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察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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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5號檢察長批示

檢察長行使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發佈以下工作指示:

一、將在檢察長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轉授予辦公室主任譚炳棠: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合理缺勤及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以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輪值工作或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辦公室預算及檢察長辦公室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但每筆開支以澳門幣十五萬為限(人員固定薪酬數額除外);

(十八)許可支付已獲有權限實體批核的開支;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在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元的交際費。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檢察長 葉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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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