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政公署

法規:

第150/2014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1/2015

刊登日期:

2015.1.7

版數:

25-27

  • 將若干職權授予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0/2014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沈偉強學士在本公署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代表廉政公署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批准特別假期及合理缺勤,以及就批准年假的請求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累積年假的請求作出決定;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八)決定及批准有權收取日津貼的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者為限;

    (九)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又或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准許發放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年資獎金,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准許發放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廉政公署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廉政公署內每月運作所必需及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及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性質相同的開支;

    (十五)准許支付以載於預算內的撥款帳目作出的開支,但以按照法律規定屬合法、有預留款項及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者為限;

    (十六)准許為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十七)許可將被視為對廉政公署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許可以出售或銷毀的方式處理已報廢的財產;

    (十九)准許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一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一)以廉政公署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就存檔於辦公室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該等文件及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三、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廉政公署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五、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廉政專員 張永春

    法規:

    第151/2014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1/2015

    刊登日期:

    2015.1.7

    版數:

    27

    • 將若干職權授予助理專員。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1/2014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助理專員許麗芳作出下列行為:

    (一)履行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規定的反貪局局長職能所需作出的行為;

    (二)批准反貪局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批准反貪局人員的年假享受及轉移。

    二、倘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助理專員上述的職務由另一名助理專員擔任。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助理專員可將作出其認為有利於反貪局運作的行為的權限轉授。

    六、助理專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廉政專員 張永春

    法規:

    第152/2014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1/2015

    刊登日期:

    2015.1.7

    版數:

    28

    • 將若干職權授予助理專員。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2014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助理專員林智龍作出下列行為:

    (一)履行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政申訴局局長職能所需作出的行為;

    (二)批准行政申訴局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批准行政申訴局人員的年假享受及轉移。

    二、倘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助理專員上述的職務由另一名助理專員擔任。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助理專員可將作出其認為有利於行政申訴局運作的行為的權限轉授。

    六、助理專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廉政專員 張永春

    ———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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