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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Lusa-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簽署提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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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兼職方式續任黎振強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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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兼職方式續任區榮智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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