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檢察長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第七條、第七-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炳棠擔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
二、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潔如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
三、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檢察長 葉迅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