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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第七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第二及第四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慧卿擔任審計長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審計長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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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行使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審計長辦公室主任何慧卿在該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代表審計署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更改;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准許發放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准許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以及第2/2011號法律所規定的津貼;
(十二)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四)決定及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又或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六)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審計署內每月運作所必需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九)准許載於預算內之撥款帳目開支的支付,但須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二十)准許為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二十一)以審計署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提供存檔於辦公室文件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各實體的文書;
(二十四)准許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審計長確認並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審計署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本批示自公報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審計長 何永安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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