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為填補經由審計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普通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關員的空缺,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或可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澳門海關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巡邏船及相關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上述之海關辦事處。
承投商號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拾萬元正($800,000.00)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存款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海關,倘以存款方式繳交,應交予澳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
開標日期將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內舉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於海關
關長 徐禮恆
本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游毅華 |
84.05 |
2.º |
甘智茵 |
82.00 |
3.º |
胡慧婷 |
79.58 |
4.º |
林嘉豪 |
78.78 |
5.º |
吳玉婷 |
74.58 |
6.º |
李俊傑 |
74.20 |
7.º |
陳如鳳 |
73.75 |
8.º |
葉詠欣 |
73.65 |
9.º |
吳紫茵 |
73.23 |
10.º |
梁慧恩 |
72.88 |
11.º |
李淑美 |
71.95 |
12.º |
劉嘉權 |
71.88 |
13.º |
陳惠敏 |
71.63 |
14.º |
張杏娟 |
71.03 |
15.º |
黃錦英 |
70.38 |
16.º |
譚碧怡 |
69.83 |
17.º |
徐永健 |
69.45 |
18.º |
陳志恆 |
68.95 |
19.º |
林宇君 |
68.68 |
20.º |
顧家駒 |
68.23 |
21.º |
蘇嘉輝 |
67.70 |
22.º |
馮偉杰 |
67.00 |
23.º |
陳家華 |
66.78 |
24.º |
黃婷婷 |
66.55 |
25.º |
張子謙 |
66.50 |
26.º |
李良汪 |
66.25 |
27.º |
陳賢揚 |
66.15 |
28.º |
陳靜雯 |
66.10 |
29.º |
林志超 |
65.68 |
30.º |
洪綺敏 |
65.08 |
31.º |
盧鉅洭 |
64.93 |
32.º |
程懿茵 |
64.65 |
33.º |
黃芷琪 |
63.83 |
34.º |
盧淑敏 |
63.50 |
35.º |
馬蔚星 |
63.08 |
36.º |
雲暉鈞 |
62.95 |
37.º |
黃宏輝 |
62.63 |
38.º |
黃焯鵬 |
62.20 |
39.º |
張廣夫 |
62.08 |
40.º |
郭錦文 |
61.80 |
41.º |
陳淑婷 |
61.38 |
42.º |
庄莎莎 |
61.13 |
43.º |
吳美鳳 |
59.78 |
44.º |
陳亞次 |
59.35 |
45.º |
謝靄雯 |
59.18 |
46.º |
程嘉麗 |
59.08 |
47.º |
何詩明 |
58.85 |
48.º |
黃健文 |
58.83 |
49.º |
林偉明 |
58.75 |
50.º |
謝華采 |
58.50 |
51.º |
樊嘉然 |
58.45 |
52.º |
張一萍 |
58.28 |
53.º |
招可惠 |
58.00 |
54.º |
王聖洪 |
57.90 |
55.º |
黎漢輝 |
57.70 |
56.º |
吳玉珍 |
57.60 |
57.º |
王聖雯 |
57.45 |
58.º |
鍾寶汶 |
57.40 |
59.º |
陸正豪 |
57.25 |
60.º |
梁玉媚 |
57.05 |
61.º |
游頌豪 |
57.00 |
62.º |
吳玉梅 |
56.65 |
63.º |
黎鑽添 |
56.30 |
64.º |
林家威 |
56.20 |
65.º |
王詩明 |
56.13 |
66.º |
李甄妮 |
55.83 |
67.º |
翁麗珊 |
55.75 |
68.º |
袁慶恩 |
55.68 |
69.º |
黃慧茵 |
55.60 |
70.º |
莊維維 |
55.53 |
71.º |
林美芳 |
55.40 |
72.º |
袁慈結 |
55.23 |
73.º |
蔡小鳳 |
55.18 |
74.º |
黃智雯 |
55.13 |
75.º |
黃仲怡 |
54.83 |
76.º |
吳佩詩 |
54.78 |
77.º |
蔡耀雄 |
54.60 |
78.º |
簡鳳瑤 |
54.55 |
79.º |
黎俐婷 |
54.30 |
80.º |
黃成俊 |
54.15 |
81.º |
吳鳳玲 |
53.85 |
82.º |
司徒嘉寶 |
53.80 |
83.º |
胡顯成 |
53.78 |
84.º |
彭敏玲 |
53.58 |
85.º |
羅雪言 |
53.53 |
86.º |
譚柳甄 |
53.18 |
87.º |
黃少霞 |
53.00 |
88.º |
黃敏嫻 |
52.88 |
89.º |
甄曉澄 |
52.83 |
90.º |
駱倩怡 |
52.73 |
91.º |
王燕航 |
52.68 |
92.º |
蔡清報 |
52.55 |
93.º |
黃建南 |
52.20 |
94.º |
吳宇軒 |
52.08 |
95.º |
林麗媚 |
52.03 |
96.º |
黃勵敏 |
51.83 |
97.º |
梁善因 |
51.80 |
98.º |
葉綺雯 |
51.68 |
99.º |
楊思敏 |
51.33 |
100.º |
胡智強 |
51.28 |
101.º |
杜詩盈 |
50.93 |
102.º |
羅穎琴 |
50.80 |
103.º |
曹凱怡 |
50.78 |
104.º |
陳小琪 |
50.73 |
105.º |
梁苑珊 |
50.58 |
106.º |
朱高宏 |
50.53 |
107.º |
易志榮 |
50.40 |
108.º |
梁麗君 |
50.33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除名的投考人:227人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除名的投考人:13人
c)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放棄知識考試或知識考試成績低於五十分而被除名及淘汰的投考人:231人
d)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最後成績低於五十分而被淘汰的投考人:16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鄧寶國
委員:陳玉蓮
陳瑞芳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6樓,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散位合同制度的方式填補本局工人組別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
1.º |
鍾少銀 |
73.30 |
|
2.º |
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 |
72.30 |
|
3.º |
鍾玉勤 |
71.30 |
|
4.º |
吳桂卿 |
69.70 |
|
5.º |
吳敏儀 |
69.30 |
|
6.º |
葉家鈴 |
67.70 |
|
7.º |
周忠翰 |
67.00 |
|
8.º |
庄麗瑢 |
65.00 |
|
9.º |
陳秀梅 |
64.30 |
|
10.º |
鄧尾仲 |
64.00 |
|
11.º |
吳敏玲 |
63.00 |
|
12.º |
姚昕 |
62.70 |
* |
13.º |
黃俏琼 |
62.70 |
|
14.º |
梁惠珍 |
62.00 |
|
15.º |
梁少萍 |
60.70 |
* |
16.º |
林少秋 |
60.70 |
* |
17.º |
蕭綺文 |
60.70 |
|
18.º |
吳小紅 |
59.00 |
|
19.º |
黃煥彩 |
57.70 |
|
20.º |
吳春紅 |
56.30 |
* |
21.º |
黃敏華[XXX3075(X)] |
56.30 |
* |
22.º |
龔麗忠 |
56.30 |
|
23.º |
甘翠芬 |
55.00 |
|
24.º |
李秀妙 |
54.30 |
|
25.º |
王海玲 |
54.00 |
|
26.º |
梁麗萍 |
50.00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尹潔琳
特級技術員 黃淑卿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四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賴建國 |
83.33 |
2.º |
黃嬌真 |
82.39 |
3.º |
Angela Maria Coelho Correia |
81.39 |
4.º |
Delfina Choi |
81.1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遠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志青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艷蘭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許達安 |
82.00 |
a) |
2.º |
陳定邦 |
82.00 |
|
3.º |
陳紹禹 |
81.11 |
a)公職年資較長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員 倫一鳴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一等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鄒宇斯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許慧明 |
87.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特級統計技術員 陳華英
委員:統計暨普查局特級統計技術員 林志宏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詠詩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工作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
編制外合同人員: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版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1935頁之通告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就二零一五年的監察費用……”
應為:“……就二零一四年的監察費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委員 潘志輝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林劍鋒 |
83.4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司法警察局首席技術員 霍慧玲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金融情報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及傳譯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 投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到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上述a)至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可專注於本身特擅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工作。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而首6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訂立試用期。
7. 甄選方式
7.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80%
第一階段:三小時的筆試,淘汰制(佔知識考試的60%);
第二階段:三十分鐘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分為筆試及口試兩個階段進行,筆試中所取得的成績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除履歷分析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成績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知識考試中的口試和專業面試將於同日舉行。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8. 考試範圍
中葡及葡中翻譯:翻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
於知識考試(筆試)時只許使用紙本字典作參考。投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9.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樓的公告欄,並上載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網頁http://www.gif.gov.mo。確定名單內列明進行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2. 知識考試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樓的公告欄並上載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網頁http://www.gif.gov.mo。名單內列明進行口試及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辦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 黃桂英
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 Leonardo Calisto Correia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翻譯員 Jessica da Silva Manhão
行政公職局一等翻譯員 陳慧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邵惠嬋 |
82.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卓敏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孫振圓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覺生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金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其專
法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佩玲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寶玲
委員:二等技術員 郭買強
首席技術輔導員 王映芳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關雪芬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雲海
統計暨普查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宏信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文櫻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周智健
財政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寶珊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刋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布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局長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最後分數 |
排名 |
備註 |
副警長 |
246921 |
莫應龍 |
10.3 |
1 |
|
" |
103901 |
陳廣森 |
9.7 |
2 |
z) |
" |
205930 |
冼美容 |
8.8 |
3 |
|
" |
140931 |
馬志堅 |
8.8 |
4 |
|
" |
152900 |
唐光蘭 |
8.7 |
5 |
|
" |
233930 |
梁桂蘭 |
8.7 |
6 |
|
" |
259921 |
盧嘉陞 |
8.7 |
7 |
|
" |
105921 |
黃永堯 |
8.7 |
8 |
|
" |
299921 |
梁錦初 |
8.7 |
9 |
|
" |
249921 |
梁健偉 |
8.7 |
10 |
|
" |
101910 |
梁鈺珉 |
8.7 |
11 |
|
" |
119931 |
林廣華 |
8.7 |
12 |
|
" |
102951 |
周偉才 |
8.7 |
13 |
|
" |
116910 |
楊燕霞 |
8.7 |
14 |
|
" |
112931 |
陳偉賢 |
8.7 |
15 |
|
" |
431920 |
何樹琼 |
8.7 |
16 |
|
" |
176911 |
甘玉偉 |
8.7 |
17 |
|
" |
267910 |
陸秀雯 |
8.7 |
18 |
|
" |
391921 |
葉柏深 |
8.7 |
19 |
|
" |
110941 |
蘇國權 |
8.7 |
20 |
|
" |
182871 |
胡偉雄 |
8.7 |
21 |
|
" |
163921 |
盧沛村 |
8.7 |
22 |
|
" |
129921 |
梁炳雄 |
8.7 |
23 |
|
" |
151931 |
Ung Alberto |
8.6 |
24 |
|
" |
248921 |
白育濱 |
8.6 |
25 |
|
" |
158900 |
秦秀蓮 |
8.6 |
26 |
|
" |
141871 |
鄭錦祥 |
8.6 |
27 |
|
" |
380921 |
雷如爵 |
8.6 |
28 |
|
" |
146891 |
阮仲廉 |
8.5 |
29 |
|
" |
104921 |
卓關成 |
8.5 |
30 |
|
" |
228910 |
岑明活 |
8.5 |
31 |
|
" |
344920 |
盧麗芬 |
8.5 |
32 |
|
" |
184911 |
梅勇勝 |
8.5 |
33 |
|
" |
216921 |
甘曉龍 |
8.5 |
34 |
|
" |
188961 |
楊偉國 |
8.5 |
35 |
|
" |
290931 |
李堅榮 |
8.5 |
36 |
|
" |
162931 |
劉永山 |
8.5 |
37 |
|
" |
174920 |
鄭少珊 |
8.5 |
38 |
|
" |
108941 |
詹劍烽 |
8.5 |
39 |
|
" |
136981 |
李嘉祥 |
8.4 |
40 |
|
" |
198901 |
劉國文 |
8.4 |
41 |
|
" |
316920 |
曾詠賢 |
8.4 |
42 |
|
" |
229930 |
林仲英 |
8.4 |
43 |
|
" |
124910 |
潘翠卿 |
8.4 |
44 |
|
" |
145901 |
廖文勇 |
8.4 |
45 |
|
" |
126910 |
陳鳳鳴 |
8.3 |
46 |
z) |
" |
190921 |
黃漢強 |
8.3 |
47 |
|
" |
296911 |
梁華生 |
8.3 |
48 |
|
" |
182911 |
何潤華 |
8.3 |
49 |
|
" |
327920 |
梁綺雯 |
8.3 |
50 |
|
" |
163940 |
李杏珊 |
8.3 |
51 |
|
" |
257921 |
鍾健民 |
8.3 |
52 |
|
" |
122910 |
霍麗嫦 |
8.3 |
53 |
|
" |
254921 |
黃橋根 |
8.3 |
54 |
|
" |
209911 |
李兆昌 |
8.2 |
55 |
|
" |
108910 |
何淑華 |
8.2 |
56 |
|
" |
315920 |
吳少梅 |
8.2 |
57 |
|
" |
249910 |
梁錦英 |
8.2 |
58 |
|
" |
313920 |
黃玲霞 |
8.2 |
59 |
|
" |
359920 |
羅淑賢 |
8.2 |
60 |
|
" |
118910 |
戚鳳好 |
8.1 |
61 |
|
" |
231930 |
李淑儀 |
8.1 |
62 |
|
" |
246910 |
黃新球 |
8.1 |
63 |
|
" |
186911 |
陳鋒 |
8.1 |
64 |
|
" |
111910 |
岑桂芝 |
8.1 |
65 |
|
" |
154861 |
高世傑 |
8.0 |
66 |
|
" |
169891 |
何永光 |
8.0 |
67 |
z) |
" |
120901 |
吳炎攀 |
8.0 |
68 |
|
" |
121931 |
李偉祥 |
8.0 |
69 |
|
" |
131961 |
李寶榮 |
8.0 |
70 |
|
" |
130931 |
王文錦 |
8.0 |
71 |
|
" |
317920 |
吳木英 |
8.0 |
72 |
|
" |
230910 |
羅細紅 |
7.9 |
73 |
|
" |
243910 |
源杏儀 |
7.9 |
74 |
|
" |
217930 |
鄧靄萍 |
7.9 |
75 |
|
" |
319920 |
黃莎莉 |
7.8 |
76 |
|
" |
355920 |
楊寶珠 |
7.8 |
77 |
|
" |
158911 |
陳祖國 |
7.6 |
78 |
|
" |
166881 |
陳達來 |
7.4 |
79 |
|
" |
169900 |
蘇麗霞 |
7.2 |
80 |
|
" |
178871 |
鄭國棟 |
7.2 |
81 |
備註:
z)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為代表仍進行在職意外程序。
2. 不合格者:
普通職程 |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被淘汰項目 |
副警長 |
314920 |
伍淑嫻 |
j) |
" |
206930 |
周鳳珍 |
j) |
" |
188901 |
黃毅華 |
e) |
" |
273911 |
馮耀輝 |
a) |
" |
134891 |
葉憬鴻 |
a) |
" |
138881 |
潘文俊 |
a) |
" |
144871 |
李志堅 |
b) |
" |
181891 |
李志明 |
b) |
" |
144921 |
彭劍昇 |
b) |
" |
179891 |
潘秋明 |
b) |
" |
169911 |
陳耀明 |
b) |
" |
194901 |
陳敬燊 |
b) |
被淘汰項目: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五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委員:警司 鄭俊禧
副警司 鄧洪斌
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助理技術員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通告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羅逸熙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潘鳳儀 |
93.8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林荷光
正選委員: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巢杏悠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黃明鋒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五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五缺,經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一、鑒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以及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本人將獲轉授的權限轉授予技術協調室主任郭秋莎,以在其協調的附屬單位範疇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及文書;
(二)批准法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
二、對於現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技術協調室主任郭秋莎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一、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人將本身的權限授予技術協調室主任郭秋莎,以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及就缺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二、對於現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技術協調室主任郭秋莎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一、鑒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將本身的權限及獲轉授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周美嫦,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及就缺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二)批准法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
(三)每當部門運作有需要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批准輪值工作。
二、對於現授予及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至本批示開始生效期間,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周美嫦在上述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化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圖書管理範疇)七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 |
81.5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旅遊局) 潘永康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旅遊局) 蕭嘉碧
一等高級技術員(財政局) 林奕翹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現為“慶祝2015年農曆新年之煙花表演”之服務判給作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及繳付澳門幣貳佰元正($200.00)影印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相關補充文件副本,或可透過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內免費下載。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將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四樓旅遊局演講廳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解釋會。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澳門幣貳佰伍拾萬元正($2,500,000.00)。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價格 |
60% |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 |
20% |
燃放編排計劃 |
10% |
投標人的經驗 |
10% |
投標人須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半截標日期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或英語撰寫,並同時提供澳門幣伍萬元 ($50,000.00)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得:
1)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的現金方式存入;
2)銀行擔保;或
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或
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大西洋銀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四樓旅遊局演講廳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解釋會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陳煥鈞 |
70.56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體育發展局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處長 盧綺雲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夏秀娟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Nuno Miguel Ribeiro Che da Paz |
81.39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體育發展局體育設備規劃處處長 林永昌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汝和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首席技術員 黃慧芝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張瑋詩 |
73.31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體育發展局組織、研究及資訊處處長 梁建忠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淑儀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一等技術員 何婉筠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張戈 |
75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體育發展局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處長 盧綺雲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汝和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一等技術員 何婉筠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周珊珊 |
80.31 |
2.º |
梁志源 |
73.31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體育發展局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處長 胡友樾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處長 盧綺雲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鮑麗卿 |
81.89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代處長 張淇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阮志瑛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夏秀娟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體育發展局及教育暨青年局合辦的二零一五年暑期活動提供報名工作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500.00(澳門幣五佰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或於本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152,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貳仟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經考慮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及行使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二組公佈的第8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副局長劉楚遠,以下屬管理體育發展廳、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和運動醫學中心範疇之權限: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運動醫學中心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接受上述中心人員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五)認可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屬評核主管者除外;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關於體育發展局的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批准發放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為限;
(八)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實體和機構、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但致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文書除外。
二、轉授予本局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何華,下列權限:
(一)批准其下屬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接受其下屬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三)簽署傳達上級批示的公函和一般程序的通知文件;
(四)簽署向供應商諮詢價格的函件;
(五)簽發購置物料申請書。
三、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填補編制外合同制度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壹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口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陳家豪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北二十三座天面層。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北二十三座天面層澳門大學葡文字大型標誌工程。
5. 最長總施工期:150日曆天(包括訂貨期),工期較短為佳。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捌萬元正($80,0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或銀行/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時間: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於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伍佰元正($500.00)。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之分數:40%
第二部分
──價格:60%
第二部分之分數:60%
總分數:100%
備註:僅當競投者的投標書於第一部分獲得該部分總分之百分之五十(即獲得之分數為20/40%)或以上時,競投者才能進入第二部分的評審階段。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代校長 范息濤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核准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語言學——漢語)課程及哲學博士(文學——中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哲學博士(語言學——漢語)
二、主修專業:語言學——漢語
三、課程正常期限:三十六個月
四、畢業要求:
(一)學生須修讀六門科目(共十學分),包括四門全校統一科目(共四學分)以及兩門主要科目(共六學分)。
(二)撰寫一篇博士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中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全校統一科目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4 |
1 |
研究寫作 |
" |
4 |
1 |
大學教學(I) |
" |
4 |
1 |
大學教學(II) |
" |
4 |
1 |
主要科目 |
|||
中文研究方法論高級課程 |
必修 |
3 |
3 |
中國語言學專題高級課程 |
" |
3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28 |
一、學位:哲學博士(文學——中文)
二、主修專業:文學——中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三十六個月
四、畢業要求:
(一)學生須修讀六門科目(共十學分),包括四門全校統一科目(共四學分)以及兩門主要科目(共六學分)。
(二)撰寫一篇博士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中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全校統一科目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4 |
1 |
研究寫作 |
" |
4 |
1 |
大學教學(I) |
" |
4 |
1 |
大學教學(II) |
" |
4 |
1 |
主要科目 |
|||
中文研究方法論高級課程 |
必修 |
3 |
3 |
中國文學專題高級課程 |
" |
3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28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核准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語言學——英語)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哲學博士(語言學——英語)
二、主修專業:語言學——英語
三、課程正常期限:三十六個月
四、畢業要求:
(一)學生須修讀六門科目(共十學分),包括四門全校統一科目(共四學分)以及兩門主要科目(共六學分)。
(二)撰寫一篇博士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英語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全校統一科目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4 |
1 |
研究寫作 |
" |
4 |
1 |
大學教學(I) |
" |
4 |
1 |
大學教學(II) |
必修 |
4 |
1 |
主要科目 |
|||
學術研究訓練專題I |
必修 |
3 |
3 |
英語語言學專題 |
" |
3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28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核准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文學——英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哲學博士(文學——英文)
二、主修專業:文學——英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三十六個月
四、畢業要求:
(一)學生須修讀六門科目(共十學分),包括四門全校統一科目(共四學分)以及兩門主要科目(共六學分)。
(二)撰寫一篇博士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英語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全校統一科目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4 |
1 |
研究寫作 |
" |
4 |
1 |
大學教學(I) |
" |
4 |
1 |
大學教學(II) |
" |
4 |
1 |
主要科目 |
|||
學術研究訓練專題 I |
必修 |
3 |
3 |
英語文學研究專題 |
" |
3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28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核准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語言學——葡語)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哲學博士(語言學——葡語)
二、主修專業:語言學——葡語
三、課程正常期限:三十六個月
四、畢業要求:
(一)學生須修讀六門科目(共十學分),包括四門全校統一科目(共四學分)以及兩門主要科目(共六學分)。
(二)撰寫一篇博士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葡語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全校統一科目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4 |
1 |
研究寫作 |
" |
4 |
1 |
大學教學(I) |
" |
4 |
1 |
大學教學(II) |
" |
4 |
1 |
主要科目 |
|||
葡萄牙語研究方法 |
必修 |
3 |
3 |
葡萄牙語言學的跨文化專題 |
" |
3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28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核准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文學——葡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哲學博士(文學——葡文)
二、主修專業:文學——葡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三十六個月
四、畢業要求:
(一)學生須修讀六門科目(共十學分),包括四門全校統一科目(共四學分)以及兩門主要科目(共六學分)。
(二)撰寫一篇博士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葡語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全校統一科目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4 |
1 |
研究寫作 |
" |
4 |
1 |
大學教學(I) |
必修 |
4 |
1 |
大學教學(II) |
" |
4 |
1 |
主要科目 |
|||
葡萄牙語研究方法 |
必修 |
3 |
3 |
葡萄牙文學和文化研究的新趨勢 |
" |
3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28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核准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哲學及宗教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哲學博士(哲學及宗教學)
二、主修專業:哲學及宗教學
三、課程正常期限:三十六個月
四、畢業要求:
(一)學生須修讀六門科目(共十學分),包括四門全校統一科目(共四學分)以及兩門主要科目(共六學分)。
(二)撰寫一篇博士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英語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全校統一科目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4 |
1 |
研究寫作 |
" |
4 |
1 |
大學教學(I) |
" |
4 |
1 |
大學教學(II) |
" |
4 |
1 |
主要科目 |
|||
特設哲學及宗教課程 |
必修 |
3 |
3 |
跨文化哲學及宗教研究方法 |
" |
3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28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文學碩士學位(英語研究)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經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文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英語研究——語言學;英語研究——文學;英語研究——語言學及文學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
(一)如學生選擇應用論文的選項,必須完成27學分,並撰寫一篇應用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甲、選修至少四門語言學科目,完成應用論文並通過答辯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英語研究——語言學)」;
乙、選修至少四門文學科目,完成應用論文並通過答辯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英語研究——文學)」;
丙、完成畢業要求,應用論文研究方向涵蓋「語言學」及「文學」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英語研究——語言學及文學)」。
(二)如學生選擇學術論文的選項,必須完成24學分,並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甲、選修至少四門語言學科目,完成學術論文並通過答辯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英語研究——語言學)」;
乙、選修至少四門文學科目,完成學術論文並通過答辯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英語研究——文學)」;
丙、完成畢業要求,學術論文研究方向涵蓋「語言學」及「文學」者,授予學位「文學碩士(英語研究——語言學及文學)」。
五、授課語言:英語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對學術研究的理解 |
必修 |
3 |
3 |
七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21 |
21 |
學分 |
24 |
||
第二學年: |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3 |
應用論文 |
必修 |
-- |
3 |
學分 |
6 |
||
總學分 |
30 |
註釋:
*經課程主任同意,學生可以選修人文學院其他課程/專業的兩門科目(6學分)。學生必須完成至少四門語言學科目。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對學術研究的理解 |
必修 |
3 |
3 |
七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21 |
21 |
學分 |
24 |
||
第二學年: |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3 |
應用論文 |
必修 |
-- |
3 |
學分 |
6 |
||
總學分 |
30 |
註釋:
*經課程主任同意,學生可以選修人文學院其他課程/專業的兩門科目(6學分)。學生必須完成至少四門文學科目。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對學術研究的理解 |
必修 |
3 |
3 |
七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21 |
21 |
學分 |
24 |
||
第二學年: |
|||
一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3 |
3 |
應用論文 |
必修 |
-- |
3 |
學分 |
6 |
||
總學分 |
30 |
註釋:
*經課程主任同意,學生可以選修人文學院其他課程/專業的兩門科目(6學分)。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對學術研究的理解 |
必修 |
3 |
3 |
七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21 |
21 |
學分 |
24 |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學分 |
6 |
||
總學分 |
30 |
註釋:
*經課程主任同意,學生可以選修人文學院其他課程/專業的兩門科目(6學分)。學生必須完成至少四門語言學科目。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對學術研究的理解 |
必修 |
3 |
3 |
七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21 |
21 |
學分 |
24 |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學分 |
6 |
||
總學分 |
30 |
註釋:
*經課程主任同意,學生可以選修人文學院其他課程/專業的兩門科目(6學分)。學生必須完成至少四門文學科目。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對學術研究的理解 |
必修 |
3 |
3 |
七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21 |
21 |
學分 |
24 |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學分 |
6 |
||
總學分 |
30 |
註釋:
*經課程主任同意,學生可以選修人文學院其他課程/專業的兩門科目(6學分)。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語言學範疇 |
||
語言學研究方法 |
3 |
3 |
中英語言結構比較 |
3 |
3 |
英語教學課程設計 |
3 |
3 |
當今語言學習的潮流與論題 |
3 |
3 |
描述語言學 |
3 |
3 |
語段分析 |
3 |
3 |
語言應用評估 |
3 |
3 |
第一語言習得 |
3 |
3 |
英語歷史 |
3 |
3 |
世界英語 |
3 |
3 |
語言變異 |
3 |
3 |
英語(作為第二語言/外語)教學材料 |
3 |
3 |
音系學 |
3 |
3 |
語言心理學 |
3 |
3 |
研究設計 |
3 |
3 |
第二語言習得 |
3 |
3 |
第二語言的教與學 |
3 |
3 |
社會語言學 |
3 |
3 |
語言學專題 |
3 |
3 |
句法——英語的語句結構 |
3 |
3 |
雙語研究 |
3 |
3 |
認知語言學 |
3 |
3 |
語料庫語言學 |
3 |
3 |
媒體語篇 |
3 |
3 |
文學範疇 |
||
兒童文學 |
3 |
3 |
英語文學中的中國 |
3 |
3 |
電影研究 |
3 |
3 |
殖民與後殖民時期文學 |
3 |
3 |
文學創作 |
3 |
3 |
文化研究理論與文學批評 |
3 |
3 |
戲劇研究 |
3 |
3 |
十八世紀英國文學 |
3 |
3 |
莎士比亞以前的英國文學 |
3 |
3 |
語體分析 |
3 |
3 |
文學批評對語言學的應用 |
3 |
3 |
英語文學中的現代主義 |
3 |
3 |
英語小說研究 |
3 |
3 |
詩學 |
3 |
3 |
浪漫主義 |
3 |
3 |
莎士比亞 |
3 |
3 |
文學專題 |
3 |
3 |
世界詩歌 |
3 |
3 |
維多利亞小說及詩歌(1840-1870) |
3 |
3 |
女性文學 |
3 |
3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文學碩士學位(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經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文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葡萄牙語言及文化——文學和文化研究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36個學分,其中除修讀相關課程外,還包括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葡語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文學和文化研究方法I |
必修 |
3 |
3 |
專業葡語I |
" |
3 |
3 |
文學和文化研究方法II |
" |
3 |
3 |
專業葡語 II |
" |
3 |
3 |
從選修科目表中選修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學分 |
18 |
||
第二學年: |
|||
從選修科目中選修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從人文學院開設的其它碩士課程中選修一門科目* |
" |
3 |
3 |
研究報告及論文寫作指導 |
必修 |
3 |
3 |
學術論文 |
" |
-- |
6 |
學分 |
18 |
||
總學分 |
36 |
*註釋:必須經課程主任同意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葡萄牙在亞太地區的影響 |
3 |
3 |
葡萄牙海洋擴張的歷史 |
3 |
3 |
葡萄牙管治時期的澳門史 |
3 |
3 |
葡語國家現代文學 |
3 |
3 |
中國與葡語國家的關係 |
3 |
3 |
葡萄牙語文學作品中的東方形象 |
3 |
3 |
澳門的葡語文學 |
3 |
3 |
文學和文化研究——專題講座 I |
3 |
3 |
文學和文化研究——專題講座 II |
3 |
3 |
跨文化交際 |
3 |
3 |
語法與交流 |
3 |
3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文學碩士學位(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經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文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葡萄牙語言及文化——應用語言學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36個學分,其中除修讀相關課程外,還包括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葡語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語言學研究方法I |
必修 |
3 |
3 |
專業葡語I |
" |
3 |
3 |
語言學研究方法II |
" |
3 |
3 |
專業葡語 II |
" |
3 |
3 |
從選修科目表中選修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學分 |
18 |
||
第二學年: |
|||
從選修科目中選修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從人文學院開設的其他碩士課程中選修一門科目* |
" |
3 |
3 |
研究報告及論文寫作指導 |
必修 |
3 |
3 |
學術論文 |
" |
-- |
6 |
學分 |
18 |
||
總學分 |
36 |
*註釋:必須經課程主任同意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母語、第二語言或外語語言習得過程 |
3 |
3 |
對外葡語教學方法 |
3 |
3 |
對外葡語教學的課程規劃及教學資料評估 |
3 |
3 |
對外葡語教學中關於閱讀的理論與方法 |
3 |
3 |
對外葡語教學計劃和教學法的實踐 |
3 |
3 |
葡萄牙語社會語言學 |
3 |
3 |
葡語應用語言學——專題講座I |
3 |
3 |
葡語應用語言學——專題講座II |
3 |
3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旅遊學院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傳意範疇)一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鄭子華 |
60.82 |
2.º |
余汶英 |
58.54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25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除名之投考人: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9名
因專業面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而被淘汰之投考人:3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 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
後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黃惠婷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旅遊學院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酒店前堂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在遞交投考申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人士均可投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 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酒店管理、旅遊管理或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應遞交的文件
應於開考通告所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在位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的行政暨財政輔助部以親送方式報考及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及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聯繫的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等。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若有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則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酒店前堂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6. 薪俸及福利
6.1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內所載的350點;
6.2 提供輪值工作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放相應之輪值津貼;
6.3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標準。
7. 甄選方式
7.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7.2 上款a)項及b)項所述之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7.3 甄選方式中所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如應考人在淘汰性質的甄選中取得成績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緊接的甄選。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4 知識考試──2小時,以筆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7.5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8.1 法例知識:
8.2 專業知識:
有關酒店前堂工作的組織、控制和執行方面的個案分析。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考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9.1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同時上載於本學院網頁。
9.3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歷只作本學院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歷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例成員組成:
主席: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望廈迎賓館館長 羅嘉賢
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阮菊美
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若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文化產業委員會為透過散位合同任用方式填補勤雜人員職程雜役範疇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壹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號澳門廣場19樓C-E座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並上載到該委員會網頁(www.cic.gov.mo)。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王勁秋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一缺,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周松練 |
57.7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代處長 劉詠宇
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緻豪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特級海事督導員 陳偉賢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關詠心 |
80.89 |
2.º |
梁穎欣 |
79.89 |
3.º |
羅浩暉 |
79.56 |
4.º |
馮兆鈞 |
79.06 |
5.º |
劉嘉茵 |
77.4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櫃台網絡科科長 譚海容
正選委員:郵政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容惠貞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穎君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郵政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馮俊業 |
78.00 |
2.º |
梁燕輝 |
73.00 |
3.º |
容智龍 |
71.00 |
4.º |
劉浩宏 |
70.00 |
5.º |
胡錦和 |
67.50 |
6.º |
謝振球 |
66.00 |
7.º |
楊小藝 |
62.00 |
8.º |
鄭漢豪 |
61.50 |
9.º |
何錦成 |
60.50 |
10.º |
譚康威 |
58.50 |
11.º |
鄧祁鋒 |
57.50 |
12.º |
李嘉敏 |
56.0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13名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劉惠明
正選委員:副局長 趙鎮昌
副局長 梁祝艷
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土木工程範疇)四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為填補經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對象為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公務人員,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電信管理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電信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四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一般職程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無線電通訊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一般職程的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投考。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報考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在辦公時間內親臨遞交到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22樓電信管理局行政財政處。
3.2 應遞交的文件:
4. 職務內容
以適當的儀器檢查設施、無線電通訊器材及無線電接收器:監察對安全、技術條件以及本地和國際上有關法律和規章的遵守情況;分析無線電裝置需求並呈交意見書以便上級認可;協調傳送設備的安裝、保養及維修工作;協助無線電通訊服務知識的研究、應用和傳播。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十八內所載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採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計算:
6.2 上述a)及b)項的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時間為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b)項甄選。
專業面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c)項甄選。
除上述甄選方法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法例知識
b)專門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22樓電信管理局行政財政處,並上載到電信管理局網頁(http://www.dsrt.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電信管理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盧山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金成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志強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鄧啓霖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欽健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Leong Seng Kun Miguel |
83.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李雪玲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胡紹蘭 |
82.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汝和
環境保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環境保護局人員編制內九缺及編制外合同五缺之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dspa.gov.mo)。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方式,為環境保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薛金 |
86.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法務局首席技術員 鄧菀蕾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歐漢龍 |
82.78 |
2.º |
梁國鉦 |
82.61 |
3.º |
林立巧 |
81.5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盧愛芳
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美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林健基 |
86.11 |
2.º |
陸浩威 |
82.4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金榮
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資訊範疇一缺及一般範疇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資訊範疇: | ||
龍俊良 |
80.28 |
|
一般範疇: |
||
1.º |
謝誓宏 |
85.89 |
2.º |
黃家浩 |
81.6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謝雯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蘇柳萍 |
83.22 |
2.º |
羅詠詩 |
80.22 |
3.º |
許雅媛 |
80.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Antonio Luis da Silva
交通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顏琼芳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財務範疇)兩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