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5

刊登日期:

2015.2.4

版數:

1494

  • 委任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3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金光渡輪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梁小牧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Seale John Christie,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5

    刊登日期:

    2015.2.4

    版數:

    1495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
  • 第7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兩名成員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項,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為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張素梅。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5

    刊登日期:

    2015.2.4

    版數:

    149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5年至2016年保安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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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5年至2016年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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