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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胡六根請求,終止其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之職務。另委任何凱玲接任該職務,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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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譚俊榮博士的請求,免除其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職務。
二、委任胡六根為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任期兩年。
三、擔任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9,900.00(玖仟玖佰元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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