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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四)、(五)及(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康福貢膳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輔導員及院生供應膳食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葡文版本

第3/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氹仔東亞運大馬路設置單車徑工程(第三期)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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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