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轉娣、陳超英、李翠玲及陳靜儀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壹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等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何麗春及樊觀連——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鄧美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張惠玲及黎鳳媚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壹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在即將卸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職務之際,本人對在本辦公室工作的全體人員包括辦公室人員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以及對隸屬或由本人監督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各級領導和人員,包括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文化局、旅遊局、社會工作局、體育發展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社會保障基金、文化產業基金、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學院、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等的各級領導和人員,因其在工作上表現出的專心致志、能力及專業精神,使行政當局的服務得以日漸完善和獲得認同,故本人對此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子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在本人即將御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職務之際,決定對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工作的下列全體人員,包括辦公室人員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因其在工作上表現出的敬業精神、專心致志及熱誠的工作態度給予肯定及稱許,因此特此作公開嘉獎:
Virgílio Valente、Joaquim Francisco de Campos Adelino、張佩儀、巢樹恆、張國基、鄭國明、陶永強、鄧惠蓮、黃玉葉、陳秀英、梁少峰、何月卿、甘樂年、關施苑、陳錦輝、陳耀宗、李兆燈、陳紫鳳、盧琼燊、羅瑾瑜、譚惠芳、Aida Maria Albino Carreira、陳嘉詠、Teodoro Eulógio dos Remédios、鄭麗霞、陳家耀、何頌賢、龐啟富、裴先達、梁詩穎、馮潔霞、黃佩芬、吳汝恆、梁美智、老詠恩、Fernando da Conceição de Assis、梁迪森、梁樹根、朱柏炎、宋文偉、黃寶珠、李順康、麥柳銀、吳小薇、何玉風、邱顏玲、譚金月及霍務琼。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佩儀、梁少峰及張國基——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六個月。
黃佩芬——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六個月。
陳耀宗——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六個月。
馮潔霞——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根據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所核准之廉政公署二零一四年度本身預算第三次之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10 | 00 | 10 | 工作表現獎賞 | 5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11 | 職務終止補償 | 1,000,000.00 | |
小計:(01) | 1,500,000.00 | 0.00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10 | 經法律許可之機密開支 | 1,500,000.00 | |
小計:(05) | 0.00 | 1,500,000.00 | |||||
總額 | 1,500,000.00 | 1,500,000.00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振方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署人員編制。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同時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子麒為審計師,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中級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劉智銘、沈榮煦、馮慧華、胡兆輝及何國賢,以及初級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李秀華、何文進、何艷群、鄺意琴、馮瑞芳、張琪琪、庄曉聰、李洪耀、陳丹丹、林潔雯及蘇雪雁,均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初級法院編制內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何柳愛,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中級法院臨時委任的前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鄭家燕及初級法院臨時委任的前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黎施坤,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王樺婷、潘小珩、程弘、王博智及劉方聞,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鄭月娥及何錦玲的散位合同均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何麗儀及盧貴玉的散位合同均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麗明在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呂紅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百二十六名的應考人葉浩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潘,永華學士在本署擔任園林綠化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田,紀洋碩士及洪,維雄學士在本署分別擔任衛生監督部部長及街市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皆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有關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以擔任本署各部門主管,皆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官職 |
何,菁華 |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長 |
黃,寶儀 |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
高,佩珊 |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長 |
Gomes da Costa, Dombelo Crescente | 建築及設備部部長 |
林紹源 | 財務資訊部部長 |
杜,淑儀 |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
Wong Morais Alves, Nelma | 澳門文化中心處長 |
歐,振榮 | 社群互助促進處處長 |
林,微笑 |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處長 |
余,永鴻 | 文化活動處處長 |
徐,裕輝 | 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 |
Paula, Jose Ernesto | 食物衛生檢驗處處長 |
李,春梅 | 行政執照處處長 |
劉,如堅 | 稽查處處長 |
陳,玉芬 | 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 |
蘇,沛燊 | 設計處處長 |
何,根 | 建設處處長 |
黃,耀祖 | 設備處處長 |
馬,榮釗 | 工場及庫存處處長 |
杜,德明 | 渠務處處長 |
文,雪兒 |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
狄,清兒 | 行政處處長 |
劉,俊標 | 資訊處處長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思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2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3/2013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人才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9-0經濟分類04-01-05-00-6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3/2013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甘樂年,因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返回本局工作。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超豪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碧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第245/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70943勞建邦,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第246/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01991梁子榮,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第247/2014號批示:
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軍事化人員以甄選晉升至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之職位:
副警務總長 |
編號 |
183871 |
關啟榮 |
" |
編號 |
218851 |
劉錫漳 |
二)為新職位的年資及薪俸之效力,上述之晉升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第248/2014號批示:
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軍事化人員以甄選晉升至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之職位:
警司 |
編號 |
153900 |
古綺勤 |
" |
編號 |
147891 |
董志明 |
警司 |
編號 |
101971 |
李昶文 |
" |
編號 |
100970 |
劉小玲 |
" |
編號 |
191851 |
雷華龍 |
" |
編號 |
112871 |
張映順 |
" |
編號 |
165861 |
梁文偉 |
" |
編號 |
102971 |
趙崇遠 |
" |
編號 |
107961 |
梁志生 |
二)為新職位的年資及薪俸之效力,上述之晉升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第249/2014號批示:
根據第7/94/M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因工作之緊急需要,現決定晉升下列人員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職程警司之職位:
a)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副警司 |
244971 |
陳國藝 |
1 |
" |
111021 |
劉國熙 |
2 |
" |
146901 |
馮長全 |
3 |
" |
198071 |
李德輝 |
4 |
" |
213991 |
霍樹有 |
5 |
" |
186981 |
陳溥棠 |
6 |
" |
199071 |
陳國祿 |
7 |
" |
200070 |
李華湘 |
8 |
" |
153881 |
Coelho Dias dos Reis José |
9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b)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副警司 |
222831 |
曾國雄 |
1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c)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副警司 |
205111 |
蔣少鑫 |
1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第262/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及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下列人員以特別委任方式,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前往司法警察局進行刑事偵查員之實習,為期一年,並按照同一《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警員 |
152061 |
溫志明 |
" |
109070 |
林泳兒 |
" |
140071 |
黃浩慈 |
" |
129081 |
陳嘉健 |
" |
320080 |
黃惠玲 |
" |
120091 |
何志威 |
" |
232091 |
官琪峰 |
" |
125101 |
楊榮亮 |
" |
165101 |
方志豪 |
" |
179101 |
梁志強 |
" |
191101 |
李錦豪 |
" |
237101 |
王志超 |
" |
220111 |
余衍釗 |
" |
240111 |
蘇偉達 |
" |
246111 |
陳雄冠 |
" |
255111 |
譚海亮 |
" |
264111 |
陳達安 |
" |
265111 |
甘子幫 |
" |
279111 |
陳策倫 |
" |
300111 |
梁志華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鄧敏心學士,澳門監獄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家寧,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楊忠仁及施聰玲,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媛、阮志瑛、鄧敏心、仇惠珊、李小伶及梁天明——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月媚及曹錦誠——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朱建國——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為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馬小堅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蔡嘉敏及麥偉超,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萱、陳潔茵、陳蔚然、鄭曉欣、甘俊彬、劉明傑、李樹基、勞翠雅、沈國斌、邵淑玲及黃煜森,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余慧中,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孫榮枝,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冼惠萍及余慧珊,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馮倩儀及劉子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容麗清及都倩儀,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慶榮、馮綺琼、楊美虹、李燕紅、李斯花地瑪、廖素玲、Lopo Jorge, Anabela、潘俏珊及黃李彩雲,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美琴、姚結光、湯愛玲及楊有興,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志容、張碧芳、范文輝、楊家輝、梁頴璇、潘淑貞及戴勝榮,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許傑文,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志杰,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佩儀,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林藝芳及廖潤輝,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劉錦濤,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廖灶興,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原思穎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許金玲、黃茵妮、王嵐及黃惠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蔡惠潔、林錦嫻及譚美君,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潘嘉雯,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劉雪麗,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何超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麗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詠斯及黃瑞新,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朱琦,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羅昭鳳,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志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鄭暉,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傅文偉,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高級藥劑師周頴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朱永源,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周燕玲及劉志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蕭藹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張遠嘉,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炳威的散位合同續期,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黃榮湛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樹勳,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羅嘉樺,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黎淑翠,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長全,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偉書,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區偉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楊日科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荷光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司徒玉芬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劉焯基,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藥劑師周婉娜,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德豪及羅嘉樺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吳玉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馥茹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鳳枝,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Lam, Eurico,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婉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李偉明及葉錦雄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甘永康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志誠及廖翠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鄺寶珍及黃恩娜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曾燕燕及黃麗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為期一年:
馮妙玲,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陳思明、徐志成、馮嘉華及楊偉豪,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陳志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力資源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欣儀——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296。
林逸朗、黎智豪——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54、T-0355。
陳浠嘉——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56。
取消柳秉婁第W-022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紅——應其要求,中止第W-019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林寶興——應其要求,中止第T-019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曹亞兵、張進文、林寧、蔡昀庭、牛云茜、李文詩、郭德榮、黃之謙——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108、M-2109、M-2110、M-2111、M-2112、M-2113、M-2114、M-2115。
林卓琼——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57。
梁冬怡——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58。
衛祖怡——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59。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吳佩瑩、鄺麗明、陳健聰——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97、E-2298、E-2299。
張潤立——恢復第M-180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薛梓、李灝敏、譚鳳婷——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0952、M-1539、M-185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劉小芬——應其要求,中止第T-017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梁慶玲第E-137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李恆基第T-009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楊希第W-041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Rhianne Argelie Romasanta Ponciano第T-0175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芷雯、李嘉明、王秋容、黃怡、陳諾汶、蕭咏姿、黃雪欣、Ronald Allan de Vera Espinosa——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300、E-2301、E-2302、E-2303、E-2304、E-2305、E-2306、E-2307。
鍾惠如——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92。
蘇頴彤——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60。
甘嘉敏——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61。
鄭柏慧——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362。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批示:
鄺寶珠——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
蘇潤嫦,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三名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為本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冼尚禮、余漢生及陸榮輝,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林明慧、莫嘉敏、吳佩芝、陳秀定、余裕坤、李國妍、雷美甜、賈詩燕及黃俊鴻,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鍾英祥,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區翠雲、盧容嬌及許佩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鄭鳳儀、吳笑好及馮慧君,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二年:
尉東君,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鄭錫杰,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陳耀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稀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庾致遠,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蕭美歡及練杏敏,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劉芷瑩,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洪玉璽及張劍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潘筠慧,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譚兆華及方玉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蔡柳妮及吳美琪,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馮家豪及吳淑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劉有萍,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陳錦翎、羅彩仙及劉惠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振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秦妙梨、曹耀麟及岑綺鑾,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及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應李定國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應鄧燕珊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批示:
Maria Luísa Castro Ferreira de Mesquita Borges——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五,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英倫,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Filomena Maria Gonçalves Pires,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39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傅潔玉擔任本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代理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Evan Arthur Shallcross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定期委任之排印組組長Victor Hugo dos Santos Marreiros,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Nancy da Silva Rodrigue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Margarida Eulália Guerreiro——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謝慶茜——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葉頴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施力濤——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李雲慧——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設施管理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劉有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元元——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宣傳及製作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劉鳳池——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應考人周志峰,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麥松堅,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容美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殷永深及黃家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玉湄——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徐華根及趙堅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妙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鍾卓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志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及澳門大學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的第一款第三項,有關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的職權,茲公佈經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會議核准之澳門大學二零一四年度本身預算第三次之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3 | 00 | 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3,000,000 | |
01 | 01 | 03 | 02 | 00 | 年資獎金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1,700,000 | |
01 | 01 | 10 | 00 | 00 | 假期津貼 | 900,000 |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01 | 00 | 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800,000 | |
01 | 02 | 03 | 00 | 02 | 輪班工作 | ||
01 | 02 | 04 | 00 | 00 | 錯算補助 |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800,000 | |
01 | 02 | 10 | 00 | 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01 | 02 | 10 | 00 | 03 | 家具津貼 | 100,000 | |
01 | 02 | 10 | 00 | 09 | 導師報酬 | 1,250,000 | |
01 | 02 | 10 | 00 | 99 | 其他 | ||
01 | 03 | 03 | 00 | 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 50,000 | |
01 | 05 | 01 | 00 | 00 | 家庭津貼 | 70,000 | |
01 | 05 | 02 | 00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200,000 | |
01 | 06 | 03 | 03 | 00 |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
01 | 06 | 04 | 00 | 00 |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 ||
02 | 01 | 03 | 00 | 01 | 員工宿舍 | ||
02 | 01 | 03 | 00 | 99 | 其他 | 400,000 | |
02 | 01 | 04 | 00 | 01 |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 ||
02 | 01 | 05 | 00 | 00 |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
02 | 01 | 07 | 00 | 00 | 辦事處設備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
02 | 02 | 00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02 | 02 | 01 | 00 | 00 | 原料及附料 | 50,000 | |
02 | 02 | 05 | 00 | 00 | 膳食 | ||
02 | 02 | 07 | 00 | 05 |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4,5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2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
02 | 03 | 02 | 00 | 00 | 設施之負擔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
02 | 03 | 02 | 02 | 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02 | 03 | 02 | 02 | 01 | 水及氣體費 |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
02 | 03 | 02 | 02 | 99 | 其他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100,000 | |
02 | 03 | 05 | 00 | 00 | 交通及通訊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2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5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9,780,000 |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
02 | 03 | 08 | 00 | 05 | 教學 | ||
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1,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
04 | 00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2 | 00 | 00 | 03 |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860,000 | |
04 | 04 | 00 | 00 | 00 | 外地 | ||
04 | 04 | 00 | 00 | 02 |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2 | 00 | 00 | 00 | 保險 |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
05 | 02 | 02 | 00 | 00 | 物料 | ||
05 | 02 | 03 | 00 | 00 | 不動產 | ||
05 | 02 | 05 | 00 | 00 | 雜項 | ||
05 | 03 | 00 | 00 | 99 | 其他 | ||
05 | 04 | 00 | 00 | 04 | 其他福利基金 | 4,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
07 | 00 | 00 | 00 | 00 | 投資 | ||
07 | 06 | 00 | 00 | 00 | 各項建設 | ||
07 | 09 | 00 | 00 | 00 | 運輸物料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11,000,000 | |
總額 | 22,730,000 | 22,730,000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之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
姓名 |
職級 |
續約期限 |
雷華洪 |
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余國明 |
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梁潤生 |
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雷超雄 |
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黃堯鍇 |
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何樹焜 |
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盧繼祖 |
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麥耀華 |
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李家榮 |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余德成 |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01.01.2015 – 31.12.2015 |
Silvina Ritche Abrantes Santos |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
01.01.2015 – 31.12.2015 |
黎福榮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 |
01.01.2015 – 31.12.2015 |
李志華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 |
01.01.2015 – 31.12.2015 |
趙玉嬋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 |
01.01.2015 – 31.12.2015 |
廖行華 |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
01.01.2015 – 31.12.2015 |
吳松茂 |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
01.01.2015 – 31.12.2015 |
鄺玉玲 |
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
01.01.2015 – 31.12.2015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偉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希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熊嘉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凱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程靄怡及鄧素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羅思浩,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吳金蘭,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珠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愛蓮及林燕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嘉兒,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三位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最後一位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蘇安兒,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鄭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鄧錦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續約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玉嬋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貸款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二的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梁敬賢及高志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Julieta da Silva de Jesus Palm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Pedro Afonso Fong——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吳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文靜,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陳傑豪及陳念嫦,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陳國興及陳威祥,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許震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及沈榮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José Manuel Rodrigues da Cost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文傑及鍾少燕,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劉覺威,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
關家傑,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
Débora Gonçalves Chang,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譚炎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春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余玉玲,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燕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美梨,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羅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月華,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彭智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余善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深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翠雯──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馬俊彬──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徐志強──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梁珮玲──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梁華根──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景松、容可琪及葉頴姿──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關景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歐陽園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重毅──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嘉美──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傅嘉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繆燦業──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梁偉鑾──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黃紹良及麥海蘭──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林綠葉──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何潔心──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李兆鴻──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孫潤珍及Rosa Maria Tang Pereira──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李景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李詠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蔡雪娥及葉志生──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曾玉英——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李潤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城巿規劃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劉榕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3/2013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3/2013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