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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14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沈偉強擔任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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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