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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思想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更新無線網絡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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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簽訂修訂《品德與公民》教材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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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科研大樓北二十一座、北二十二座及北二十三座供應及安裝窗簾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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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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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視製作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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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沙龍文創產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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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啦結製作”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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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亞(香港)專業廣告製作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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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數碼製作”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5年至201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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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進出口貿易”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身體成分分析儀及細胞存活力模組分析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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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的(2)分項,委任石崇榮替代林日初擔任醫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的(6)分項,委任范黃有霞替代蔡妙容擔任醫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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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白蟻防治處理服務的公證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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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和單位購買多功能防火牆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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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積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購買2015年資訊設備行政用戶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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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