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十七名的應考人劉羨婷獲臨時委任為行政會秘書處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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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梁偉良,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為期壹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豪及陳俊雄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譚新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林詩琪——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聶金豪及梁家惠——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布沛明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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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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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毛綺雯——應其本人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作為廉政公署廉政專員秘書之職務。

Luis Manuel Pacheco de Matos Rôlo——應其本人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作為廉政公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區肖卿——應其本人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作為廉政公署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蔡美瑩——應其本人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作為廉政公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羅小寶、Ivo Donat Firmo Mineiro及馮伯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辜美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吳佩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專員秘書,為期一年。

楊秀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專員秘書,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梁芷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梁敏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杜宏基——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蔣玉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劉恩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關劍波——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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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議決如下:

山度安娜——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會輔助部門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邱志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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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妙嫻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Silvia de Assis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彭詠雯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周秀玲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鄧志明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羅劍峰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麗嫦,屬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冼昌輝,屬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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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麥克寧——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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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政策研究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尹鈦的請求,其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政策研究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黎宇明的請求,其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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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代主任 吳海恩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麗施及馮禮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職級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梁紀康,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點;

梁錦德,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點;

麥瑞華,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陳靄茜及邱智瑩,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瑞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級的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黎嘉輝,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陳兆翔,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甯路易,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鴻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劉嘉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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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九名及第九十四名的應考人郭日龍及駱倩怡,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2014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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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司徒佐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

李少蓮,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盧志青,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林寶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林夢芝,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Maria da Natividade Cabrita Xavier Delgado Cabral Taipa,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黃嬌真,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Alda Sofia Fernandes Correia Benazra Faria,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鄧張頌恩,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

蘇嘉麗,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

陳家榮,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陳國安,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Joaquim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郭志軍,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

Anabel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Granados,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55;

李美琪,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5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傅美寶,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

何兆麟,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

周桂英,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法草擬處林偉倫處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國際關係事務處吳燕翔處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立法計劃統籌處張涵處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蘇考賢處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李少蓮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莫啓暉、周翠雯及伍嘉麗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張少基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陳軒志及曹錦俊副局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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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Inácio Guedes Pinto, Ernesto——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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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瑞琼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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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梁超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李保宜——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黃美霞——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一等技術輔導員何永堅、歐陽詩雅及麥嘉琳,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三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十五條之規定,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由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霍詠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黃鴻昇——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周慧珊學士、陳麗敏碩士及鄧詠恩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第一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位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何碧婷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於上述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督察歐艷冰及吳禹湘——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其於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首席高級技術員蔡莉莉碩士、黃淑慧碩士及伍尚偉碩士,在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三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十五條之規定,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由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羅嘉敏——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龐雪霏——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本局首席特級督察譚綺萍,在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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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芳妮、岑倩航及鄭持雅 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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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洪婉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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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經濟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廖明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健儀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而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局擔任處長的職務將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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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百零四名的應考人陳玉兒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2673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4. 工作經驗:

——2007年3月2日進入公職,並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應改為:“4. 工作經驗:

——2002年12月2日進入公職,並在財政局擔任職務;
——2002年12月2日至2003年3月1日,以散位合同方式 擔任二等督察;
——2003年3月2日至2006年3月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督察;
——2006年3月2日至2007年3月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一等督察;
——2007年3月2日進入勞工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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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分別排名第十四名、第六十四名、第一百名及第一百零九名的應考人林智偉、莊德祿、郭燕儀及李加駒獲臨時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百一十八名的應考人黎家榮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百二十三名的應考人曾潔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百二十八名的應考人傅展輝獲臨時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應黃愷婷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與林沛權簽訂為期兩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之職務,薪俸點為22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兩年: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

謝韻儀續聘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林佩芝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關偉平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尹家其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鳳霞、陳玉妍、周寶珠、鄒耘、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099XXXX)、許曉君、譚妙媛、蘇珮元、胡顯成、洪雲、何曉嵐、老婉玲、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127XXXX)、梁慧斯、陳玉婷、蔡曉瑜、鄧麗盈、吳小鳳、李智寧、唐俊傑、郭詠詩、盧淑妍、林凱航、陳展俊、馮嘉慧及Dos Santos Lopes Raquel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黃潤盈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朱瑋元、譚巧芸、姜麗嫦、梁婉兒及鄭淑婷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

Sofia Alexandra do Rosario Esteves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

唐嘉浩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

馮嘉俊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黃羨心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起:

廖偉強、李得意及宋啓華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葉青及鄭文傑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

蕭佩英、高美珊及李敏恩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鄧子茵、龍吉琼、張馨、江永康、雷寶蓮、陳慕怡、葉勝、梁迪琦、楊若萍、林華輝、呂偉婷、袁家餘、伍德榮、陳家如、鄭潔華、賴嘉偉、楊智猛及盧麗珍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黃秀婷續聘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

何家威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周文聰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劉金祥、梁雪珍、郭炳深、區兆棠、杜惠娟、何霞、梁婉芬、陳玉芬及招惠卿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三朱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陳碧華及梁佩玲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廖志榮續聘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黃婉荷及張容桂續聘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黃寶財、李好、余容芬、梁世強、歐陽秀芬、陳慧珠、梁玉笑、徐月蓮及區陽順琼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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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第259/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一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並考慮到重組保安部隊職程,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職級 編號 姓名
警員 194931 陳錦強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81/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五款b)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終止治安警察局警司編號100970,劉小玲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及返回治安警察局,並由“附於編制”轉為處於“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82/201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副警務總長編號101961,梁慶康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因就任其他官職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警察學校校長的定期委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83/2014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三款二項、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0970,劉小玲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校長,並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任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五條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個人履歷

姓名:劉小玲 職級:副警務總長 編號:100970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4月2日至今,於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輔助室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86/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副警司編號108140徐小華,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中,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87/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五款b)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終止本局警司編號191851,雷華龍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及返回本局,並由“附於編制”轉為處於“編制內”狀況。

按照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警司編號191851雷華龍,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晉升至本局副警務總長之職位後,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中,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288/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警司編號223910戴秀菁及警司編號197071陳宇川,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中,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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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前局長黃少澤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紫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前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黃春蘭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林娟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Xavier Pereira, Cristiano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梁卓明及潘少聯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惠珠、孫國科、梁壽光、何俊強、盧玉嬋、關卿翠、譚彩珍、陳桂珍及冼月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前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周偉濠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前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傳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許思強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譚偉明及梁仲圓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鄭社俊及吳加馮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前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程况明,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督察。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

摘錄自前局長黃少澤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坤明,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前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韋業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吳仕庭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蓮寬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周杏玲及鄭瑞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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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第251/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批准下列軍事化人員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以特別委任制度進行為進入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並按照同一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所載,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消防員 編號 429081 談啓雄
" 編號 444091 梁志明
" 編號 490111 袁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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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顧問藥劑師黃紹基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偉焯,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Cheung Wu, Polliy,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楊國成、甘秀敏及廖玉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趙蕙心,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Alves, Manuel Filipe do Amaral,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林耀邦,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黃江虹,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蔣蘇珊、Ho Joel及廖家樂,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梁嘉茵,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陳惠敏、趙葉歡、馮慧婷、梁勛、譚麗容及黃志明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之規定,李志強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壹年: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鄺俊傑,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鍾少球、林國材及胡卓權,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梁英林,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林俊藝,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韻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歐仲明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吳志堅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洪偉銘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黎慧賢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48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飛喇士街18號多寶花園地下H舖連閣仔之“榮興隆富記中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樂治一人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49號新禧閣4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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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銀雅投資有限公司發給“康城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1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環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份金沙城中心金沙廣場1樓1033舖,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路環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份金沙城中心金沙廣場1樓1033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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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霞、潘志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308、E-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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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號的“立基藥房”的東主——曾憲章先生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華明工業大廈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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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7號的“恆豐藥房”場所地址更正為澳門和樂大馬路20號宏基大廈(第一、二、三、四座)G座地下及閣樓,以及東主——曾憲章先生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華明工業大廈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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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5號的“金豐藥房”的東主——曾憲章先生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華明工業大廈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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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51號的“億生藥房”的東主——曾憲章先生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華明工業大廈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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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54號的“佳寧藥房”的東主——曾憲章先生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華明工業大廈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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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87號的“佳寧藥房(關閘店)”的東主——曾憲章先生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華明工業大廈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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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何文意、黃偉龍、何茵——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310、E-2311、E-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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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紫坤——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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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萍萍——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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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安醫務中心II——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2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洲新路)212-250號逸麗花園(第一座好佳閣、第二座偉華閣、第三座麗豪閣、第四座好景閣、第五座麗園閣、第六座聰明閣)地下AK座,持牌人為黃芸個人企業主,住所位於澳門新口岸布魯塞爾街富達花園11樓A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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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退休基金會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鍾日暖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麥海光第A-0005號針灸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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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巨柱——已故,取消第C-0341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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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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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琪——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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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文彥——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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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豪傑——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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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慧誠——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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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仁安藥房”(准照編號為第70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騎士馬路286號栢麗花園(第一座金華閣、第二座金閩閣)地下S座)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仁安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之許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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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15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鹽里(爛花園)15-HD-15-HE號賢明苑地下D座的鹽里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陳昭平,住所位於氹仔海洋花園芙蓉苑20樓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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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21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梨頭南街337號綠楊花園第一及二座(利康、利泰閣)地下C座之合綜醫療中心更名為名博醫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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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傑——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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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何振東,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七十四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上述人員是填補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立之空缺。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

鄧毅斌及簡佩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百零一名及第一百二十一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上述人員是填補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立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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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中央圖書館澳門暨總書庫組組長孔繁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中央圖書館館長鄧美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詠欣,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430,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彭秀麗,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350,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淑儀,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350,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君傑及梁偉華,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430,分別為期一年及兩年,各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中央圖書館中文圖書組組長羅子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羅錫養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陳啟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何晶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濠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三位續期一年,其餘續期兩年:

陸曉敏——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蕭詠儀——第三職階特級照相排版操作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伍家駿——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鄭麗雅——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何嘉榮及梁英華——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林思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曾曉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羅暉——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林穎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五十一名的合格應考人吳鈞杰,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區艷玲,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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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潘法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編制外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麗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Ana Isabel Freire Ribeiro Lopes Ferreira Vidigal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轉為收取相當於薪俸點6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范少芬,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陳文昇,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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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李穎淇、鄭子華、何嘉莉、何律衡、鄺芷茵,林梅梅及鍾寶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李嘉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30點;

楊毅明及黃國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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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梁美彩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任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黃家權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任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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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馮子豐,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周志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志偉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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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百一十五的合格應考人羅穎琴,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李玉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05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李永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8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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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房 屋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國明及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聶華英,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分別終止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廉政公署之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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