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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向仁伯爵綜合醫院供應及安裝電話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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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41個場所白蟻防治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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