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5/2015。

澳門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Transnacional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Trans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民間組織。本會宗旨以傳承、研究及推廣澳門(中國)文化及體育,促進澳門(中國)文化及體育產業之多元化和國際化。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怡德商業中心24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1.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2.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文化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理事會特別權力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批評與建議;

(3)遵守章程與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做出貢獻。

2.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倘召集會員時間已屆而不足上述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無論會員多少,即可做出有效決議。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3.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決議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查理事會所提意見書;

(4)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4.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會長職權如下:

(1)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發展會務。

6. 副會長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7.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8.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的連任。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3.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4. 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3.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 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

3. 團體或個人贊助和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四條——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處理。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日趣文化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6/2015。

澳門日趣文化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日趣文化社”。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廣福祥第一座15樓D。

三、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四、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促進中國澳門與日本文化的交流,提升市民對日本文化的認識,為喜愛日本文化藝術與美食的市民及商戶創建平台。

2.促進澳日兩地資源的整合,為兩地的餐飲、高科技發展開創新契機,強化競爭優勢,並積極推動環保生活。

3. 團結各友好社團,為構建一個和諧、發展穩定的美好社會而奮鬥。

第二章

本會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議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第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第三章

會員

一、凡有意加入本會並承諾盡心為協會辦事者,經理事會同意,均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本會會員可以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財務收入

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童欣國際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7/2015。

童欣國際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童欣國際慈善會”,中文簡稱為“童欣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aridade de Kidsopp”,葡文簡稱為“Kidsopp”,英文名稱為“Kidsopp International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Kidsopp”。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慈善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及支持與兒童慈善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二)為有需要的兒童籌集資金用以建設一個更健康及更快樂的生活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32號G龍德大廈4樓E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按需要設立外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機關、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經費。

第五章

本會解散或結束

第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結束

在解散或結束後,本會所有資產會捐給其他慈善機構。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職業生涯發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9/2015。

澳門職業生涯發展學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職業生涯發展學會」,英文名「Macao Career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rreira de Macau」。

(二)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98號9樓I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旨在團結、凝聚及培養適應澳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職業生涯輔導與教育之專業人才,推動相關專業認證的發展;透過諮詢、培訓及交流活動協助學生及在職人士的生涯發展。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經申請及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全部活動。

(二)會員負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貫徹本會宗旨和促進會務發展的義務。

第五條

紀律

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寫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特別重要事項,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一票為決定票。

第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組織。

(二)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資助。

第十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倪氏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8/2015。

澳門倪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澳門倪氏宗親會”,中文簡稱為“倪氏”。

英文名稱為“Macau Ngai Clan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Ngai, Residentes em Macau”。

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會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六街26號興隆樓1樓170G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提出,由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民理念促進教育與文化的交流,跨越種族、性別、宗教和政治的界限,透過籌備、執行、管理及進行教育及文化計劃。另外亦會加強與各地倪氏的聯繫與交流,推動澳門倪氏認識祖國、關心社群、服務社會、發揚團結、互助互勉、共同創新的精神。令倪氏青年人更加熱愛生活,活出精彩人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品行端正者,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權力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

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及秘書,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成員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修改。本會日後若有解散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藝術展翅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15。

澳門藝術展翅學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藝術展翅學會;英文為:Macao Art Wing to Fly Academic Society,簡稱“MAWFAS”。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4樓C座;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研究澳門各類藝術發展、培養及團結本澳藝術愛好者,共同宏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開拓本澳特色文化,加強與內地、港、澳、台及海外內藝術界的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會員資格;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繳交會費;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兩名,得設立大會秘書,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由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執行及落實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及活動方針;處理日常會務;建議及舉辦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第九條——決議方式:除透過親身出席或書面授權代表出席會議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得以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而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翌年預算。

d)解散法人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模擬實境技術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模擬實境技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模擬實境技術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Virtual Reality Techniqu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VRTA";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 Técnica Virtual e Realidade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9樓E座。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

本協會將通過模擬的方式發展不同領域教育的實踐和研究。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之會員分類 :

一、 功能會員;凡從事教育工作超過十年的工作者,並通過本會理事會審核,得授為功能會員。

二、 非功能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並自願遵守及從事教育工作的工作者或學生,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通過本會理事會審核,得授為非功能會員。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設立宗旨,且對本會經費有重大貢獻者,由本會理事會議提名,通過本會理事會核准,得授為贊助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出席本會組織的會員大會、學術會議和本會的一切會員活動;

二、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非功能會員及贊助會員有表決權、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 保持行為莊重及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五、 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在本會被賦予的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

六、 會員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未經政府批准的非法活動。

第七條——入會費和會費:

一、入會費為澳門幣五百元正。

二、會費為每年澳門幣一百元正。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部門。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能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會章;

二、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

三、通過財務報告及年度預算;

四、決定入會費及會費;

五、對監事會提出之違章處分建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

七、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八、以特別會議形式決定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十條——會長、副會長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會員大會;

三、對全體會員發佈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一條——秘書之職責:

一、出席會員大會,負責會議之記錄事宜;

二、處理本會之日常行政事務。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能如下:

一、對日常會務作出議決並推動執行與實施;

二、編訂年度帳目、預算、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通過入會申請;

四、對入會費和會費、邀請榮譽會員、終止會員會籍、修訂會章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提出建議;

五、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最多不超過9名成員組成,其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2名。

第十五條——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議、向會員發佈有關決議、在日常會務方面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議通過,得在理事會轄下設立部門及委員會,以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活動,其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能:

一、審察理事會之工作符合會章;

二、審察財務預算及本會之帳目;

三、對違章事項提出處分建議,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十九條——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及監事2名組成。

第六章

領導成員之任期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之出席人數應為成員之半數,監事會議必須全體出席。

第二十五條——會議通過之決議:

一、普通議程必須得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二、修章、撤銷領導成員職務等重大事項,必須得出席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成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三、解散本會及與其他法人合併,必須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成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第八章

帳目及經費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制之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應編制下年度之財務預算,詳列各帳目之明細。

第二十八條——獲通過後的帳目結算表及財務預算必須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 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九章

清算及解散

第三十條——經第九條第九項之特別會議通過的解散決定,應委出一名至若干名清算人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十章

會徽

第三十一條——會徽: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拖拉機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拖拉機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To Lai Kei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拖拉機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To Lai Kei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大馬路32B號樂斯大廈地下L鋪。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使之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本會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八章

會徽

第二十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手球裁判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手球裁判會

Associação de Árbitros de Andebol de Macau, China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中國澳門手球裁判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Árbitros de Andebol de Macau, China。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培養執法人材及灌輸最新現今世界手球球規、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手球裁判工作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出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總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流行金曲音樂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流行金曲音樂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澳門流行金曲音樂總會。

(二)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具法人地位的社團。

(三)宗旨:為本著愛國愛澳團結精神,推動熱愛金曲音樂文化界團體的凝聚力,從而協調促進和諧社會。

(四)期限:本會之存續期不設期限。

(五)地址: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水坑尾美麗街25號得運大廈地下C座。

(六)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之管轄。

第二章

會員

(七)在澳門註冊登記的有關流行金曲音樂文化團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八)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

3. 繳交會費的義務。

(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會費概不發還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十)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十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十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1.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理事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十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1. 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十四)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京澳經濟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京澳經濟文化交流促進會章程

(一)定名

中文:京澳經濟文化交流促進會;

英文:Beijing-Macau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Intercâmbio da Economia e da Cultura entre Macau e Pequim。

中文簡稱:京澳經促會;

英文簡稱:(BMEPA)。

(二)宗旨

1. 積極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不斷深化北京與澳門在經濟、文化、教育、科學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2. 進一步加強兩岸四地經濟、文化及各方面的交流。

3. 積極開展有利於進一步壯大愛國愛澳力量,有利於澳門繁榮發展的活動。

(三)性質

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

澳門黑沙環永華街53號僑光大廈11樓C。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它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 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2. 會長及副會長:

(1). 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

(3). 會長及副會長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3. 理事會:

(1). 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為本會最高執行及決策組織。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同意,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此外,理事會可決定邀請合適人士擔任各類榮譽職務。

(3).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確定理事會其他成員的職務分配。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同時,由理事會確定可代表本會簽署具法律效力檔的人選。理事會以協商為主決議事項,必要時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會之理事絕對多數票。

(5). 理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4.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監事會主要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以及查核本會財產。

(4). 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5. 會員:

(1). 凡現任或曾任北京市政協委員、北京海外聯誼會理事、北京海外聯誼會青年委員會委員,在本會成立時,均可成為本會創會會員。

(2). 在本會正式成立後才成為北京市政協委員、北京海外聯誼會理事、北京海外聯誼會青年委員會委員,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3).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經兩名理事推薦,並獲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4). 會員(包括創會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包括創會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在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前,代表本會在註冊檔上簽署的人士,對本章程具有最權威解釋。

(八)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盟發展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藝盟發展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盟發展會”,中文簡稱為“藝盟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善才,培才,展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5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泡泡足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泡泡足球協會”,簡稱為”泡足協”。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聖方濟各斜巷7號敦善閣地下C鋪。

第三條──宗旨

1)促進,規範,推廣及發展泡泡足球活動,鼓勵及提高本澳居民及世界體育愛好者對運動的興趣,聯繫本澳與各地區體育運動愛好人士,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泡泡足球體育運動的交流及合作;

2)定期舉辦本地聯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泡泡足球體育活動或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審批和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權利:

1)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辨的活動及本會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及領導機構的決定;

2)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發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如果會員行為對本會的聲譽有損或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即時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選舉形式為不記名投票,採用多於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

會員大會職責為:

1)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需要經過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生效;

2)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4)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多名,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主要負責執行本會日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多名,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主要負責本會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會議

1)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2)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主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及公共機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坦洲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山坦洲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會址及宗旨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山坦洲體育會”,是一非牟利體育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99號南貴花園第2座7樓I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其它地方。

本會宗旨是推廣體育活動,強身健體,積極參予,和諧團結,發光發熱。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會員

繳交入會費和會費的可申請成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或為本會作出貢獻的為名譽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二)選舉或被選舉擔任本會的職務;

(三)享有本會授予之其它優惠。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繳交有關會費和其它所承諾之負擔;

(三)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名聲。

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經費

第五條——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贈與和其它額外收入。

第四章

組織

第六條——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分別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之任期為兩年,但可以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權。

第八條——會議

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開大會。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其總數須為單數,職能為主持會議,秘書則負責紀錄和編寫有關之會議記錄。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成員包括理事長一人,其餘為副理事長,理事,財務及秘書。理事會之職能是負責管理會務和行政及財政事務,並得每月至少舉行例會一次。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之總人數為單數,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並得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過渡性制度

本會首次會員大會的工作和選舉理事之事宜,在本章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後三個月內,由創會會員負責主持。

本章程倘有不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龍霸健美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龍霸健美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龍霸健美俱樂部。

中文簡稱為:龍霸。

英文名稱為:The Lord of Dragon Gym Club Macau。

第二條——會址

澳門提督馬路14-14C號6樓A座。

第三條——宗旨

a)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a)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四條——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五條——凡對體育運動愛好者,填妥申請表並經理事會核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須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第八條——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繳交會費。

第九條——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會即時除名;

c)凡作出有損本會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十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特別事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責

a)舉辦各項活動及處理日常行政工作;

b)決定會員入會或革除其會籍;

c)制作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帳目摘要;

d)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制定有關監察活動之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來自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盡善處理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十九條——會徽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沙灘美式足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經會員大會選舉的三名成員組成,會員大會委員可兼任監事會成員,其中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負責對會員大會的報告以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式足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經會員大會選舉的三名成員組成,會員大會委員可兼任監事會成員,其中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負責對會員大會的報告以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Pun U de Macau

澳門番禺同鄉會

Poon Yu Association Macau

Certifico que desde 19 de Janeiro de 2015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5,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澳門番禺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番禺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Pun 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Poon Yu Association Macau”。為一非牟利法人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87號華南大廈1樓A座,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維護會員之合法利益,促進會員之團結互助,共謀社會福利,愛國愛鄉,關心及支持祖國和家鄉建設,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在番禺出生或原籍番禺之人士及其配偶,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不限姓氏及性別,年齡超過十八歲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分為永遠會員及榮譽會員兩類:

甲)永遠會員:在入會時一次過繳付永遠會員會費,會費金額及繳費期限均由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乙)榮譽會員:對澳門番禺同鄉會或番禺家鄉作出傑出貢獻之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獲聘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榮譽會員在會員大會內並無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第六條——申請成為永遠會員,應由一名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連同半身照片三張交理事會批准後方可加入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丙)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丁)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乙)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為本會及番禺家鄉服務;

丙)本會如有舉辦公益事務時,會員均有義務盡力效勞;

丁)準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九條——會員如違反會章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通過理事會議決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甲)口頭申戒;

乙)書面譴責;

丙)停止會籍至最長一年;

丁)開除會籍。

第十條——除口頭申戒及書面譴責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被處以上一款丙)及/或丁)項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十一條——會員停止繳付會費三年,即被視為自願放棄會籍論。

第四章

管理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甲)各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

乙)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十四條——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由超過三分一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另設大會秘書一名,大會秘書沒有投票權。

第十六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如沒有該指派,則按政府發出證明書上所排列最高會員大會成員依次暫時履行會長職務。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丁)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戊)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己)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庚)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所組成。理事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第十九條——理事會內設多個部門,包括但不限於設置總務部、財務部、文書部、福利部、公關部及康樂部,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及若干名副部長,並直接向理事會負責,按實際會務需要及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可增設其他部門。各部部長職位均可由副理事長及/或理事兼任。

第二十條——決議由多數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月由理事長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數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乙)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丁)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戊)召開會員大會;

己)接納及開除會員;

庚)按第九條規定作出執行處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丙)查核同鄉會之財產;

丁)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己)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五章

經費及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會員或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第六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二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八章

會徽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徽及其組成如下:

中文部份:澳門番禺同鄉會;

英文部份:Poon Yu Association Macau;

會徽均為橙紅色。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10 (dez) folhas.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通告

本公司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Novo Banco Ásia, S.A.,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0731(SO),現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28樓“A-F”座的公司住所進行股東特別大會,議程如下:

(一)解任及選舉公司各機關成員;及

(二)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於澳門,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高美莉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主管

郭志航

湯影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謝櫻敏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吳曄

王見非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