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冠物業管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公務人員培訓中心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珠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安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方圓廣場大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安物業管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方圓廣場大樓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數據中心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數據中心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