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9/2014。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東江詠春體育會”,本會為非牟利民間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推廣詠春拳術。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鍾家圍18A號鴻運大廈地下A座。
第四條——本會會員的數目並無限制,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熱愛詠春拳運動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有投票權;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學會機構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決定會務方向。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長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四分之三之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定名及會址——中文名:澳門特奧社會服務處,中文簡稱“特奧服務處”,英文名:Macau Tak Ou Social Service Agency,英文簡稱“MTOSSA”。
會址:澳門台山菜園涌巷64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一樓A。
2.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3.宗旨——提升智障人士的生活品質,推動智障人士社會服務的創新與多元發展。
4.會員之權利——凡願意遵守本章程規定者,經創會會員推薦後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凡願意遵守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推薦後可成為本會會員。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5.會員之義務——會員須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並每年繳交會費,且不得從事任何有損本會名譽的活動。
6.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正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
8.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四人或以上(包括財務、秘書),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管理本會事務,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9.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本會活動等。
10.正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1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
12.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
13.會員大會及各項會議之召集,均按《民法典》第161條規定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4.本會一切開支由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本會所有財產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15.本章程未盡之處,均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補足。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清平文化藝術聯合會;葡文名稱:União de Cultura e Artes Cheng Peng de Macau。本會會址: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地下。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團體,團結澳門愛國愛澳和清平文化藝術愛好人士,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加入:凡對本會宗旨認同者,願遵守本會章程,若申請加入,經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會員。
退出:會員退出須一個月前致函通知本會理事會。
開除:凡會員日常言行蓄意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監事會決議,可開除該會員之會籍。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a)可享用本會所有的設施。
b)可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成為各組織機關之領導成員。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務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之規定;
c)遵守領導機關的決議;
d)繳交會費。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三個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1)制定及修改章程;(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4)決定及終止事宜;(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在每年十二月份首星期日召開週年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但須不少於十日前以雙掛號方式通知,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之組成方式:
理事會由十五人組成。其中九人由會長委任,其餘六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五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七名。任期為三年。理事會的成員數目必須是單數。
理事會之職能:
a)理事會是本會日常會務執行機關,負責管理法人(包括社會、行政、財務、紀律等方面)。
b)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九條——監事會之組成方式: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組成。任期為三年。監事會的成員數目必須是單數。
監事會之職能: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
第十條——經費來源: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會員個人捐贈和資助。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a)中文:澳門女子高爾夫球協會;(在本章程內簡稱為協會);
b)葡文:Associação de Golfe para Mulheres de Macau;
c)英文:Women Golf Association of Macau。
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期1樓G座,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a)協會為非牟利之團體,由個人或社團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約束;
b)協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女子高爾夫球行政組織。
a)團結愛好高爾夫球之女子,發展高爾夫球運動,提高技術水平;
b)制定、推行及發展本澳女子高爾夫球活動,每年舉行本澳女子高爾夫球比賽;
c)加強協會與會員及各國、各地有關體育機構之聯繫。
a)凡在本澳經合法程序註冊的高爾夫球社團,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填具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b)對協會及本澳高爾夫球體育活動有很大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可成為名譽會員,但不享有本會選舉權;
c)在政府認可之國際賽獲得名次之運動員,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可成為名譽會員,但不享有本會選舉權。
a)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
c)在舉辦有關女子高爾夫球體育活動時,可向理事會要求提供協助;
d)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在會員大會上,若有超過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及其他規章。
a)遵守協會章程,接受協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b)繳交會費;
c)必須參與協會賽事;
d)凡向協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動,須將計劃及活動報告列表送交理事會存檔。
a)會員大會為協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成員由四至十一人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第一秘書、第二秘書;
b)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出席之會員代表必須超過會員半數,若不足半數時,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代表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為合法;
c)會員大會負責審議及評定理事會本年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如為換屆年度、則進行投票選舉新一屆行政人員;
d)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若投票時為平票,則由大會主席作最後決定;
e)如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或有三分之二或以上享有權利之會員要求,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舉行八天前將通知書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a)理事會是協會之行政管理與活動之執行機關;由七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等職務;
b)理事會成員同時可兼任兩份或以上之職務,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
c)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如理事長無暇,可委託副理事長代行,出席會議之成員人數須超過半數方可議決事項;
d)若表決平票時,會議主席可作最終決定;
e)在需要時可設立一或多個臨時委員會或輔助小組,以主辦或協助有關高爾夫球體育活動;
f)理事會負責草擬並執行本會活動之每年度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上訴費金額及繳交之形式;審批會員之申請,訂定規章制度及處罰條例。
a)監事會為協會之監察機構,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委員;
b)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出席會議之成員人數須超過半數方可議決事項;
c)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d)監事會負責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在必要時,審查協會賬目,審核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
各組織機關據位人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a)會員繳交之會費;
b)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c)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a)協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b)費用開支手續要按協會財務制度辦理。
會員及本澳高爾夫球團體領導人、運動員和其他人士,若不遵守澳門法例、協會章程及規章制度、不執行協會決議,發起或支持違反紀律的行為,損害協會名譽,妨礙高爾夫球運動發展,由理事會根據情節輕重,可被處以下列懲罰:
a)口頭警告;
b)書面警告;
c)罰款五百元至五仟元;
d)暫停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但保留會籍;
e)終止活動,取消會籍。
罰款逾期十天仍不繳交或繳交不足、經以掛號信催促後仍未繳交者,責令停止所有活動並取消會籍。
每年第一季度徵收會費,連續兩年逾期欠交者,視作自動退會論。
為執行本章程第十四條的規定,由理事會訂定處罰條例。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有關法例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張氏總會”,英文名稱為“The Cheong Clan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的帶有宗親聯誼性質的民間社團。
第三條——本會宗旨:
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光榮傳統,團結全澳的張氏族群在一個共同的旗幟與理念下,延續歷史傳承,締造族群優勢,為促進全澳宗親的大團結和社會地位以及經濟地位的提高,敦睦宗誼,共謀發展,互相支援,造福我族,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做貢獻,為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祖國的和平統一奉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8樓M。
第五條——凡持有有效證件居澳的張氏居民,年滿十八周歲,同意並履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居澳張氏宗親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永久會員兩種,由個人選擇。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有退會的自由,但已交之會費不予退回。
四)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事業之權和參與各項活動之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九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逝世,精神錯亂或被判罪入獄期間會籍自動取消。若刑滿可再提出申請,會費須重新繳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修訂本會章程,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會務、法律顧問。
第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副會長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的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增聘會務顧問,並須請大會追認。
第十六條——為本會權益與利益,可聘請律師,法律顧問和代理人,處理辯護,妥協和解決任何控告,訴訟及起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在理事中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處,聯絡部,財務部,福利部,婦女部,青年委員會等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部長或主任一人,副部長或副主任若干人,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主任組成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二)理事會具體負責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如入會申請、決定重要會議之召開,決定重大的人事安排,決定開展重大的會務活動等。
三)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督促財務部每季公佈收支賬目,按季度稽核全部收支賬目。
第十八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設立特別工作委員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的決定人數應為該會之過半數成員,此時會議所做的決定方為有效。理事會和監事會處理任何事務須以過半數舉手贊同通過決定,如果表決結果相等,會議的主席投第二票或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條——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和聯誼等工作需要,組織會員開展以下各項活動:
一)參加世界張氏總會以及內地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宗親聯誼及尋根謁祖活動。
二)開展經貿交流及考察活動。
三)開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各項公益活動。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議半年度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季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監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三條——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二十四條——普通會員入會第一年繳納會費(包括入會基金)MOP200元,以後每年應繳納會費MOP100元,永久會員一次繳納MOP500元。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認為符合本會宗旨時,可接受任何合法財物之饋贈或捐獻。
第二十六條——若本會清盤時付清所有欠款和債務後,尚有剩餘任何財產,該財產不得分配予本會會員,本會解散前的會員大會可以決定將其付給或轉讓給內地以及其他國家(地區)張氏宗親組織或捐贈作公益事業。
第二十七條——任何有關本章程的闡釋交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珠海合作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Para o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ooperação de Macau e Zhuhai”,英文名稱為“Macao and Zhuhai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促進澳門與珠海兩地各行各業合作及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E7,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權利、義務、處罰
1. 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
2. 義務: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及年費,並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3. 處罰:未履行本會義務或違反本會章程,甚至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亦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九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之捐贈,及任何資產收益。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之贊助,但該等捐贈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一條——本會可設立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10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優先(澳門)國際舞蹈文化藝術學會”。
一、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11樓F座。
二、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積極推動澳門舞蹈文化活動及促進文化藝術交流,並致力發展文化產業。
一、任何人士可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須遵守本章程、決議及內部守則。
三、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一、本會機關如下: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制定並修改章程;
4. 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下一年度活動計劃;
5. 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6.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7.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8.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二)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領導及管理本會的行政事務;
3. 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三)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及監督本會的財政狀況和事務;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團及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任何其他收入。
凡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現行澳門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7/2014。
第一條——本會會名為“Grupo Desportivo‘Tong Sam’”,會址位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十七座金來閣二樓N座,宗旨為推動會員之間發展足球比賽的活動。
第二條——本體育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名譽會員,繳納入會費及會費者被視為正式會員,而經會員大會聘請具有特殊貢獻者,則被視為名譽會員。
第三條——入會手續須由任一會員建議推薦,經理事會核准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四條——正式會員倘觸犯任何下列情況,即具備革除會籍理由:
a)逾期三個月未繳納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十日內仍未繳付者。
b)被判侵犯名譽罪。
c)任何足以破壞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者。
d)口頭或書面方式,,歪曲事實,侮辱領導層或會社代表。
e)與集體成員之間,有傾向造成不和諧者。
第五條——根據上一條a)項,被革除會籍的會員,當繳清所有會費或承擔其他欠款後,可恢復會籍。
第六條——會員一般義務為:
a)定期繳付月會費及其他承擔款項。
b)遵守體育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各項決議以及內部規章。
c)為體育會的聲譽和發展,盡其所能作出貢獻。
第七條——會員權利為:
a)根據章程出席會員大會。
b)選舉、被選舉出任體育會的任何職務或代表出席其他體育機構。
c)如條件許可,應參與體育會的任何活動。
d)根據章程建議推薦新會員入會。
e)根據章程第16條規定,申請召開會員大會。
f)使用本會之一切設施。
第八條——收入來源是會費、入會費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獻,會員參與活動付出部份或全部之經費、和其他額外收入均視為體育會的收益。
第九條——體育會的支出區分為經常性或非經常性,均需受財政預算量入為出的政策。
第十條——非經常性支出需要監事會先通過後,才可動用。
第十一條——體育會是透過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職能達成其目的,成員經平常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以不記名及絕對多數票方式選出候選人;當選舉被確認後,會員大會主席團必須定出就職儀式的時間和日期,且須繕錄,以將委任狀給予領導機關各成員,委任狀經主席團主席和秘書以及委任人簽署。
第十三條——第一款: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最少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第二款: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款:如行政管理機關應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第四款: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並將召集書貼在會址內,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五款:會員大會首論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決議方可有效;如人數不足則需要等待召開第二論會議,到時無論人數多寡,議決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第一款:平常會員大會於每年一月上旬召集會議,以引介、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帳目和報告書: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第二款: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三款: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款:具一般審判權法院的裁決亦可解散本體育會。
第十五條——當理事會、監事會及一群不少於十名享有權利委員的申請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負責選舉領導機關,訂定和調整入會費和會費金額,通過內部章程,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帳目,報告書和監事會意見書,開除會籍及解決會務事宜。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總人數必為單數,並負責一切會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為集體領導機關,職責如下:
a)領導,管理和維持體育會活動及推動各體育項目的發展。
b)遵守及執行各規章和及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以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c)批准會員入會及建議會員大會聘請名譽會員。
d)聘用或辭退員工及訂定員工薪酬。
e)在其職權範圍內,訂定會員遭受的處分和向會員大會有充分理據的建議開除會員的會籍。
f)任命體育會代表以出席官方或私人場合;
g)擬訂體育會年度報告,包括概括收入和支出摘要,並且連同監事會意見書一起呈交會員大會討論和通過;
h)與體育暨青年廳和其他體育組織合作,以便推動本地體育。
第廿條——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但如有必要可無限次召開特別會議。
第廿一條——理事長除主持會議外,還須對所有活動負責給予指導;秘書負責一切文書往來及存檔;財務負責出納並在合適簿內繕錄所有收入和支出和負責保管體育會所有金錢,匯集收益及當批准後支付開支;理事是負責協調其餘理事會理事的職務及因缺席或不便時替代之。
第廿二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和若干名監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廿三條——決議方式
理監事會議之議決取於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之贊同票。
第廿四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所有行政行為,檢視帳目及出納薄記錄及當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廿五條——第一款:違反各章程和體育會規章的會員遭受下列罰則:
a)口頭警告或書面讉責;
b)中止權利六個月;及
c)開除會籍。
第二款:本條第一款a)和b)項屬理事會的職權;而c)項則屬會員大會的專屬權限,且需要理事會提供有理據的建議。
第廿六條——當解散後,體育會的資產歸澳門社會工作局所有。
第廿七條——未取得理事會允許之前,嚴禁會員為體育會籌募捐款。
第廿八條——會社年度係由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8/2014。
社團之修改章程如下: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3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職權如下:
(1)保留不變。
(2)保留不變。
(3)保留不變。
(4)保留不變。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3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職如下:
(1)保留不變。
(2)保留不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4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分享自1970年Sahaja Yoga ——(霎哈嘉瑜伽)始創人Shri Mataji Nirmala Devi(錫呂.瑪塔吉.涅瑪拉.德維 女士)所創立的霎哈嘉瑜伽靜坐;
此霎哈嘉瑜伽是國際性的非牟利慈善組織,此霎哈嘉瑜伽已有超過95個國家的人練習。本會是免費公開講座教授及分享Shri Mataji Nirmala Devi(錫呂.瑪塔吉.涅瑪拉.德維 女士)所創立的霎哈嘉瑜伽靜坐及當中的好處,及霎哈嘉瑜伽的靜坐方法,例如:帶來有助平衡身心及減壓等等的好處,並給更多有需要或有興趣的人士參與。霎哈嘉瑜伽(Sahaja Yoga)是國際NGO團體;自1970年創辦以來於國際間也是非牟利團體。本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認可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受本章程所管理。
霎哈嘉瑜伽(澳門)協會是由孫錦興、林寳燕、孫霈欣創會合辦。
本會會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8號嘉華大廈B座地下。本會的會址必須經理事會決議後,才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開設分社、辦事處、增設公開或非公開講座、或有關一切的活動。如有違例者,本會必定會採取法律行動和保留一切的及所有的追究權利。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30 de Dezembro de 2014.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桌球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ilhar de Macau”,葡文簡稱“AGBM”。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號通升工業大廈1A。理事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桌球運動,並在桌球運動項目代表澳門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之桌球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除本會創會會員外,經本會一半以上會員提名的自然人及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每叁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三、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和會員大會秘書一名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會長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又名監察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和理事一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訂定會費的金額;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二、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確認;
十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一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七、列席理事會會議;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
三、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為本會對於桌球運動方面的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三、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二十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代表。有關於銀行事務需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何一位簽署,而其他政府文件由會長、理事長或任何一位理事單獨簽署即可。
第二十一條——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