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1/2015。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59號宏開大廈第二座16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同意通過可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從事環境資源法律研究和業務工作的專業人員,通過舉辦各種學術研究、講座、研討會、展覽會、出版與環境資源法律研究和本會活動有關的刊物等學術活動,推動環境法律的理論研究與學術交流,促進本地區環境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地區環境法律業務的發展與繁榮。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章程,擁有環境法律資源學科專業學位的個人,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
2.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集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3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國內外熱心環境研究的著名人士或德高望重的學者、專家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大會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討論事宜。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的各專責部門的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由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其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機構資助、承接研究項目所收取的服務費,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2/2015。
中文名稱為“慈青體育會”;
英文稱為“Youth Salesian Sport Club”。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推動本地綜合體育活動的發展及積極參與各體育總會舉辦的賽事為宗旨。
澳門桔仔街87號遜儀大厦5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1. 認同及願意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2. 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3. 遵守章程。
本會權力職能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或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兩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1.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或以上及理事兩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定年度計劃。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 上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銀娛員工聯盟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銀河娛樂各部門員工,維護員工應有權益、工作環境、待遇和福利,並提高員工「熱情投入」、「從心而發」、「真誠由衷」、「尊敬重視」等亞洲心理念。務求營造出員工與公司直接溝通的平台,從而增加員工歸屬感以達至勞資雙方互惠互利,共創美好前程。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街南華新邨第一座5樓A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銀河娛樂各部門員工,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要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各部部長及會幹事多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二次。
(三)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所繳納之入會費及定期繳付之會費,本會亦可以接受撥款或贊助,並可籌募會費或接受捐款。
第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第十二條——過渡性條文
本會註冊後六個月內,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機關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白雲舞蹈團”,英文名稱為:Miss White Dance Group。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藝術團體,宗旨以培育本澳兒童從小對舞蹈的熱忱,推廣舞蹈藝術,趨向於各種類舞蹈的發展,作為培育澳門新一代舞蹈界精英的橋樑。
本會址設於澳門魚鱗巷15號新鴻大廈地下H座,本會地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一)入會: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妥表格,經理事長通過。
(二)權利: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三)義務:遵守會章和決議,依時繳納會費,不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退會:凡違反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成員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二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管理及運作會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及財政一名。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監察理事會之一切工作及本會之年度帳目。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人士贊助及其他。會費存放於銀行,均由財政管理,各項開支須經理事長或理事審批,並通知各會員。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5/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綠色生活概念協會”(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ceitos de Vida Ver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reen Life Concep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GLCA”,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宣傳本澳綠色生活的概念;
(二)讓綠色生活融入日常中,在衣、食、住、行方面主張健康環保及愛護地球等訊息;宣傳有機食品、有機化妝品及環保日常用品;
(三)舉辦相關宣傳活動、大型展覽、食品展或環保生活展;
(四)促進本土與各鄰近地區合作交流,推動綠色生活新概念。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愕街1號A佳輝樓地下C座。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其福利;
(二)會員須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及繳交會費;
(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並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組織每屆之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或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及職責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三)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及職責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贊同方為有效。其職權如下: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會員申請或處分等手續;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
(四)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等以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一條——監事會及職責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之日常會務運作、審查其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章程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本中心定名為“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本中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O座。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中心即成為永久性組織。
本中心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一個非牟利民間學術性組織。
本中心的宗旨是增進兩岸四地中醫藥機構與組織之間的瞭解與合作,加強學術交流,優勢互補,從而推動具兩岸四地特色的中醫藥科技的研究發展。
1. 組織兩岸四地中醫藥信息交流,學術交流,專題研討,促進科技合作,形成優勢互補的科技合作項目,以提升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研究、教學及臨床水平。
2. 組織港澳台與內地中醫藥專家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中醫藥的各種國際行業標準研究、制訂及相應的國際認證工作。
3. 開展培訓工作,承擔有關機構組織港澳台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4. 組織港澳台及內地的中醫藥專家合作向國家(如科技部設的國際合作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WHO以及港澳台的各種有關基金,申請科研項目資助,組織管理科研項目的開展。
5. 積極參加或組織各種學術交流、國際貿易展覽等。積極參與中醫藥科技的學術刊物的編輯出版工作,以及各種中醫藥科普宣傳工作。
6. 為兩岸四地中醫藥科研機構或從事中醫藥研究的其他學科機構建立聯繫、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兩岸四地中醫藥科研與世界各國的合作和發展。
一、本中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中醫藥科技或研究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中醫藥專家或對中醫藥有經驗有成就的人士,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屬於機構會員中的成員均豁免第八條所指申請及審批,其可透過書面的入會意願聲明,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
c)優先考慮台港澳及內地的中醫藥人士。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中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第七條第一款b)項最後部分所指的豁免情況外,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中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可獲得本中心提供的活動或有關信息的資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中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中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機構會員以機構為單位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可免交會費。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並請繳清欠交本中心的款項。
一、違反本中心章程,且嚴重損害本中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二、機構會員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停業者,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通過,不再保留會籍;
三、被開除或不再保留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中心的款項;
四、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本中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關。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中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中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一、會員大會由以單數成員組成的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獲連選可連任。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多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郵寄、簽收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一、如屬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作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進行會議,只需有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或會員的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作決議,但不妨礙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外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托書送達本中心會址。
一、理事會為本中心的最高管理組織。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執行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理事若干人,各類職務人員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依據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五點設立常務理事會;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以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組織或解散第二十三條第五點所指的常務理事會,最少需由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除現行法律及本章程特別指定屬會員大會的權限的事項,所有有關本中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一、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二、管理本中心的財產;
三、在本中心的財產上設定負擔;
四、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本中心的財產;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組成常務理事會(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成員為: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司庫。所有常務理事會成員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且以其擔任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限。
除理事會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票通過授予的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一經組成,即有權限: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中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中心對外行使本中心擁有的一切權利;
四、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年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九、其他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明確授權或指示作出的行為。
一、常務理事會得通過最少提前二十四小時的傳真或電郵召集而召開,倘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則常務理事會得不經召集而召開。
二、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所作的任何決議,均需過半數出席成員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三、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需於作出後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電郵、簽收或郵寄的方式通知沒有參與議決的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並需將每一次的決議內容以書面方式存檔於本中心會址或理事會決議指定的其他地方,以供所有理事會成員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天後查閱。
四、理事長需於每年的理事會平常會議上,向理事會提交上一年度的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設有常務理事會辦公室,以辦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 對外代表本中心;
b)領導本中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執行理事長或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中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需先由負責財務的司庫審批核准,然後由理事長與其他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或授權予第三者負責簽署。
一、監事會為本中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五至七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中心賬目,核對本中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本中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其他機構或社團給予的資助與贊助;
五、中心對外提供專業服務之收入。
一、會費的額度和繳納方法由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規定;
二、本中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中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共須每年一次將上述賬簿成交本中心核數師查核。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中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中心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中心的決議,必須經本中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中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中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西班牙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Espanha de Macau”,英文名為“Spain-Macau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宏揚、發展澳門西班牙兩地經貿文化往來。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3-437號皇朝廣場6樓L至M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具本澳或本澳以外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商業企業主、公司董事、經理、股東或高級職員又或其他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四人、理事一至八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監事一至五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花都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HuaDu”及英文名稱為“HuaD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各行各業之人士,維護各個行業之權益,服務本會會員,促進不同行業的交流,參與社會公益事務為目的,是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提督街)136-A號合德大廈地下E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任何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要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審議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架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成員總數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架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按會務發展需要得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及榮譽顧問之職務。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作出有效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召開會議最少八天提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以通過。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號文件之“超級跑車汽車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超級跑車汽車會”。
英文名為“Supercar Automobile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連繫超級跑車的車主及非車主之車迷一同交流意見,以增進彼此間友誼,並藉此提倡駕駛安全、互助互愛精神、關懷和服務社會,以及參與社會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澳門提督馬路151-161號樂意居地下E-F舖。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獲會員推薦及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ertifico um exemplar,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quinze: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影視製作文化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Produções de Filmes e Televisão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Films & Television Production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關懷社會,支持澳門本地人員開展及參與電影及電視文化創作,提升本澳電影、電視等文化水平,為本澳對電影業及電視業有興趣之人員構建學習、交流、實踐的平台,提供優質培訓及學習機會,積極培育澳門本地優秀電影、電視業工作者,向外推廣澳門影視文化,推動澳門影視文化發展,擬定未來方針,舉辦培訓班,帶領本澳影視工作者參與國內外影視工作,藉此吸取經驗,為國外來澳拍攝之單位提供協助。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12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並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三)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
(四)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五)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相合作;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及若干名副會長組成,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及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長及副會長不得兼任理事會成員;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多連任一屆;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制訂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多名理事及一名秘書長,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成員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多連任一屆;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得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制訂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長負責處理對外事務,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對外事務。在簽訂對外文件時,須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任一人簽署,方可生效。
(五)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召開;會長或監事長可列席參與,但不得參與投票。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成員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多連任一屆;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來源
本會為不牟利機構,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解釋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修改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有彩色及黑白色兩種,如下:
(一)彩色:
(二)黑白色: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高禮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Janeiro de 2015. — O Notário, Sérgio de Almeida Correi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3/2015。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堂街22號地下。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4/2015。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堂街22號地下。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隆都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Long Tou-Chong San de Macau」,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鄉親,舉辦福利,維繫鄉誼,服務鄉梓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中文 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9樓B座。
會址:葡文 Av. de Marciano Baptista n.º 26, FL 09, Flat B, Edf. Chong Fok Com.Centre, Macau。
第四條——凡居住於澳門之中山市隆都籍人士,不論性別、合符年齡,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一次過繳付會費者為永遠會員;按年繳交年費者為普通會員,兩者均享有同等權利及應盡同等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附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身份證及回鄉證副本,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須按章繳納會費;
2.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工作之義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2.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3. 由當屆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並主持會議;
4. 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5. 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正、副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正、副理事長與其他常務理事在正、副會長指導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執行機構,其成員不少於二十五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四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十二條——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不少於九人,人數須為單數,組成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休會後之辦事機構。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四次,其職責為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互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均為理事會成員,會長為最高負責人,會長、理事長可分別代表本會簽署文件,但須加蓋會印章。
第十四條——理事會下設財務、福利、康樂、青年、婦女等若干部門,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之。另設秘書處,辦理日常事務,成員由理事選任或聘請專職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監察機構,全體成員不少於七人,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經濟情況。
第十六條——全體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一人,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第十七條——監事會下設稽核、審議兩部門,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
第十八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同鄉俊彥及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三百元;
2. 普通會員每年繳交會費六十元,連續繳交六年後即自動成為永遠會員;
3.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獻及贊助。
第二十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門制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第一款:因各種原因志願離會,需提前15日通知本會。
第十六條:
會徽: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15號利富大廈22樓F座。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27號德園大廈地下E室。本會會址可因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章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高工作報告。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海九江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Kao Kong de Nam Hoi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團結鄉親,以愛國愛澳,以促進澳門和九江的繁榮發展為目標而共同努力。同時透過各類型的鄉族活動,教育新一代認識家鄉和祖國,達致薪火承傳。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圍3號豐新大廈1樓B座。如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點。
第四條——會員:凡祖籍或出生於南海九江或其配偶、凡年滿16歲持有澳門居民證、不論性別,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2)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本會的福利;(3)遵守會章、關心及協助推廣會務、繳納會費。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團主持,會長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及督促理事會工作。會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長依次代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定年度計劃;處理日常會務及財務,並於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議決通過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執行職權範圍內之處分。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成員間互選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表。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主要職權是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向理事會提供會務發展意見等。
第十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以郵戳為憑)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在會員大會會議既定時間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如需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有效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如欲解散本會,必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十八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行長 | 會計主管 |
胡敏 | 范本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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