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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8973頁的第30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文本第一款(十)項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Wong Hin Fai.」
應改為:「……Vong Hin Fai.」。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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