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2
II
SÉRIE

Quarta-feira, 14 de Janeiro de 201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拳舍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拳舍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拳舍”,中文簡稱為“拳舍”。

英文名稱為“Macao Boxing House”,英文簡稱為“MBH”。

第二條——創辦人:

創辦人為張偉(Cheong Wai)及張龍(Cheong Long)。

第三條——地址:

澳門黑沙環巷,10,發利工業大廈7樓B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宗旨:

(一)積極推動本地拳擊及其他搏擊類綜合運動。

(二)透過積極推動,把本地拳擊及其他搏擊類綜合運動成為愛好者的一個正面的減壓途徑。

(三)極力推廣本地拳擊,搏擊比賽及活動,以提高搏擊類運動水平。

(四)與國內外拳擊及搏擊聯會機構開辦青少年培訓營,為本澳青少年提高更多對搏擊類的正面認知,從而為本地培養更多優秀的青少年搏擊運動員,在國內外比賽中為澳爭光。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對本會及搏擊有興趣者,方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時按出席人數一半以上通過有效。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其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部門、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四)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五)可聘請在社會上有一定功績、地位之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修改章程之決議,可由理事會提出草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隨時補充或修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解散提議,由會員大會作出決議。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佛教慈善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佛教慈善聯合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佛教慈善聯合會」;英文名稱為「Macao Buddhism Charity Federation」。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三巴仔街13號地下。

二、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具宗教特徵之非牟利團體,以不營利為目的,以弘法利生為宗旨,推動及促進澳門的佛教慈善事業及相關之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章

組織機關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四條

機關

澳門佛教慈善聯合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五條

組成及會議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並設一名會長及一名副會長以協助大會事務,任期為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必須進行至少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的報告書、財務賬目、監事會之意見書及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而特別會議須經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或至少二分之一會員要求才可召開,並由會長主持。

第六條

會長之特定義務

一、會長負責協助主持會員大會之工作;

二、協助籌辦各項活動;及

三、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第七條

副會長之特定義務

一、協助會長推動本會之相關工作;及

二、當會長無法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

第八條

會議的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由理事長主持且以書面方式召開會議,而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郵遞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至少須有二分之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進行。

三、在不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會員或會員通過發給理事長的授權書的方式委託合法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以絕對多數投票通過。

第九條

權限

一、訂定本會活動的一般指引;

二、每三年選舉各機關及管理機關成員;

三、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及

四、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報告、賬目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包括秘書及財務),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本會的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三年於享有全權的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權限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錄取新會員作出決定;

四、以任何方式取得、頂讓、出租、管理、處分、轉讓及以任何形式在動產或不動產上設定負擔;及

五、可作所有不屬其他機關的權限所包含的事宜,而該等事宜必須符合本會的目標及目的。

第十二條

理事長之特定義務

一、主持所有會議及負責本會所有的不同文化佈道,亦可以邀請世界各地大德主持及相關人士辦理佛教相關事務及教育。

二、在專用簿冊之會議記錄上,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三、表決時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四、執行與其職位有關的一切行為。

五、就本會利益有關之事宜作為原告或被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如本會有特別規定除外。

六、簽署買賣公證書、租賃合約、捐贈、擔保、保證、責任書或其他有關財產責任的文件,在遵守章程規定的情況下訂立條款。但此類文件須獲得本會理事長及秘書二人或其授權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七、擔任本會轄下之所有委員會及團體主席。

第十三條

副理事長之特定義務

當理事長無法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十四條

秘書之特定義務

一、在專用簿冊上記錄本會所有的會議錄記錄。

二、會議錄上,與主席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三、將屬於本會的重要文件看管及保存。

第十五條

財務之特定義務

一、收取給予本會的捐贈物。

二、負責本會的所有財務調動。

三、負責本會銀行賬目之開設、取消和轉移工作事項。

四、根據本會的決定,使用本會的財政基金。

五、負責所有與本會有關財務的信函。

六、執行本會在財政上的決策。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政報告和活動財政報告。

八、依照會計範疇的規則,更新賬簿內的資料。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須由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中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三年從本會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料的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

第十七條

權限

一、監察理事會的活動;

二、定期檢查和監察本會的賬目;及

三、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賬目擬定意見書。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

凡熱心公益,認同及擁護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依手續申請,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均可成為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之權利:

1)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2)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3)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二、本會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二十條

會員之除名

凡違反本會規章之會員,均可被理事會除名。

第二十一條

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所有會員均可有權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的任何職務。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二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之所有活動經費由政府、機構、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資助及遺產組成。

二、所有給予本會的捐贈、資助及遺產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第二十三條

財產

澳門佛教慈善聯合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消滅

第二十四條

章程及修改

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中出席會員須佔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二,而第二次召集須在不同日期,出席會員人數不限。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五條

解散

如解散澳門佛教慈善聯合會,必須為此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在獲得全體會員五分之四票數贊同時,方可解散。

第六章

一般規則

第二十六條

與其他團體之聯繫

本會可以與其他團體合作,但不是其義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會員之報酬

本會為非盈利性,本會成員出任本會職務時不收取薪酬、利潤、租金、獎金或其他收益等,但為本會服務所花費用可報銷。

第二十八條

附則

所有於本章程沒有規定之事宜,則由理事會處理。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Meng Ho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1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鳴昊體育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鳴昊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Meng Hou」,英文名稱為「Meng Hou Sports Association」。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67號祐輝工業大廈10樓KK座。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如下:‭ ‬

a)團結運動愛好者參與體育活動;

b)推動澳門體育運動發展;

c)促進澳門與外地體育組織的合作與交流;及

d)代表本會外出參與各項比賽和社會活動。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九條——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Teresa Teixeir da Silv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10 de Fevereir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9 de Janeiro de 2015.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