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譚嘉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私人助理,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兩年。

高展鴻、陳秀玉、李雁玲、鄭晶平、李春華、呂綺雯、王增揚及余文峰——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兩年。

郭華成、李炳時、劉仕堯、戎奇及鄧安琪——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胡六根——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徐禮恆——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

張淑婷、傅麗明、張日曦及王軼欣——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私人秘書,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兩年。

鄭偉聰——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陳艷芳——為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續期一年。

林媛——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兩年。

周靜敏及陳玉儀——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兩年。

韓靜——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兩年。

雷子燊——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為期一年。

阮綺惠——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兩年。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辜美玲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子健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鄒國偉在本秘書處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石碧珠在本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趙敏儀及陳娜——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張曉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黎宇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為期一年。

羅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為期一年。

曹炳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胡維漢——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徐志雄——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何思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陳達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趙向陽、沈振耀、張少雄、朱林、李蓓、廖志漢及張正春——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Isabel Narana Xete——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鄭杏儀——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達民——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如下職務,為期兩年:

鍾頴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紅——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靜——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簡佩敏——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玉玲——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洪情霞——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莫雯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鄧雨縈——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倫紹發——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施安麗——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唐鳳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歐陽傑、張作文、高展鵬、林浩然、黃善文、黃振東、呂紅、高少卿、趙寶珠、何樹榮、羅志輝及余雨生——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巧兒、蘇秀雯及張春蕾——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蕭永傑——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梁月嫦、經濟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卓蘭及經濟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方偉雄——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如下職務,為期一年:

曾志華——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薛杰雯——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玲玲——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翁少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聘用下列人員為本辦公室顧問:

沈頌年、張嫻、方曉東、黃淑禧、謝曉紅及何浩瀚,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浩賢,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

張可珊及李嘉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俊聲——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止。

黃寶明——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如下職務,為期一年:

劉健敏——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詠兒——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林曉白、何麗鑽、惠程勇、林韻妮、羅健儀及Leong, Maria Madalena——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首五名為期壹年,最後一名為期四個月。

陳智輝——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為期壹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潘惠賢及譚佩賢——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為期壹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健——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主任翻譯員,為期壹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王婷,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壹年。

梁美仙,房屋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壹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如下職務,為期壹年:

梁倩明——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永釗——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衛東——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潮欣——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詩靈——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黃文傑及曾惠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關振昇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陳慧,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陳澤民,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文案——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李少娟——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鄭淑兒——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Brenda Dulce da Cunha e Pires、黎艷然、莫麗明、謝健昌及鄒家禮——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翠雯——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秘書,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蔡玉琴——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秘書,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趙奕、周友清、萬曉宇、胡家偉、李建基及陳家輝——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可續任。

楊詠嘉及黃麗嫦——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秘書,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可續任。

冼昌輝——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八)項、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檢察長辦公室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可續期。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