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資訊設備系統AS/400、pSeries及刀鋒伺服器的硬件維修保養及軟件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指紋自動識別系統(AFIS)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導航(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Oracle資料庫緊急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iesecke & Devrient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系統支援、軟件及硬件維修保養服務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歐陽瑜,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Oracle軟件更新權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