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61/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在第一款及第二款的文本中:
原文為:“... Shin Low Kam Hong...”
應改為:“... Shin Chung Low Kam Hong...”。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