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6/2015。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和武館道場合氣道會”,中文簡稱為“和武館道場”,葡文名稱為“Wabukan Dojo Associação de Aikido”,葡文簡稱為“Wabukan Dojo”,英文名稱為“Wabukan Dojo Aikido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Wabukan Dojo”。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56-66號利昌工業大廈10樓全層。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合氣道運動,並參與官方或民間的體育活動。
第三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名譽會員、基本會員及普通會員。
一、名譽會員:對本會有貢獻者,須由理事會成員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名譽會員。
二、基本會員:普通會員入會一年或以上可成為基本會員,但需經理事會審批。
三、普通會員:凡對合氣道運動有興趣者,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一、普通會員的權利:
a)根據章程成為普通會員;
b)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c)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權。
二、基本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b)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三、名譽會員的權利:
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二、遵守章程的規定。
三、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
四、準時繳交會費。本會名譽會員獲豁免繳付。
第六條——會員資格的取消
一、以書面向理事會要求的會員。
二、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因其公民道德行為損害本會聲譽、形象或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組織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當中成員是在本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之,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特別大會,但提出此要求的會員必須年滿十八歲。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修改本章程,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同票;
b)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在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c)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選舉結果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獲選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d)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e)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f)審查本會的財政收支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最高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及若干名理事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成員必須持有本澳居民身份證。
三、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c)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等。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查核帳目及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組成,必須以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一條——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召開工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開,且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而有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過半數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的權限轉移
如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其權限分別自動轉移到會員大會副主席、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
第十三條——本會的財政來源主要是會員會費、學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除可預留部份作滾存以維持及保障本會的正常運作之用途外,其餘收入應與其支出保持平衡。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8/2015。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慧豪遙控模型會”,葡文名稱“Clube de Modelo Radio Controlo Wellhope”,英文名稱“Remote Control Model Club Wellhope”。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富運台24號地下V舖,經會員大會決意同意,會址可遷移至其它地方。
第三條——宗旨:
以擴大澳門遙控模型界之團結,加強與世界各地遙控模型界之聯繫和溝通,發展遙控運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領導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凡支持本會章程,填寫入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批方成為會員。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可決議通過或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架構。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須根據會員大會制訂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招收會員;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第八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須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賬目。
第九條——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八日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領導架構每兩年重選,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或商業機構之贊助、政府機構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9/2015。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無線電測向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adiogoniometria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Radio Direction Finder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何光來巷25號信櫻大廈4樓A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冀促進澳門無線電測向項目技術水平的發展,推廣及研究;
2)對外加強與中國各省市及世界各地同類型組織或團體交流,及參加其他有關團體舉辦的活動;
3)與本地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及以會員身份參與推行無線電測向及相關項目之國際組織。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1)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3)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
3)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2)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首次召集之大會,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二條——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四條——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1)監事會職權:
a)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2)監事會可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惠州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Huizhou em Macau”及英文名稱為“HuiZhou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工商界,堅持愛國愛澳,維護工商業界正當權益,促進與外地之工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6樓T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具本澳營業執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長得指揮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得出席各類會議,及享有表決權。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若干位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秘書一人。(但會員大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若干位副理事長和理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但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若干位副監事長和監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但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有關大會決議均為有效。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民航工會”(下稱本會);
英文名為:“Macao Civil Aviation Employee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AEA”;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AC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64號利昌工業大廈壹樓。經理事會決議可在本澳內遷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維護和爭取會員合法權益,維護會員社會文化權利;促進會員互助友愛團結;推崇愛國愛澳,參與社會事務;倡導敬業樂業的精神,促進澳門民航事業科學健康發展;開展文教、康體、專業培訓及交流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凡在澳門從事民航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出席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對本會會務有建議及批評的權利;同時享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出本會,需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確認後生效。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協助會員發展,推動會務開展的義務;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2、本會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
3、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三年。主席團成員需要列席理事會會議。
2、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為: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聯名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的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的會議。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6、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數目必定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的正式會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連任。
2、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安排會員大會會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制訂及通過內部規章;管理本會財產;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數目必定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的正式會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2、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督機構。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的進展;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發出相關意見書;查核本會賬目;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會員入會基金及會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本會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一條——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作出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可再生能源及環保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s Renováveis Energias e Protecção de Ambiente de Macau”,葡文簡稱“A.P.R.E.P.A.M”、英文名稱為“Macau Promo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P.R.E.E.P.A”。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六座六樓E,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方。
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及環保。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投票權;
(2)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4)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5)推動會務發展;
(6)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代表出席,將於超過通知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
(4)所有決議除了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會員代表通過外,還須要會員大會主席認可方為有效,否則所有決議無效;
(5)修改章程除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代表通過外,還須要會員大會主席認可方為有效,否則修改章程無效;
(6)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除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外,還須要會員大會主席認可方為有效,否則解散本會之決議無效。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理事三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理事會召開時,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而各項決議須經過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召開時,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而各項決議須經過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經大會主席提名,及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粵澳青年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as Guangdong e Macau”,葡文簡稱“A.J.I.C.G.M”、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nd Macau Youth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G.M.Y.C.E.A”。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7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3樓CI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方。
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愛國愛澳,推動粵澳青年文化交流的發展。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投票權;
(2)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4)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5)推動會務發展;
(6)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代表出席,將於超過通知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
(4)所有決議除了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會員代表通過外,還須要會員大會主席認可方為有效,否則所有決議無效;
(5)修改章程除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代表通過外,還須要會員大會主席認可方為有效,否則修改章程無效;
(6)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除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外,還須要會員大會主席認可方為有效,否則解散本會之決議無效。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理事三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理事會召開時,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而各項決議須經過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召開時,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而各項決議須經過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經大會主席提名,及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鳳崗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Fong Kong de Tong Ku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東莞鳳崗鄉親、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太子花城第二座21樓J。
第四條——凡已成年之東莞鳳崗同鄉(包括親屬),不拘性別,由會員介紹,帶同身份證及副本,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填妥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作下列行為,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其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鳳崗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所有款項,除備用現金澳門幣五千元,以備日常應付支出外,應由會員大會議定存入殷實銀行,並須設立定期提存及往來專帳,如需動用,應由本會現任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財務主管四人中的其中三人聯同簽發、蓋印專章提取款項及支付票據。
第十七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八條——本會收支賬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阮氏宗親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UN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UN Clansme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新口岸北京街36號怡珍閣6樓E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團體,宗旨以聯絡澳門阮氏宗親情誼,團結互助,共謀福利,傳承愛國、愛澳、愛鄉為目標。將致力與世界各地及僑居海外之阮氏宗親聯繫,促進宗誼,團結全澳的阮氏族群,延續歷史傳承,締造族群優勢,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作出貢獻。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周歲之澳門阮氏宗親,不分性別、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品行端正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創會會員和永遠會員兩種。參與籌組本會之阮氏宗親為創會會員。以後凡申請入會者,須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永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有退會的自由,但已交之會費不予退回。
(四)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事業和參與各項活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視乎情節給予警告、暫停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對外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若干名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或由過半數會員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開日期需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得由其授權之會員大會成員以資格計算總年資較長的常務副會長代任其職務,年資相同時,則由較年長的常務副會長代替。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五)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如會員人數不足半數,會議押後半小時後舉行,屆時視為第二次召集,而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屬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制定內部規章、履行法律賦予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二)理事會組成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並處理一切日常事務。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組成;如常務理事會作出涉及本會重大利益之決議,須經理事會全體會員事先許可或事後追認。
(四)上款提及的“重大利益”透過理事會全體會議議決界定。
(五)理事會分別設有秘書處、學術、組織、文康及財務等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至二人,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及稽核員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每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監事成員須由會員大會透過選舉產生,候選人須經由上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和聯誼等工作需要,組織會員開展以下各項活動:
(一)參加世界各地區的宗親聯誼及尋根謁祖活動。
(二)開展經貿交流及考察活動。
(三)開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各項公益活動。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十五條——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每季至少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可召開聯席會議以研究會務。監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得通過。
第十八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理、監事會議,各部門會議和參與會務。
第十九條——會員入會需一次性繳納會費MOP200元,經理事會決議,可對該金額作出調整。
第二十條——理事會認為符合本會宗旨時,可接受任何合法財物之饋贈或捐獻。
第二十一條——任何有關本章程的闡釋交由會員大會作最後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會徽: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公證員 陳彥照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為主席團成員,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指導理事會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及計劃、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理事會: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由11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3)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4)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分設財務、總務、福利、宣傳、康樂、交際、婦女、青年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三: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會員擔任幹事協助會務。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0樓I座。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第一款——本會之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司庫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惟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濠江法律學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Jurídico de Hou Kong”。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大馬路46號駿悅軒地下G鋪,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為非牟利的學術團體,以志同道合為基礎,致力於提高會員的學術水準並服務於社會,其宗旨為:
(一)關注和研究澳門的法律改革和法制建設;
(二)推動和促進澳門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
(三)團結本地法律研究學者、法學畢業生或在讀生,對外開展法律學術交流。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性質和宗旨的本地及國內外之法律研究學者、法學畢業生或在讀生,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獲選的理事長、監事長及其他機關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第二款: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第十條——第六款: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可設立秘書長職務。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第二款: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由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會在必要時可設立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本人根據(會章)第十六條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特別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補選離任董事;
二、委任二零一五年度之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澳門分行經理 |
分行業務部主管 |
黃承志 |
黃美寶 |
Sub-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
Desmond Wong |
Sio Mei Ngan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Jiang Yisheng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Jiang Yisheng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
Jiang Yisheng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Au Ieong Iu Kong |
Chan Chung Wai |
澳門元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盧偉浩 |
Gerente de Operações da Sucurs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John Choi |
Betty Chan |
董事兼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O Gerente-Ger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imon Wong |
Kan Cheok Lam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管 |
張文欽 |
廖育成 |
澳門元
行政主席 |
財務管理部主管 |
江耀輝 |
黃捷君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振鈞 |
陳子君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
行政委員會 |
會計主任 |
劉恵明、趙鎖昌、温美蓮、李貝濤 |
康經維 |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
O Administrador, |
Lucia Cheang |
José Morgad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