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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楊名就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衛保安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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