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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及參照六月一日第128/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之意見,以及遵守其他的法定手續;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人現委任下列高級職程的警官/消防官修讀同一條所指的指揮及領導課程,開課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
隸屬治安警察局:
警務總長 |
編號248851 |
謝偉; |
警務總長 |
編號100961 |
黃子暉; |
警務總長 |
編號105881 |
鄭錦華; |
警務總長 |
編號125861 |
吳錦華; |
警務總長 |
編號131861 |
梁碩敏; |
警務總長 |
編號218851 |
劉錫漳; |
警務總長 |
編號183871 |
關啟榮。 |
隸屬消防局:
消防總長 |
編號404911 |
尤潤當; |
消防總長 |
編號445891 |
區耀榮。 |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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