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盟友誼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1/2015。

澳門東盟友誼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盟友誼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Ase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i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來自東盟各地在澳門工作人士,維繫他們之間的友誼,彼此分享不同國家的文化,習俗,食物,文學,言語等等,使他們更和諧共處地享受在澳門的生活。另讓在澳工作的外籍人士能深入認識澳門的生活文化,習慣,社群福利,法律等,令他們能快速融入本地社群,遵守法規,更可在澳門政府對外籍人士特定的法規保障下工作和生活,令他們留下人生中的美好回憶的一頁。本會更希望藉此交流,能促進澳門的繁榮,令澳門成為一個更多元化的都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斜巷5-A號信賢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魄藝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4/2015。

魄藝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魄藝青年會”。

英文名稱:Pak Ngai Youth Association。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Juvenil Pak Ngai。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5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四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團結、凝聚本澳青年力量;致力推動青年人的體藝發展,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個人素質;積極推動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鼓勵青年人材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工作,提高對社會及工作的責任感,以及提高個人品德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青年,可申請加入本會,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兒童攝影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3/2015。

澳門兒童攝影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兒童攝影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Children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促進澳門兒童攝影及相關創意產業的發展,加強澳門從事兒童攝影及創意產業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舉辦研討、會議、展覽、比賽、培訓等活動,以推動行業發展為己任的學術性、非牟利的愛國愛澳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8樓K。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從事兒童攝影,人像攝影或創意產業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相應之處分或取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二條——本會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顧問等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三條——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以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可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策劃會務、推展工作;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以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包括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相關資料,並在報刊或本會網站刊登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九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其他決議,依照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遇到票數相同時,採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辦法解決問題。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入會會費為每年澳門幣壹佰元正,個人永久入會會費為一次性澳門幣伍佰元正。法人公司入會會費為每年澳門幣貳佰元正,法人公司永久入會會費為一次性澳門幣壹仟元正;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四)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有關社團組織法規執行。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華人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5/2015。

英文名稱為“The Psychological Health of Chinese Undergraduate Association”

中文名:“華人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

華人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存續期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華人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英文為“The Psychological Health of Chinese Undergraduat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PHCUA”。會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81-121號金龍中心十三樓1308室,會址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人實體,其宗旨是在澳門地區推廣有關心理學的應用及研究,並聯絡澳門地區以外的心理學會以進行文化及學術研究的交流。

第三條——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章

收入

第四條——本會之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之入會費、每年度之會費、以及公共機關、私人機構、會員或其他任何實體的捐贈或資助。

第三章

會員、名譽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1.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聲明接受及履行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分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a)普通會員須繳交會費;

b)本會得邀請本地或外地的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但須得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第六條——普通會員之權利如下: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具表決權;

2. 選舉及被選擔任本會各項職位;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享受本會給予之各種福利;

5. 根據章程規定提出召開會員大會;

6. 對本會之活動作出建議及意見。

第七條——普通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2. 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度會費;

3. 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名譽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本會所邀請的名譽會員毋需繳交會費,但亦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四章

本會領導機構

第九條——本會之領導機構如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召集及決議:

1. 會員大會由所有具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具最高權力,須得到絕對多數出席該會議,並享有全部會員權利之會員表決通過;但法律規定需要更多票數之情況則除外。

2. 會員大會是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及秘書二人,其由所有會員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最多得連任一次。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會員大會理事會召集。若由理事會、五分之一會員、或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召集,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應於開會前十個工作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此通知應明確指出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程式。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決定本會的會務方針及活動計劃;

2. 制訂及修改本會規章;

3.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4. 核准每年會費及入會費;

5. 討論並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預算;

6. 決定本會資源的使用方式;

7. 行使按法律及會章之規定而不屬於本會其他領導機構之職權。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組成、選舉及決議:

1. 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的總成員數為單數。

2. 理事會的成員是由會員大會具選舉權的會員選出,其任期為兩年,最多得連任一次。

3. 理事會的決定應由多數贊成才可通過。

第十三條——1. 理事會的職權:

a)管理及代表本會;

b)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

c)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以及活動計劃及預算,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

e)核准新會員之申請並交由會員大會確認。

2. 理事長的職權:

a)代表理事會;

b)協調理事會的活動,召集並主持有關會議;

c)行使由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所賦予的權力。

3. 副理事長的權限為協助理事長執行其職權及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予以替代。

4. 財政的權限為對本會的物料管理、處理來往帳目。

5. 理事的權限為協助理事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委員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由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由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會務顧問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曾任本會領導機構之成員,經理事會發出邀請後得成為會務顧問,得列席理事會議提供意見,但無投票權。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七條——下圖為本會所使用的會徽: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路環東榮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7/2015。

路環東榮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路環東榮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oloane Tong Weng”,英文名稱為“Coloane Tong We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推動澳門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澳門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澳門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中街2號地下。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它地點。

第四條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1. 凡本澳居民,並贊同本會章程者,經書面申請及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作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3. 本會會員負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會費等義務。

4.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製定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決定工作計劃和方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問、地點及議程。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自會費、會員和熱心人士或機構之捐贈及政府資助等。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緬友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緬友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緬友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Macau China Mianmar”,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Myanmar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607室。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促進及鞏固中國澳門與緬甸之間的友誼,推動中國、澳門、緬甸之間的經貿發展及文化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其他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開會時遇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會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龍櫻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龍櫻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龍櫻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龍櫻”。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庇山耶街17號昌華大廈2樓。

第三條

宗旨

宗旨為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及合作。

第四條

內部章程

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及運作。

第五條

會員義務和權益

權益: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入會和自由退會事項等。

義務:維護本會之名譽,促進本會的會務和發展。

第六條

會員大會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並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若會長缺席,由秘書代之。

第七條

理事會

本會設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以總人數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和制定有關會務的活動計劃。

第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以總人數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任,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第九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乃非牟利的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

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有效)。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等。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斌池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斌池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斌池體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本會宗旨: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運動,鼓勵及提高本澳居民及世界體育活動愛好者對各類體育運動的興趣,聯繫本澳與各地區體育運動愛好人士,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體育運動的交流及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東方明珠街君悅灣第五座19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只要贊成本會宗旨及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和領導機構的決議;

c)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組織機關

本會設以下幾個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上述機關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絕對多於半數通過,候選名單由會員共同制定。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有權作出決議。而對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取消,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也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兩名副會長及兩名秘書長。每年十月份定期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長召開。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通知,並透過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全體會員的五分之三以上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及一名或以上的理事。

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本會的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若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表決通過修訂解決。而解散法人決議,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會徽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安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保安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安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de Segurança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Security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中國愛澳門,促進保安行業發展,維護澳門穩定繁榮,與澳門保安專業團體,機構開展交流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13樓C座,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凡從事保安服務行業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2、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件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運作及工作有提示建議之權;

(3)參與、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本會各項福利。

2、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議;

(2)按時繳交會費;

(3)不得做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3、若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惟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4、會員無故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暫停會籍,其一切會員權利在補交會費後方得恢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機構

1、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2、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

3、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特別會議由主席或其他代表或理事會或五分之一的會員申請召集。

4、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以法定比例票通過外,會員大會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5、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提交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6、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通過及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會費;

(4)通過本會內部規章;及

(5)決定本會會務工作。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另按需要分設秘書,財務,總務,聯絡等若干部門,各職位經理事會互選產生;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若有需要或過半數理事聯署要求,理事長應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4、理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本澳法例有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成員之過半數通過作出;

5、理事會職權如下:

(1)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推動會務工作,因應工作進行討論及決議;

(2)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其他任何成員非經理事會議決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4)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活動;

(5)製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6)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7)對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的理事會成員和會員,可即時暫停其理事和會員身份,理事會須制訂罷免提案,報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是本會常設監察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監事會成員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秘書,財務稽核等職位,但總人數須為單數;

3、監事會議由監事長於五天前召集。若有過半數監事聯署要求,監事長也須召集舉行會議;

4、監事會有權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財務開支狀況,各監事會成員均可列席本會各級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開展活動之收入,政府資助及任何不附帶條件之捐獻和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其他

本會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日德文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日德文教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期限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日德文教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永定街103號栢麗花園金華閣六樓G座。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宏揚孔孟思想固有文化,注重倫理道德,提倡“日日新,苟日新”作為培德修身的功夫,以增進家庭和諧,社會安定,世界和平為責任。本會任何活動之參加者及工作人員純屬義務性質。

第三章

本會財產

第五條——1. 本會經費來源均由會員或非會員樂意奉獻,經費收支每月由財務部負責並公開報告;

2. 本會除經常開支外,如有不足時,完全由理事會負責;

3. 歸入本會擁有的任何財產或收益,不論其來源,只可運用於推展本會目標上;財產中任何部份或財產收益均不得以股息、紅利或任何形式之利潤名義來支付,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轉付本會會員。

第六條——如遇本會解散,會員不可將本會財產作任何分配,所有本會解散剩下之財產將會分發及轉送予其他與本會目標相同或類似之機構,且該等機構之收益及財產不可由其會員分配。此等機構乃由本會會員大會於本會解散前或解散時指定,倘未有指定時,則由本澳法院裁定。

第四章

會員

第七條——1.本會會員名額不限;

2.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由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核准;

3. 本會會員務要推動達成本會宗旨,並嚴格遵守現行規則和內部守則。

第八條——1. 本會會員可被開除或自動退出而喪失會籍;

2.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社會道德,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屢經勸戒不改者,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三分之二表決通過革除會籍;

3. 任何會員均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五章

本會的內部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的內部組織。

第六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1. 本會之會員大會分為年會、月會及特別大會,每次大會之主席均由出席會員推選;

2. 年會係指本會每年在所選定之適當日期召開之全體會員大會,以便通過理事會之年報及會計報表、明年預算以及監事會意見,並選舉本會其他內部組織之據位人及義務職員;

3. 月會係指本會每月於固定日期舉行一次之會員大會,以便討論及決議重大會務之問題;

4. 特別大會係指本會如遇特別會務急需決定進行而召開之會員大會,由半數以上理事決定召集特別大會。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長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2. 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長負責協助主席作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1.本會會員大會(年會、月會、特別大會)均以選定日期為法定開會日期,並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位會員,並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2. 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3. 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七天後再召集,屆時只需有四分之一或五名會員出席,二者取其多者,則大會即可決議;

4. 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須由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除會員大會授權及本會章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本會事務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可執行。

第七章

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四條——1. 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當中設有會長一人、書記及司庫等職位;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兩年選出,選舉細則及理事會成員的職務均由本會內部守則定出;

3. 理事會成員之數目須為單數;

4. 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第十五條——1. 理事會須不少於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如有需要,由會長召集或應大多數理事之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若會長缺席,由書記代之;

3. 至少需要半數理事出席議決方可進行,並以大多數票方式來表決,如票數相同,會長擁有決定性表決權。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有:

1. 領導、策劃及管理本會行政和財務,並執行本會的一般會務;

2. 按照本章則的規定,同大會提交內部守則或其修改建議書;

3. 每年年終制定本會年報及會計報表;

4. 內部守則所賦予之其他職務。

第十七條——1.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其有關文件由會長、書記及司庫三人中兩人共同簽署加本會印章方為有效,而日常會務之一般文件則由會長簽署;

2. 理事會須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才得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涉及整體之動產和不動產之交易和買賣合約,以及向本地司法機關提出法律訴訟或應訴。

第十八條——1. 監事會成員為三人,當中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秘書;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兩年選出,選舉細則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均由本會內部守則定出;

3. 監事會會議至少需要半數成員出席議決方可進行,並以絕對多數票方式來表決,如票數相同,監事長擁有決定性表決權;

4. 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務為:

1. 監察本會的行政及財務運作;

2. 查核司庫的賬目及記賬;

3. 對理事會的年報及會計報表給予意見;

4. 內部守則所賦予之其他職務。

第二十條——所有對理事會、監事會的運作、組織、職務履行、會員罷免、權力轉移、行事與議決效力等方面及其他有所需要之事項將由內部守則制定,而內部守則不可抵觸本會會章及其原則。

第八章

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如有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章

解散

第二十二條——本會須經召開特別大會以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方可解散。

第十章

過渡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成立後三個月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之據位人,其間,本會之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澳環境保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粵澳環境保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是:粵澳環境保護協會,中文簡稱:粵澳環保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and Mac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英文簡稱:GMAEP。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在澳門和廣東省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相關專家、市民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粵澳兩地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之政策,聯合廣東與澳門環保界專家學者及各界社會力量,堅持為市民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開展行業自律和企業、市民維權,推動澳門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962號安順大廈二樓A座辦公室。

第二章

本會之活動範圍

第五條

本會之活動範圍

(一)積極推動澳門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粵澳環保合作事業;

(二)依照澳門法律有關規定,不定期出版環境保護產業刊物,建立環境保護資訊平臺;

(三)開展市民維權,反映市民環保訴求;

(四)組織澳門行業技術交流,與澳門環保界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開展合作,適時開展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單位會員:在澳門及廣東省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則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按程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粵澳環保協會的會員單位;

(二)個人會員: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的環境保護愛好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按程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粵澳環保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其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審定本會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要工作;

(十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其他事宜。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視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超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四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由政府、機構、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資助組成,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藝術藏品鑑賞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藝術藏品鑑賞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會法律地位

本學會為藝術鑑證(arte autenticação/art authentication)和歷源(proveniência/provenance)行業之專業非營利社團。

第二條——名稱

本學會採用的名稱如下:

中文名稱:中華藝術藏品鑑賞師學會,中文簡稱“中藝鑑賞師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eritos de Arte Chinesa;

英文名稱:Connoisseurs Society of China Art,英文簡稱“CSCA”。

第三條——宗旨和策略

本學會以澳門為發展中心,建立藝術科研項目,宗旨和行進方向為:

3.1 通過成立各項藝術鑑證科學和歷史研究,促進中華藝藏市場資訊透明度,加快藝藏市場發展。

3.2 通過釐訂學者專家會員、委任會員、考核認可會員、學生會員制度及學會專業規章,推動中華藝術藏品鑑證專業發展。

3.3 設置藝術鑑證科技中心供專家、學者和具資格之會員使用和教學,使澳門成為中華藝藏科學鑑定基地。

3.4 與海外內具認受性之非牟利機構在藝術鑑證科學和歷源學進行合作及資格互認,加強中華藝術藏品鑑證專業國際化之基礎。

3.5 開設中華藝術專業鑑賞師課程及公開考試,增強行業普及,並獲取國際認可。

3.6 整合及規範會員資源,滿足中華藝術業界對鑑證及歷源專業服務之需求,使澳門中華藝藏鑑證專業及相關行業成為文創產業支柱之一。

3.7 接受中華藝術藏品行業委託之鑑證及歷源科研工作,以達學有所用及對中華文化現代崛起作出貢獻。

3.8 引進多元化中華藝術藏品之主題,為本土小型藏品經營商貿提升質素,並為中華藝術普及、資訊透明及前瞻發展等工作與國際市場接軌。

3.9 主辦及合辦有關推動中華藝藏品之鑑證、歷源和評賞之展會、學術講座、論壇及相關活動,推動澳門和大中華文創產業融合。

第四條——會址

本學會地址為:

澳門馬大臣街二號麗峰大廈5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學會之正式會員年齡必需為二十一歲或以上,不分國籍種族。

第六條——本學會會員需符合評核委員會訂立之科研學養資歷,通過本學會認可之藝術鑑證課程或由本會委員會正式邀約或批許,方能成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另設學生會員和在職會員,均為暫準會員。

第八條——所有等級之會員必需認同本學會之宗旨及章程,並受其條款規範。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9.1 正式會員可以使用本會之“中華藝藏鑑賞師”銜頭,並獲海外相關之非牟利業界互認機構按既定規條認可。

9.2 正式會員享有理事選舉權和被選權。

9.3 不同等級之會員均可優先及獲特惠參與本學會之各項活動。

9.4 所有會員均需恪守本會之專業規章及遵守澳門特區政府之法例法規。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學會由兩位創會成員創立。

第十一條——創會成員負責本學會之籌備和相關推動工作。

第十二條——為貫切本學會成立之宗旨和執行方向,每位創會成員可提名委任理事三名及委任監事兩名或自身提名成為其中委任成員,以負責制訂學會之成立章程並按本章程運作本學會活動及社會融資。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13.1 學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除重大事件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外,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特別會員大會必需收集到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註冊會員以電郵、郵寄或簽名提交之同意書,於齊集點算定有效後十四天內方可召開。

13.2 會員大會有權議決之事宜包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常任秘書、非委任理事及非委任監事成員,議決以獲百分之八十出席會員的贊同票通過為準。

第十四條——理事會

14.1 理事會為學會運作決策之負責機關,由五位理事組成,其中三人由創會會員提名,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委任。

14.2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14.3 理事會之有效會議由最少三名理事出席,方可進行議決事宜。理事會最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決議以出席理事以多數票贊成為有效。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由理事會以多數票選出,理事會成員三年一任,期滿若獲提名委任,可繼續連任。期間若需補缺,由創會會員以多數票決定處理方法。

第十五條——監事會

15.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15.2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由創會會員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委任。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由監事會以出席監事以多數票選出。監事會成員三年一任,期滿若獲提名委任,可繼續連任。

15.3 監事會之有效會議由最少兩名監事出席,方可進行議決事宜。監事會最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決議以出席監事以多數票贊成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學會若因故需要解散,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進行。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創會會員負責籌措起動資金,經費來源由業界人士出資、各類基金投入及贊助。

第十八條——本學會按照既定之計劃執行,期望在正式成立後三十個月後可以自負盈虧,並橫向發展。

第十九條——本學會按照審慎理財原則和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法例法規運作,保存營運紀錄及財務報表。

第二十條——本學會為業界會員所有,一切運作盈餘,均按照本章程之宗旨,應用於為業界會員謀福利及學會之專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若本學會按法解散,其財產將移交指定之澳門慈善機構接收。

第五章

法律

第二十二條——本學會由澳門特區政府相關法例管轄。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術品文化傳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藝術品文化傳承協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藝術品文化傳承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rte Cultural Heranç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rt Culture Herita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促進本澳對藝術品文化有興趣人士愛國愛澳,傳承藝術品文化,團結會員發揮互助友愛精神,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與內地同行之交流合作,增進友誼及互相瞭解。支持澳門、內地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菜園路525號唯德花園3座AG地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接受監事會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編制年度報告及研究相關促進會務之措施;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所有帳目。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及捐款,並設立會務基金;

(三)活動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共生——葡萄牙與葡語系國家美食推廣協會

«SIMBIOSE —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Gastronomia Portuguesa e dos Países Lusófonos»

«Symbiosis — Portuguese and Lusophone Countries Gastr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que desde 23 de Janeiro de 2015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5,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ATUTO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duração e natureza)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de «SIMBIOSE —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Gastronomia Portuguesa e dos Países Lusófonos», em chinês de “共生––葡萄牙與葡語系國家美食推廣協會” e em inglês de «Symbiosis — Portuguese and Lusophone Countries Gastr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 a qual se regerá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nde exercerá a sua actividade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Dois.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intuito lucrativo, de natureza cívica e sociocultural, constituída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para todos os efeitos, a partir da presente data.

Artigo segundo

(Sede)

A sede da Associação é em Macau, na Rua de Pequim, n.º 126, Edifício I Tak, 19.º B/C.

Artigo terceiro

(Fins)

São fins da Associação:

a) Promoção e valorização da gastronomia portuguesa e dos países e comunidad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b) Divulgação da cultura gastronómica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das suas técnicas e tradições alimentares.

c) Promoção da educação e equilíbrio alimentar em estabelecimentos de ensino, em especial nas escolas portuguesas e luso-chinesas, nas empresas e em instituições públicas e privadas.

d) Promover o conhecimento, a utilização dos produtos tradicionais e qualificados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valorizando a sua função económica e sua dimensão social e cultural.

e) Promover acções de formação, colóquios, mostras gastronómicas assim como a divulgação e comercialização dos produtos tradicionais.

f) Elaboração de estudos e consultadoria alimentar.

g) Apoio ao desenvolvimento e criação de unidades de produção alimentar.

h) Concepção, produção, publicação, distribuição e divulgação de obras em suporte escrito, audiovisual e multimédia, nas áreas da gastronomia, educação alimentar e promoção dos produtos tradicionais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i) Estabelecimento de parcerias com confrarias e associações de promoção da gastronomia e dos produtos tradicionais.

j) Desenvolvimento de acções de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internacional da gastronomia e dos produtos tradicionais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Artigo quarto

(Receitas)

São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nomeadamente as jóias e quotas dos associados, donativos de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e rendimentos provenientes d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Artigo quinto

(Associados)

Podem adquirir a qualidade de associados todas as pessoas que, independente do sexo, se obriguem a cumprir as disposições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bem como as resoluções legai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sexto

(Direitos e deveres)

Um.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 desempenho de cargos em qualquer órgão associativo;

b) Participar nas assembleias-gerais, discutindo, propondo e votando sobre quaisquer assuntos;

c) Participar em quaisquer actividades promovidas pela Associação;

d) Usufruir de todos 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dentro dos condicionalismos que para o efeito tiverem sido definidos; e

e) Propor a admissão de novos associados.

Dois.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pontualmente as disposições estatutárias e as deliberações legai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b) Pagar a quotização periódica que for fixada pela Direcção;

c) Proteger o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d) Desempenhar com zelo as funções para que forem eleitos ou designados;

e) Contribuir com dedic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s actividades associativas sempre que, para o efeito, forem solicitados; e

f) Comunicar à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no prazo de quinze dias, a mudança de residência.

Artigo sétimo

(Admissão de associado)

Um. O candidato a associado deve preencher um boletim apropriado e pagar a jóia que for fixada pela Direcção.

Dois. Considerar-se-á admitido o candidato que, reunindo os requisitos estatutários e as demais condições, tiver sido, para o efei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Três.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será sempre condicionada à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 qual se reserva todos os direitos de decidir livremente sobre os pedidos de admissão que lhe sejam submetidos.

Artigo oitavo

(Perda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Um. Os associados poderão perder essa qualidade através de manifestação dessa vontade comunicada por escrito à Direcção.

Dois. A Direcção poderá suspender, pelo período que entender, ou excluir qualquer associado desta que não cumpra os seus deveres legais ou estatutários ou pratique actos ou omissões que prejudiquem ou afectem negativamente a Associação, o seu bom nome ou a adequad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Três. Tanto a perda voluntária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como a exclusão de associado não conferem direito ao reembolso de quaisquer quantias, jóias, quotizações periódicas ou fundos por si pagos nem a comparticipação em quaisquer fundos ou valores activos integrantes d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Artigo nono

(Sócios honorários e consultores)

A Direcção poderá atribuir cargos ou qualidades honoríficas, nomeadamente a qualidade de «Sócios Honorários», a todos aqueles que prestem relevante apoio à Associação, podendo definir as condições desses cargos ou qualidades.

Artigo décimo

(Órgãos sociais)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eleitos, por voto secreto, em Assembleia-geral.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sendo as suas deliberações soberanas nos limites da lei e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será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elo menos, por um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eleitos de entre 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ssembleia Geral: convocação)

Um. A Assembleia-geral é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através do presidente desta, ou, quando esta não a convoque mas o deva fazer, pelas entidades referidas no número quatro deste artigo.

Dois. A convocação é feita por carta registada expedida para a residência dos associados, com um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m relação à data da reunião,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Três. No aviso convocatório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bem como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Quatro. A Assembleia-geral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até ao último dia de Março de cada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solicitada por qualquer membro da Direcção, pelo Conselho Fiscal ou por mais de um quarto d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Assembleia Geral: quórum e deliberação)

Um. A Assembleia-geral só poderá funcion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 estiverem presentes, no mínimo, metade dos associados.

Dois. Se não existir o quórum do número precedente, a Assembleia reunirá meia-hora mais tarde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Três. Salvo o disposto nos números seguintes,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ger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Quatr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estatutárias serão tomadas por três quartos dos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de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quarto

(Assembleia Geral: competência)

Sem prejuízo de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legalmente lhe sejam cometidas, à Assembleia-geral compete, nomeadamente:

a) Definir as directivas da Associação;

b) Discutir, votar e aprovar as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e a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c) Eleger, por voto secreto,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e

d) Apreciar e aprovar o balanço,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anuais da Direcção e 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quinto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num mínimo de três, entre os quais um presidente, e os restantes vice-presidentes, eleitos de entre os associados.

Dois. Na falta ou impedimento, previsivelmente duradouro, de qualquer membro da Direcção, ocupará o cargo o associado que for cooptado pelos restantes membros.

Três. O membro cooptado exercerá o cargo até ao termo do mandato que estiver em curso.

Artigo décimo sexto

(Direcção: reuniões)

Um. A Direcção reunirá, quando para o feito for convocada pelo seu presidente ou por qualquer dos seus membros.

Dois. A convocatória deverá ser efectuada por escrito com um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quarenta e oito horas a contar d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Artigo décimo sétimo

(Direcção: deliberações)

As deliberações ser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dos seu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oitavo

(Direcção: competência)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Praticar todos os actos necessários ou convenientes à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b)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c) Angariar fundos para a Associação, fixar e cobrar as quotas dos associados;

d)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geral;

e) Administrar, adquirir e dispor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f) Abrir contas bancárias e movimentá-las;

g) Adquirir, alienar, hipotecar ou, por outro modo, dispor ou onerar quaisquer bens móveis ou imóveis;

h)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que podem ser pessoas estranhas à Associação;

i) Decidir, dirigir e organiza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j) Deliberar sobre a admissão e a exclusão dos associados;

k) Atribuir cargos ou qualidades honoríficas e, nomeadamente, nomear presidentes, sócios honorários e/ou consultores;

l) Elaborar regulamentos internos;

m) Convocar assembleias-gerais;

n) Elaborar o balanço,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referentes a cada exercício; e

o) Exercer as demais competências que não pertençam, legal ou estatutariamente, a quaisquer outros órgãos.

Artigo décimo nono

(Vinculação da Associação)

Um.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pela seguinte forma:

a)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o presidente e de quaisquer outro membro da Direcção para actos de disposição superiores a $ 25 000,00 (vinte e cinco mil patacas); e

b) Pela assinatura de um membro da Direcção para quaisquer outros actos de administração ordinária,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na alínea anterior.

Dois. A Associação pode ainda obrigar-se nos termos que livremente vierem a ser deliberados pela Assembleia-geral ou através de um ou mais mandatários nomeados pela Direcção dentro dos limites e nos termos por esta estabelecidos.

Artigo vigésimo

(Conselho Fiscal)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eleitos de entre os associados.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Conselho Fiscal: competência)

Para além das atribuições que lhe cabem, legal e estatutariamente, compete especialmente ao Conselho Fiscal supervisionar a execução das deliberações das assembleias-gerais e dar parecer sobre o balanço, relatório anual e contas elaboradas pela Direcção.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Conselho Fiscal: reuniões)

Um. O Conselho Fiscal reunirá ordinariamente até ao último dia de Fevereiro de cada ano.

Dois. O Conselho Fiscal reunirá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seja convocado pelo seu presidente, por sua iniciativa ou a pedido de qualquer dos seus membros ou da Direcção.

Três. 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á por maioria dos votos dos seu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Duração dos mandatos)

O mandat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é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Artigo vigésimo quarto

(Voto de desempate)

No caso de empate nas votaçõe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o respectivo presidente terá direito, além do seu voto, a voto de desempate.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Extinção da Associação)

Um. A Associação extinguir-se-á por qualquer das causas, previstas no artigo 170.º do Código Civil.

Dois. Serão seus liquidatário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que, ao tempo, estiverem em funções.

Artigo vigésimo sexto

Nos casos omissos aplicam-se as normas legais que regulam as associações.

Norma Transitória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haverá uma Comissão Directiva a quem são atribuídos todos os poderes, legal e estatutariamente conferidos à Direcção, sem qualquer limitação,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obrigando-se a Associação pelas assinaturas conjuntas de dois dos seus membro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11 (onze) folha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Janeiro de 2015.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美酒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Vinho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5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美酒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Vinho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美酒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Vinho”,英文名稱為“Wine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11樓E座。

第三條——本會的創辦宗旨為推廣酒文化及提升大眾美酒品味鑑賞能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及得到一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高本會的聲譽及促進會員間的合作、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d)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即中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四.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通過聘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f)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h)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秘書長四人當中二人聯簽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北美指數追蹤70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取消的原因

13. 仲裁

14. 管轄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北美指數追蹤70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按法令第6/99/M號(其可能不時被修訂)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一億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進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人將簽立參與協議;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協議。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協議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之規定。參與協議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澳門幣10.30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

a)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有關基金。

第九條

報酬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

2. 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認購費。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收費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收費最高不可超過認購金額的5%。

3. 若參與法人決定於參與協議訂明的協議年期﹙若適用﹚屆滿前提早終止協議,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提早贖回費用。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收費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收費最高不可超過提早贖回基金單位總值的5%。

4.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

5.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交易成本、投資手續費、收費及支出(就每宗交易之收費及支出,包括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估價及會計服務之費用、手續費用、次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核數及法律費用及其他就本基金之成立、管理及行政所產生的費用及收費。

6.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或安排有關支付;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或分割。

第十三條

仲裁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退休基金仲裁中心解決。

第十四條

管轄

本管理規章受澳門法律管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本管理規章具備管轄權之法院。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於澳門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萬國寶通廣場萬國寶通銀行大廈四十四至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北美指數追蹤70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

• 本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一個或多個相關指數基金從而尋求長期的資本增長。該等相關指數基金投資於在北美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投資組合。本基金亦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現金、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

• 目前,於一般情況下,不多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70%將投資於一個相關指數基金——中銀保誠北美指數基金,其為中銀保誠指數基金系列下的分支基金。該相關指數基金投資於在北美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投資組合。該相關指數基金主要透過採用代表性抽樣策略力求提供緊貼富時強積金北美指數(非對沖)(FTSE MPF North America Index (unhedged))表現的投資表現(扣除費用及支出之前)。

• 至少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0%將直接投資或間接透過持有幣值可能是澳門幣、港元及/或美元的現金、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基金(包括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而投資於該等項目。

• 本基金為高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歐洲指數追蹤70基金

管理規章

目錄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報酬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1. 管理規章的修改

12. 基金取消的原因

13. 仲裁

14. 管轄

附件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歐洲指數追蹤70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按法令第6/99/M號(其可能不時被修訂)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一億元,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目前,管理實體與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簽訂一份投資顧問協議。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證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事記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進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第四條

成員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加入基金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人將簽立參與協議;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協議。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協議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之規定。參與協議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第六條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澳門幣10.30元)。

第七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八條

投資政策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

a)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有關基金。

第九條

報酬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

2. 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認購費。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收費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收費最高不可超過認購金額的5%。

3. 若參與法人決定於參與協議訂明的協議年期﹙若適用﹚屆滿前提早終止協議,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提早贖回費用。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收費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收費最高不可超過提早贖回基金單位總值的5%。

4.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1%。

5.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交易成本、投資手續費、收費及支出(就每宗交易之收費及支出,包括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估價及會計服務之費用、手續費用、次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核數及法律費用及其他就本基金之成立、管理及行政所產生的費用及收費。

6. 上述各項所定的金額可從基金帳戶扣除。

第十條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修改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第十二條

基金取消的原因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或安排有關支付;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或分割。

第十三條

仲裁

因本管理規章及其修訂引起的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設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退休基金仲裁中心解決。

第十四條

管轄

本管理規章受澳門法律管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本管理規章具備管轄權之法院。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於澳門

附件一

受寄人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萬國寶通廣場萬國寶通銀行大廈四十四至五十樓。

附件二

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歐洲指數追蹤70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

• 本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一個或多個相關指數基金從而尋求長期的資本增長。該等相關指數基金投資於在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的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投資組合。本基金亦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現金、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

• 目前,於一般情況下,不多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70%將投資於一個相關指數基金——中銀保誠歐洲指數基金,其為中銀保誠指數基金系列下的分支基金。該相關指數基金投資於在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的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證券投資組合。該相關指數基金主要透過採用代表性抽樣策略力求提供緊貼富時強積金歐洲指數(非對沖)(FTSE MPF Europe Index (unhedged))表現的投資表現(扣除費用及支出之前)。由於該指數是一個非對沖的指數,本基金不會將指數內非“澳門幣——港元——美元”貨幣風險對沖為“澳門幣——港元——美元”貨幣。管理實體可不為本基金進行貨幣對沖。因此,本基金將可能受匯率波動風險的影響,並可能導致投資項目的澳門幣/港元/美元之價值減少。

• 為遵守退休基金法例下的投資要求,至少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0%將透過直接投資或間接透過持有幣值可能是澳門幣、港元及/或美元(而非歐元)的現金、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基金(包括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而投資於該等項目。

• 本基金為高度風險之投資組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2/2015。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章程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基本會員及特邀會員:

一、 凡持有社會工作學高等專科或以上學位者,並正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承認本會章程並經本會評審認可,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

二、 特邀會員之聘請:

1. 本會可邀請本地及外地的知名社會工作學學者和專業人士為特邀會員;

2. 特邀會員加入本會須由兩名會員提名,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發出邀請函,授予由會長簽署的特邀會員證書;

3. 特邀會員由每屆理事會負責聘請,除不包含第六條第二款之權利外,享有基本會員之其他權利。

三、(刪除)。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三明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福建三明聯誼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Amizade de Fu Jian Sanming de Macau”。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4樓W。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科專科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4-H號定豪大廈1樓。

第十一條第一款: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第一副理事長及第二副理事長),秘書二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造業環境保謢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街198廣福祥商場R/C+SLD,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會員資格:

具有以下資格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一、擁有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並需要從事與建造業相關環保工作的從業人士。

二、在職建造業環保項目大專學歷的從業人士或具備業界認可的五年環保工作經驗的專業資格人士,並需符合下列條款之人士:

(a)對推動環境保護有濃厚興趣;

(b)曾在報章、雜誌、期刊或電子媒體等至少發表過一篇支持環保的文章。

三、如對環境保護工作有傑出貢獻者,可由理事會審議推薦,特邀加入本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7名而且需為奇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51名而且需為奇數。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如理事長在會務工作上有需要時,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可授權任一副理事長代執行相關之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緬華筆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澳門荷蘭園正街113-115號荷蘭花園大廈第二座5樓O座。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國際中醫藥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3/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編號為3號。該學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國際中醫藥學會

修改章程

“國際中醫藥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edicina Chinesa”,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Medicine”,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條,內容如下: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大學(橫琴校區),中國澳門氹仔凱旋大馬路,中醫藥科研大樓北二十二(N22),一層002號室至004號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的宗旨是聯絡世界各地中醫藥研究機構,推動中醫藥現代化和國際化的發展。

二、為此,本會進行所有符合其宗旨的事務及參與有關的活動,尤其是:

1)促進國際中醫藥學術及科研機構在論證中醫藥的臨床和實驗研究,以建立中醫藥在現代科學中的地位;

2)促進醫藥學術信息的傳播和交流,出版以英語為主、有國際學者評審、具高影響力的國際性醫藥學報;

3)促進科技合作與協同創新、增進中醫臨床規範和中藥質量規範,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4)促進中醫藥信息和規管合作研究,增進監管制度的規範化;

5)透過國際學術會議和工作坊等形式,增進國際學者專家的聯繫、合作和交流。

第二十條

會議及決議

一. 理事會訂定平常會議的日期及周期,特別會議經理事長召集而召開。會議得以透過視像和通訊方式召開。

二. 理事會的任一名成員可以委任他人作為其代表並代其投票,但應書面表明該意願。

三.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決定性一票。

四. 會議亦可透過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梁建華

陳潔儀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Eddie Tam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Kuiwei

Jiang Lu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任

侯偉榮

程曉東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Lau Pak Hung

Wong Sio Che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