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舞者聯盟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5/2014。

澳門青年舞者聯盟會

Da Juventude de Macau Dançarinos União Associação

Macau Young Dancers Allianc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澳門青年舞者聯盟會”;

葡文名稱“Da Juventude de Macau Dançarinos União Associação”;

英文名稱“Macau Young Dancers Alliance Association”。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東方明珠街寰宇天下二座15樓C。

第二條——宗旨

1. 本會是本地區內以在澳就讀之大學生為主要宣傳培養對象的街舞文化運動組織。

2. 冀能提高本地青年舞者技術水準、增進市民健康、發揚與推廣街舞文化。

第三條——成為會員的資格

1. 必須已於政府註冊的本澳合法團體登錄及確認。

2. 凡愛好街舞文化者,認同本會章程,向本會申請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審批同意接納後以及會長最終決定,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加活動。

2. 必須按時繳納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3. 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士,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同時亦須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

第六條——會員的除名

1.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 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由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組織

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須以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會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甲)制定或修改會章;

(乙)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修改會章或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解散或延續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會長制定的每年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長及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成員至少三人,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秘書及財務部長各一名。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成員至少三人,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二名。

第十一條——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繳納之會費、熱心人士捐贈及政府的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會章。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土生葡人之家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土生葡人之家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葡體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Casa Macaense”de Macau”,葡文簡稱為“Casa Macaense”。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文苑大廈9樓F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等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總人數必為單數),共有成員是叁名,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總人數必為單數),共有成員是叁名,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本會之會徽

15. 會徽。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夏文化藝術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華夏文化藝術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無限期設立一個中文名稱為“華夏文化藝術研究學會”(以下稱本會)的團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e Arte e Cultura Chinesa”,葡文簡稱為“AEACC”,英文名稱為“ The Chinese Art and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約束,倘在本章程未有規範時,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法例約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海港街63號澳門國際中心地下A舖,但理事會有權將會址遷往其他地方。

第四條

(宗旨)

一. 本會有以下的宗旨:

1). 推動中華文化藝術的研究工作。

2). 推動中華文化藝術的創作工作。

3). 探究中華文化藝術的發展方向,以促進中華文化藝術的不斷發展。

4). 將中華文化藝術發揚光大,提高中華文化藝術在世界文化藝術的地位。

5). 推動中華文化藝術與世界各地文化藝術的交流。

二. 為達上款所述的宗旨,本會將主辦、合辦或協辦各項課程、講座、研討會和展覽等活動,同時,還透過各式各樣的交流活動,以實現上述的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和熱心研究中華文化藝術,並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按照相關規章參加本會的活動;

4). 由本章程或會員大會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5).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

2). 履行會務機關的決議;

3). 支持實現本會宗旨;

4). 推動本會發展並維護本會聲譽;

5). 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組織機關及任期)

一.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 組織機關會務的領導成員任期兩年。連續當選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組成)

一.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並由主席團領導。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最少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主席團成員若干名,在會員大會上由出席的會員互選產生。

第十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會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大會。召開會員大會至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提前八天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 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僅可由另一次會員大會的決議修改或廢止。

三. 會員大會如有超過總數百分之五十會員出席,則視為有效;如預定大會召開時間已超過半小時,則不論出席人數為何,會員大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選舉及罷免機關會務成員;

2). 就有關章程的修改提案、規章提案及規章修改提案進行審議及表決;

3). 通過本會年度預算案及追加預算提案;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年度帳目報告;

5). 就本章程、內部規章或其他有關法律賦予權限的事宜作出決議;

6). 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議決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 理事會最少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壹名,理事若干名,任期兩年。

三. 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理事協助。

四.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理事長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1). 確保本會會務的管理工作,並提交相關的報告;

2). 制定促進本會正常運作所需的內部規章草案,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3). 編制一般預算及追加預算;

4). 編制上年度的帳目報告;

5). 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6). 決定接納新會員;

7). 行使本章程及依照法律所賦予的權限。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 監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和秘書各壹名,任期兩年。

三.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1). 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為;

2). 定期審查本會帳目;

3). 就理事會的年度和帳目報告提出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包括:

1). 政府及其他實體的津貼;

2). 其他公司機構及私人的捐贈;

3). 會員所繳會費的收入;

4). 本會籌募的收入;

5). 其他可能的收入。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七條

(修改章程)

有關修改章程的決議需在會員大會上提出,並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大會成員贊同票通過。

第十八條

(解散)

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的決議解散,但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客互動藝術空間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創客互動藝術空間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創客互動藝術空間”。

葡文名稱:“Espaço da Artes e Interactivo Fazedor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Maker Interactive Arts Space”。

英文簡稱為“MMIAS”,(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嘉應花園第三座19樓AK(本會可在適宜或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創客是一群熱愛互動及光影藝術、熱衷實踐的人群,強調知識分享和實體互動,以分享技術、交流思想為樂。

二、致力推動本地新興媒體、互動及光影藝術,加強推動澳門互動及光影藝術人員的交流,促進本地與世界各地新興媒體研究小組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並努力提高社會大眾對科技藝術的興趣與推廣動手小創作的“創客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熱愛互動及光影藝術、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章程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八條

會員退會

任何會員脫離本會前須預先通知。

第三章

經費

第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三、其他。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運作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組成、召開等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規定而運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任期為兩年。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召集

一、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透過通告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通知,並透過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且每年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二、特別會議之召開不受此限;

三、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日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由三至五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三、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二年,但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三、在法庭內外代表社團或指定另一人代表社團;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三人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三、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四、監事會成員任期二年,但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年度帳目及投資項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機關據位人之義務及責任

本會機關據位人在違反法定或章程所定義務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本會造成損害者,須向本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會的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二十條

本會之存續期

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比利時文化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比利時文化推廣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比利時文化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 Cultura Bélgica em Macau”,英文名稱為“Belgian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澳門新橋墨山巷4號閣樓。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會受澳門現行《民法典》之規定及本章程所管理。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致力推廣有關比利時之歷史及文化,讓澳門市民對比利時有更多的瞭解和認識。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

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可按本會規則要求,申請加入本會;申請入會之人士,須經理事會審批和核准後,方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其投票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服務和福利。

2. 擁有自願退會權,但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對本會舉辦之合法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動。

4. 本會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和暫停其會員資格,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基本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任期均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內容包括召開日期、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1. 制定或修改章程,審議重要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選舉正、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商議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5. 罷免會長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全面領導會務,主持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法人代表。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代行職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召開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並向會員大會負責。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附則

1.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會費,活動收入,及可接受政府和社會人士的資助、籌募和捐贈。

2. 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豐盛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豐盛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豐盛會”,英文名稱為“Well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筷子基海灣南街海擎天4座41樓T室,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社團。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致力保護及培育生命,以促進身心成長、發展潛能及活出豐盛人生。

第五條

會員

凡對豐盛人生有興趣及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才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會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4. 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得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本會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5. 按時繳納會費。

凡會員不履行以上的義務,經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並修訂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擔任主席任期為三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召集書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附有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有效。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大會主席可多投一票。若大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及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訂會員入會會費及年費,管理日常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

理事長職權:

1.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體制和主持會務活動;

2. 代表本會簽署及執行合約、所有銀行財務事宜以及其他具法律效力之文件;

3. 理事長可以書面授權副理事長或理事代行職權。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個人的贊助或捐贈、團體的贊助或捐贈、以及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章程解釋

本章程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作出解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

本會解散

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解散。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飛躍健舞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飛躍健舞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飛躍健舞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Aeróbica de Fei Ieok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Fei Ieok Health D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灣第三街1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1)凝聚力量,鼓勵和團結愛好舞蹈之同學有組織地延續下去;

(2)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之個人,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月費;

(6)享受本會內部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選時,勝出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通知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之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七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費登奎斯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費登奎斯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費登奎斯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eldenkrais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eldenkrai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培養對費登奎斯方法有興趣的學者,推廣費登奎斯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愛好者的技術水平及交流,讓更多費登奎斯運動的愛好者有所認識,通過運動的練習,鍛練身體,減少來自家庭和社會、工作上的壓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0號幸運閣A座15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寫入會申請書,及經本會審查合格後,則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會員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則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通知,並會在通知書內註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數方才有效。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顧問

第十條

顧問

本會得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有相關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及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得以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綫下活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綫下活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綫下活動促進會”,中文簡稱為“綫促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幫助,促進和發展各類社交網絡合法的綫下活動。

第三條——本會辦事處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濠庭都會10座-翠濠軒4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不分性別、年齡,凡對組織及策劃綫下活動有興趣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即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益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本會福利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3)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並積極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三章

組織和會議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及秘書一人之組成主席團以主持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可連任。

(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到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的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以出席會員過半數贊同票為通過。

(3)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

(1)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修改會章。

(3)決定會務方針。

(4)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職權

(1)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可連選連任。

(2)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

(3)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日常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人,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工作。監事會職責為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帳目及編寫年度監察報告以提交大會審閱。

第十一條——本會為推進會務及增強聲譽,可聘請有名望之社會賢達及專家學者出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項藝術顧問等。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私人及公共機關捐贈,全部收支帳目由監事會審核並每年向會長公佈。

第十三條——任何會員不得私自挪用公費作私人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創會會員大會通過後正式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主進步青年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民主進步青年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民主進步青年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民促會”,英文名稱為“Macau Democratic Progressive Youth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2.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埃武拉街410號萬國華庭第二座25I。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在學習、生活、文化和修養等方面為在澳學習之高校學生提供協助;

2. 為來澳學生謀取福利;

3. 與其他機構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4. 本會為永久性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5.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在澳學習之高校學生均有資格成為會員,入會方法由理事會決定;

2. 其他人員入會資格亦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條

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享有之各項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向本會提出批評、表揚和建議;

5.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凡本會會員得遵守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相互合作;

3.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4. 不得做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

5.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決議,甚至做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並提請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1. 本會之組織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主席、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之任期為二年,且不可連選連任,由會員大會從候選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管。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5.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贊成通過或監事會成員一致通過,又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大會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 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召開及作出決議;

4.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議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押後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召開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5.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贊同票通過;

6.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7.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之許可權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處理其會員大會日常事務,在必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或參與理事會工作;

2. 第九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權責為會員大會專屬外,其餘由主席團代為執行。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最少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各部部長及副部長;

2. 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在編訂各部人員後,由理事長委任;

3.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不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 製作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編制相關報告,提交監事會給予意見及會員大會審議;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7. 審批入會申請;

8.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 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2款之處分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需全體過半數或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不足,會議延期舉行;

2. 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理事長決定,並必須於召開前五天通知所有理事;

3.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過半數的贊同票。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4. 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會議決議,可暫停召開該期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2. 監事會由至少11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各一名、兩名副監事長及八名監事;

3. 監事會由監事長帶領,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不可連任。

第十六條

財政運作原則

1. 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

2. 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Alunos Antigos da Escola Internacional de Macau

澳門國際學校校友會

The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3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國際學校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學校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lunos Antigos da Escola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15至363號獲多利中心11樓F;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本會之團體會員單位會址設置及變更須報本會核備。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加強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共同協助推動母校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宗旨:

一、弘揚熱愛母校、友愛互助之精神;

二、聯繫校友,促進友誼;

三、加強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相互推進發展;

四、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康樂、文體、交流活動;

五、團結學界,參與、服務社會;

六、促進校友與世界各地高校聯絡及推廣。

第五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成為永久性社團並正式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含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三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澳門國際學校之畢業生、肄業生、在校任教、任職超過兩年之教職員工,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由符合上述個人會員資格的校友所組成的團體單位,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七條——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建議權及監督權。

第八條——個人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九條——團體會員應為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認可之法人單位,享有法人單位的自主權。對該團體的全部活動負責。澳門國際學校校友會對各團體會員單位在業務上有指導的責任,各團體會員單位應尊重本會的指導。但各團體會員可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條——各團體會員單位可推薦代表作為校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候選人,參加選舉。當選者可參加本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

第十一條——各團體會員單位應遵守校友會之規定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四條——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六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出任本會職務之校友必須超過半數在澳校友中產生;各機關成員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在社會上應具有一定的社經地位。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尤其如下:

一、訂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

二、制定本會政策、方針;

三、選舉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四、罷免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五、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六、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的主要職權: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二十三條——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代行主席職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由至少七人組成,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免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七、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成,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監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務及理事會之運作及工作;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提交年度監察意見書;

三、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帳目;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由在任理事、監事推薦,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十一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五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倘召集時間未足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則召集時間計算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三十三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必須以超過全體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七條——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八條——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四十條——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一、會費所得;

二、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四十四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捐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Dez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4/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2.º, 3.º, 4.º e 5.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中心定名為“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第二條

會址

本中心設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A座行政大樓A502室。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中心即成為永久性組織。

第四條

性質

本中心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一個非牟利民間學術性組織。

第五條

宗旨

本中心的宗旨是增進兩岸四地中醫藥機構與組織之間的瞭解與合作,加強學術交流,優勢互補,從而推動具兩岸四地特色的中醫藥科技的研究發展。

第六條

主要任務

1. 組織兩岸四地中醫藥信息交流,學術交流,專題研討,促進科技合作,形成優勢互補的科技合作項目,以提升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研究、教學及臨床水平。

2. 組織港澳台與內地中醫藥專家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中醫藥的各種國際行業標準研究、制訂及相應的國際認證工作。

3. 開展培訓工作,承擔有關機構組織港澳台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4. 組織港澳台及內地的中醫藥專家合作向國家(如科技部設的國際合作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WHO以及港澳台的各種有關基金,申請科研項目資助,組織管理科研項目的開展。

5. 積極參加或組織各種學術交流、國際貿易展覽等。積極參與中醫藥科技的學術刊物的編輯出版工作,以及各種中醫藥科普宣傳工作。

6. 為兩岸四地中醫藥科研機構或從事中醫藥研究的其他學科機構建立聯繫、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兩岸四地中醫藥科研與世界各國的合作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類別

一、本中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中醫藥科技或研究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中醫藥專家或對中醫藥有經驗有成就的人士,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屬於機構會員中的成員均豁免第八條所指申請及審批,其可透過書面的入會意願聲明,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

c)優先考慮台港澳及內地的中醫藥人士。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中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會員入會

一、除第七條第一款b)項最後部分所指的豁免情況外,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中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可獲得本中心提供的活動或有關信息的資料。

第十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中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中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機構會員以機構為單位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可免交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並請繳清欠交本中心的款項。

第十二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中心章程,且嚴重損害本中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二、機構會員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停業者,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通過,不再保留會籍;

三、被開除或不再保留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中心的款項;

四、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機關組織

本中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中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中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以單數成員組成的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獲連選可連任。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多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郵寄、簽收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如屬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作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進行會議,只需有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或會員的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作決議,但不妨礙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外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托書送達本中心會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中心的最高管理組織。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執行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理事若干人,各類職務人員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依據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五點設立常務理事會;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以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組織或解散第二十三條第五點所指的常務理事會,最少需由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權限

除現行法律及本章程特別指定屬會員大會的權限的事項,所有有關本中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一、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二、管理本中心的財產;

三、在本中心的財產上設定負擔;

四、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本中心的財產;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組成常務理事會(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成員為: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司庫。所有常務理事會成員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且以其擔任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權限

除理事會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票通過授予的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一經組成,即有權限: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中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中心對外行使本中心擁有的一切權利;

四、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年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九、其他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明確授權或指示作出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運作

一、常務理事會得通過最少提前二十四小時的傳真或電郵召集而召開,倘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則常務理事會得不經召集而召開。

二、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所作的任何決議,均需過半數出席成員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三、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需於作出後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電郵、簽收或郵寄的方式通知沒有參與議決的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並需將每一次的決議內容以書面方式存檔於本中心會址或理事會決議指定的其他地方,以供所有理事會成員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天後查閱。

四、理事長需於每年的理事會平常會議上,向理事會提交上一年度的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設有常務理事會辦公室,以辦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中心;

b)領導本中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第二十七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執行理事長或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中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需先由負責財務的司庫審批核准,然後由理事長與其他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或授權予第三者負責簽署。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中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五至七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三十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中心賬目,核對本中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收入

本中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其他機構或社團給予的資助與贊助;

五、中心對外提供專業服務之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繳納方法由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規定;

二、本中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

賬簿

本中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共須每年一次將上述賬簿成交本中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中心的解散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中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中心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中心的決議,必須經本中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中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中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Dez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4/2014。

粵澳青年交流促進會之修改章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三)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日期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保留不變);

(2)(保留不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國家行政學院澳門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6/2014。

國家行政學院澳門同學會

章程

第五條

組織架構

1. (保持不變)

2.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制定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保持不變)

4. (保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唐家鄉親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款——會址: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二街38號海洋花園牡丹苑9樓F座。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娛樂業.酒店從業員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4-C號日高大廈4樓C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正、副主席主持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

三、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三、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is do Sector da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

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

Macau Property Management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2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4/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5.º, 8.º, 9.º e 10.º, todos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is do Sector da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

章程之部分修改

經修訂條文如下:

第五條

會員資格之取得

一、凡於本澳從事物業管理範籌的從業員,經修讀房屋局、勞工局合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310小時課程畢業取得證書,或具備中國內地、香港專業團體的會員資格者,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經本會會員推薦後,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直接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而理事會審核後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三、本會設立之創會會長,可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四、本會可經會員大會議決,選舉卸任的會長為本會永遠會長,永遠會長可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五、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而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八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上述各機關的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能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的主席團主持。

三、會員大會具有由八月三日39/99/M號法令通過的《民法典》第159條第二款所指的權限。

四、罷免組織機關成員及修改組織章程的決議,需要超過出席會員大會過半數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其成員若干名,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其餘成員為理事。

三、理事會成員的候選人員由會長推薦(會長可自薦),再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四、理事會可下設培訓部、宣傳部、學術部、總務部、財務部及秘書處等工作組織,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五、當認為有需要或對會務及本會活動方面有便利時,理事會經決議後,得設立其它部門或職位。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Dez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

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

Property Management Business Association Macao, com a abreviatura: PMB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2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4/ASS, foi alterado o n.º 10, n.º 11, n.º 12, n.º 13 e n.º 14 do artigo 3.º e n.º 16 do artigo 4.º, todos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

Associação de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

章程之部分修改

經修訂條文如下:

第三章

組織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A. 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以及理、監事會成員。

B. 制定或修改會章。

C. 決定會務興革之重大事項。

D.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F. 如會長未能抽空出席處理職務,由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順序接替及協助會長,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G. 副會長由會員公司的法人或授權代表出任,須在行業內具有相應的影響力,有曾出任本會理事會成員的相應經歷,積極參與會務工作,對會務工作有公認的貢獻,經理事會內部審議通過,提名交由會員大會選舉聘任。

H. 會員大會可選舉卸任的會長為本會永遠會長,永遠會長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並具備投票權。

第十一條——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

A. 歷屆會長卸任後,得敦聘為創會會長或永遠會長職銜,常務副會長可被聘為永遠榮譽會長,副會長可被聘為榮譽會長,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

B. 如經會員大會選舉聘任的永遠會長,則符合本章程第十條H項規定,具備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的職權,並具備投票權。

第十二條——召開會員大會,凡會員均可提議或發表意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或名譽顧問,可列席大會。

理事會

第十三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其職權如下:

A. 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理事長未能抽空處理職務時,常務副理事長接替及行使理事長職務。理事會並設秘書長、財務長及按實際需要而設立功能部門,各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或委員若干人,由部長負責該部門之運作,副部長及委員協助,如部長未能出席,由副部長接替進行。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成員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予商會備案,以便作為社團登記之用。

B. 處理日常會務。

C. 制定財政預算。

D.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E.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F.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G. 理事長按會員大會及會長所定之會務方針及政策,領導理事會各部及各委員執行會務運作,向會員大會及會長負責。

H.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向理事長負責。

I. 秘書長負責本會一切文件往來,會議記錄等。

監事會

第十四條——本會監管機關為監事會,其職權如下:

A. 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成員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予商會備案,以便作為社團登記之用。

B. 出席理事會、定期審查帳目及監察理事會工作。

C. 監事長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向會員大會及會長負責。

D.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處理職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長負責。

第四章

會議與程序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召開之會員大會議程。

A. 理、監事會報告。

B. 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報告,檢討一年內之會務。

C. 按章改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每三年一任。

D. 討論及通過修改本會之組織章程。

E. 討論及通過屆中經理事會動議的理事、監事成員增補或更替。

F. 討論及通過提名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及名譽顧問。

G. 授權理、監事會於大會休會期間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及名譽顧問。

H. 表揚對會務有貢獻之會員。

I. 討論及通過會員之建議。

J. 制定未來會務發展之方向及目標。

K. 討論及訂定調整會員年費及本會各項費用之標準。

第十七條——必須有過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會員大會,倘人數不及時,則順延30分鐘再召開,屆時以出席會員之多數對大會議程事項議決。(通過事項需有多數票同意方為有效)。會議需要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Dez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Grupo Desportivo «Azul-Branco»

Lam Pak Tai Iok Wu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3/ASS, foi alterado o n.º 8 do artigo 3.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Grupo Desportivo «Azul-Branco»

Lam Pak Tai Iok Wui

第三章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秘書若干名,成員總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同意方可;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負責大會的主持及召開;

5.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Dez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足球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9/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7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足球總會

章程修改

澳門足球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utebo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ootbal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修改上述條文的葡文及英文表述,修改如下: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定義及組成

1. 會員大會為澳門足球總會所有會員定期召開的會議,具有澳門足球總會最高權力及立例權力。僅定期召開的會議大會具有作出決議的權力。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三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

2. (保持不變)。

3. (保持不變)。

4. (保持不變)。

5. (保持不變)。

第三十二條

組成

1. 執行委員會由十三名成員組成:

• 一名主席

• 兩名副主席

• 一名司庫

• 九名成員。

2. (保持不變)。

3. (保持不變)。

4. (保持不變)。

5. (保持不變)。

6. (保持不變)。

7. (保持不變)。

Article 20

Definition and composition of the

General Meeting

1. The General Meeting is the meeting at which all of the Members of MFA regularly convene. It represents the supreme and 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MFA. Only a General Meeting that is regularly convened has the authority to make the decisions. The presidium of the General Meeting consists of three members, one President, one Vice-President, and one Secretary, being elected at the General Meeting itself.

2. (unaltered).

3. (unaltered).

4. (unaltered).

5. (unaltered).

Article 32

Delegates and votes

1.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consists of 13 members:

• 1 president

• 2 vice-presidents

• 1 treasurer

• 9 members

2. (unaltered).

3. (unaltered).

4. (unaltered).

5. (unaltered).

6. (unaltered).

7. (unaltered).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ão de contas, ao abrigo do n.º 3 do artigo 86.º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13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3

MOP

Contabilista, Gerente,
Yuen Man Kin, Kelvin Siu Yee Ming, Sally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Em 29 de Junho de 2013, 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dquiriu a actividade de seguro da HSBC Insurance (Asia)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tendo a respectiva carteira de seguros sido totalmente transferida para 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maior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adquiridas foi o seguro contra o risco de incêndio, pelo que, nas receitas dos prémios resultantes do seguro contra o risco de incêndio desta sucursal encontrou-se neste ano financeiro um aumento notável, que contribuiu para um crescimento de 38% nas vendas globais de seguro em comparação com ano anterior. As outras receitas são praticamente resultantes de um empenho constante dos agentes de seguro n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desta sucursal.

Para o ano de 2015, a perspectiva da economia de Macau é positiva. A nossa companhia continuará a dedicar-se ao fornecimento dos produtos de seguro qualificados e serviços distintos para os clientes particulares e corporativos.

Aproveitando essa oportunidade, o pessoal de gestão apresenta os seus agradecimentos aos prezados agentes de seguro e ilustres clientes pelo seu apoio contínuo, bem como aos funcionários pela sua dedicação ao trabalho.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9 de Junho de 2014.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23 de Maio de 2014.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9 de Junho de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