、修改以及解釋本章程和制定具補充效力之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七)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同意,可解除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監事成員職權;

(八)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統籌會務工作,參與決策並構思未來發展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九)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則由會長委任其中一位副會長代理其職務,如會長因故未能作出委任時則由兩位副會長自行協商選出代表代理之;

(十)大會秘書管理會員事務,撰寫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通知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更新會員聯絡資料及通訊錄,處理其他文書及行政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但無其他參選團隊競逐理事長職務時除外。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召集及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三、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同意,如票數相同,理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確定會員資格以及對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三)計劃和發展會務;

(四)理順本會財務運作,訂定會費金額;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以及財務報告;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本會會章的草案;

(七)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之召開;

(八)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九)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定期召開各部門工作會議,完善相關制度使有效執行,撰寫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副理事長分管若干範疇事務,理事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則由理事長委任其中一位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如理事長因故未能作出委任時則由副理事長們自行協商選出代表代理之;

(十一)秘書長負責對外聯絡事務,促成與母校建立溝通平台,掌握在校澳門學生就學情況,撰寫理事會會議記錄,經整理後送交至各理監事成員查閱;

(十二)財務長管理本會財產,編製帳目、財產清冊、會計簿冊、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編製總預算案和財政報告;

(十三)理事執行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分派之工作。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但無其他參選團隊競逐監事長職務時除外。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召集及運作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同意,如票數相同,監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進行稽核監察,作出勸喻,糾正違章行為,定期對會員大會、理事會以及財務運作事宜進行詳細審查;

(四)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五)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審核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長總預算案和財政報告,撰寫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監察意見書,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六)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處理稽核和監察工作,監事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則由監事長委任其中一位副監事長代理其職務,如監事長因故未能作出委任時則由副監事長們自行協商選出代表代理之;

(七)監事執行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分派之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收入

下列視為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公共機構、私人機構或個人之合法捐贈;

(三)舉辦活動之收益與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一切收入;

(五)其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理事會推薦,本會得邀請母校校長、師長或社會傑出人士擔任榮譽、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二十條

代任

各領導機關成員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得授權其合法代任人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必須由超過半數之全體會員連署提出,並說明理由,如理由具瑕疵或不充分,不能進行後續解散程序。

二、解散本會之會議,出席會員必須超過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否則不能召開會議。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相關財產、財物、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必須捐獻母校、公益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

第二十二條

解釋和修改

一、本會章程如有歧義或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制定補充規則施行。

二、本會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補充。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獅子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獅子會

第一章

會名、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獅子會」;

葡文名稱為「Leo Club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Leo Club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我們服務」(We Serve)透過服務社會及有需要人士,讓會員從中認識自我,並對社會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為澳門獅子會(下稱母會)屬下之青年團體。

第四條——本會會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一樓K室。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歲、有志服務社會的青少年,經由一名會員推薦,辦理入會申請手續,並允諾遵守本會章程,得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員在嚴重影響會務運作情況下,經全體三分二以上會員通過時,將被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制定會務方針。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主席)一名,副會長(副主席)、秘書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任,而會員大會主席則最多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任,而理事長則最多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四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會員大會平常會議上,提交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一年,可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事報告。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並需上報母會作確認。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並需上報母會作確認,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凡與國際獅子總會憲章抵觸的任何章程及內部規章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凡與母會憲章抵觸的任何章程及內部規章視為無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行政年度為每年之七月一日至翌年之六月三十日。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茶山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e Amizade de Chashan de Macau

Macau Chashan Natives and Friendship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6 de Fevereiro de 2015, no competente Maço n.º 1/2015, sob n.º 1, a fls. 1,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que adoptou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e Amizade de Chashan de Macau”, em português, “澳門茶山同鄉聯誼會”, em chinês, e “Macau Chashan Natives and Friendship Association”, em inglês, que têm o teor em anexo:

澳門茶山同鄉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茶山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e Amizade de Chash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ashan Natives and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秉承愛國、愛澳、愛鄉優良傳統,擁護澳門基本法,遵守法律,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聯繫鄉親,增進與世界各地鄉彥之間交流,為家鄉建設、為鄉親事業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聚龍明珠第三座6樓G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旅居澳門東莞茶山鎮鄉親賢達(包括親屬、熱心朋友)或旅澳鄉親,贊同本會宗旨,不分性別、年齡,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若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後,認為申請者不符合本會有關要求,有權拒絕其入會要求,無需宣佈理由。會員權利和義務如下:

(甲)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有參加本會所辦之文娛、康樂、體育、福利等活動之權。

(乙)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決議。

2. 參與會務工作,促進鄉親間之聯繫。

第五條——會員如有不遵守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觸犯當地法例者,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其會籍。

第六條——會員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者,其前已捐贈或繳納之各種費用概不發還,並同時停止其享有本會福利等之一切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一屆,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只能連任一屆。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

第八條——會員大會有如下職權:

(甲)制訂及修改會章。

(乙)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丙)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丁)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戊)組織籌募經費。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一屆,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只能連任一屆。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成員每三年由會員大會在享有完全權利的會員中選出。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丙)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代表處理。

(丁)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戊)實行所有不屬於本會之其他機關的職權之事宜,而該等事宜須符合本會之目的及宗旨。

第十條——本會設有創會會長,第一屆會長退任後聘任為創會會長。

第十一條——理事會亦可聘請社會名流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第二屆或以後的會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每屆的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而理事會可視實際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任期為三年一屆,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只能連任一屆。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之成員每三年由會員大會在享有完全權利的會員中選出。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乙) 定期審查賬目。

(丙) 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丁)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定期每年舉行一次常務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負責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且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提請大會主席(會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如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召集書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會議決議均需得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除會員之捐贈外,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研究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私人公證員 方聖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Fevereiro de 2015. — A Notária, 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玉林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1/2015。

澳門廣西玉林聯誼會之修改章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19號地下。

第四條——本會為配合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組成;

(二)會長全面掌握會務,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如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代替。並且在法庭內外由會長及常務副會長作代表,或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內兩成員作代表;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理事會可要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Ministerio Internacional Cristão Vida Abundant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3 de Fevereiro de 2015, no Maço n.º 2015/ASS/M1, sob o n.º 44,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Um. (Mantém-se)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619, Edf. Comercial Sitoi, andar 17 G-H, Macau, sem prejuízo de criação, por motivo da sua actividade, de lugares de cultos e acção social, bem como de departamentos ou missões dentro e fora do Território, e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 partir de hoj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3 de Fevereiro de 2015.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

保證基金(澳門)

亞太債券基金(澳門)

平穩增長基金(澳門)

均衡基金(澳門)

中港股票基金(澳門)

康健護理基金(澳門)

修改管理規章

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上述開放式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內之第二條第(1)項應予修改,以更新管理公司於澳門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第二條第(1)項應以下文取代: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544,781,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通告

茲定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編號為10458(SO))之法人住所舉行該公司之股東會議。會議議程如下:

一、 通過二零一四年度業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 選舉二零一五年度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事項。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

股東會主席 歐安利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下列事項:

一、 省覽二零一四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書;

二、 審議二零一四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之決定;

三、選舉本公司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監事會成員;

五、委任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之核數師;

六、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副主席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下列事項:

一、省覽二零一四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書;

二、審議二零一四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之決定;

三、選舉本公司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監事會成員;

五、委任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核數師;

六、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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