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會秘書處散位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鑑威,獲重新訂立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娜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秋成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夏家明——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李詠聰——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呂銳林、趙希恬及麥慶祥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蔡美奕,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Verónica de Jesus Pinto,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散位合同人員龍玉強,獲重新訂立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莉珊及吳家慧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在司法警察局João Barata Gonçalves一等督察即將達到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離職之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司長對其予以嘉許。
João Barata Gonçalves一等督察在司法警察局服務超過二十五年,期間擔任過多個調查部門的主管,曾代表該局參與多項重要的安保工作,處事公正無私,深受同事愛戴,回歸前後,曾領導相關調查部門偵破多宗嚴重刑事案件,並因傑出表現而屢獲個人嘉獎和集體嘉獎,更曾獲澳門政府頒授勞績勳章。
João Barata Gonçalves一等督察勇於承擔,且具備出色的指揮調度能力,帶領轄下人員打擊罪惡、維護法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寧作出了重大貢獻,為此對João Barata Gonçalves一等督察的傑出表現予以肯定,特此公開嘉獎。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冼桓球關務總長(編號18821)、吳國慶關務總長(編號38831)——根據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分別獲續任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助理海關關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杏儀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薪俸為54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羅錫養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紫鳳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馮家敏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關棟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編號861921,薪俸點為180,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三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梁燕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64190,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才福,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85001,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殷少雄,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編號040021,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李錫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85011,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尹寶蓮,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74600,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關員編號123941——梁達榮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關員編號82941——陳健忠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關員編號113941——余家明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關員編號108941——梁華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開始計算。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茲公佈經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批示核准之海關福利會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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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0,000.00 | |
總額 |
10,000.00 | 10,000.00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海關福利會——代主席:副海關關長 賴敏華——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莫志成——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譚冰——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胡麗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卓綺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根據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全文內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批示核准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03 | 00 | 00 | 超時工作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11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1 | 00 | 00 | 00 | 耐用品 | ||
02 | 01 | 04 | 00 | 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02 | 01 | 04 | 00 | 01 |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 150,000.00 | |
02 | 02 | 00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02 | 02 | 07 | 00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2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50,000.00 | |
02 | 03 | 05 | 00 | 00 | 交通及通訊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5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140,000.00 | |
04 | 00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1 | 00 | 00 | 00 | 公營部門 | ||
04 | 01 | 01 | 00 | 00 | 自治機關 | ||
04 | 01 | 01 | 03 | 00 | 預算轉移 | ||
04 | 01 | 01 | 03 | 29 | 澳門大學 | 24,100,000.00 | |
04 | 01 | 01 | 03 | 31 | 澳門理工學院 | 4,500,000.00 | |
04 | 01 | 05 | 00 | 00 | 其他 | ||
04 | 01 | 05 | 00 | 22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700,000.00 | |
04 | 01 | 05 | 00 | 98 | 各類活動 | 10,4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0 | 私立機構 | ||
04 | 02 | 00 | 00 | 01 | 財團法人 | 12,0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30,00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0 | 私人 | ||
04 | 03 | 00 | 00 | 01 | 企業 | 10,00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1,50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39,000,000.00 | |
資本開支 |
|||||||
07 | 00 | 00 | 00 | 00 | 投資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200,000.00 | |
總額 | 66,510,000.00 | 66,510,000.00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馬志毅——委員:陳允熙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33/201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文化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智綺,獲准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六職階散位技術工人趙汝德——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f項的規定,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8833頁之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公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Gabinete de Informação Financeir”
應改為:“Gabinete de Informação Financeira”。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0359及20512頁之“澳門專業導遊協會”的修改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澳門專業導游協會……”
應改為:“澳門專業導遊協會……”。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許爽瑜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點。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吳,家聲碩士在本署擔任財產及採購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民政總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玉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60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盧炳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2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之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偉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4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九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李慕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9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工作人員陳夏暉,供款人編號61446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郵政局技術輔導員黃秉君,供款人編號600064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羅禮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13/2013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雷影池及李嘉蓮,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陳秀華,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39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少昌及黃貝湘,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李肖君,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慧敏,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莫紫茵,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寶蓮,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余偉斌,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楊冠坤,為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古淑珍及黎潔媚,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方式改為編制外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分別排名第十三名、第十七名、第四十四名、第八十五名、第九十二名及第一百一十四名的應考人陳廣菱、陳艷芳、陳倩薇、楊郁潔、黃杏妹及劉永泰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副局長丁雅勤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鄧月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Nuno Ribeiro Madeira de Carvalh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監察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經第41/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0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永強、岑宛婷及Marina da Rocha Lopes de Oliv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Nuno Pereira Tang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朗平、鍾慧玲、李嘉慧、殷銥敏及李寶萍,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Mirtília dos Santos Lameiras,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臨時委任余業強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應麥家俊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梁碩敏警務總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玉鳳及施萍萍,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二十六名及第七十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劉杏枝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施煌毅學士,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四十八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六個月:
蔡素文、張燕婷、司徒曉敏、鄭麗儀、李倩萍、周少玲、梁家敏、鄭瑤華、周小雲、蕭安儀、黃震邦、張鳳婷、蔡妙恬和唐蒨婷,從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林穎珊,從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
吳嘉麗,從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
葉嘉茵,從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按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鄺崑琦、盧壽文、林銘豪、尹翠英、朱民峰、李霆峰、朱奕豪、鍾家榮、陳永豪、李漢初、簡俊文、林愛娟、馮時彥、符明映及陳鐘錮,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Pintos dos Santos, Ernesto, 黃子亮、冼年銀及蕭鳳儀,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陸耀輝、陳偉淵及陳熙,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甄健榮及陳婉君,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戴妙玲及林文清,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朱筱欣、廖蓮恩及吳媛媛,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寧湘妍,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孫偉、潘燕庭、施珍珍、黃艷紅、陳少薇、林偉明、陳德賢、黃子傑、鍾偉軍、徐婷婷、林家蔓、姜葶蔚、李卓盈、黎惠正、黃思敏、黃文漢、吳振豪和黃耀俊——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和附件表一、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及第18/SS/2011號批示第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藥劑師職程,薪俸點480點,為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偉文,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孫偉若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尹智聰,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高級藥劑師張道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馬美欣和曹旭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張家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張連娣及周倩華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榮輝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泳聰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甘月雲、梁玲、陳志滿、梁妙芳、梁金明、高麗芬、歐陽悅愛、黃雁平、張月娥、盧玉英、楊婉珊、曾乙娣、林靜雲、何琴連、霍文英、魯艷嫦和楊小玲,從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
陳艷霞、李玉華、鄺雪芳、劉佩玲、楊家瑋、溫文婷、鄭鏡心、鍾遍紅、盧弘峰、李麗華、溫少琪、梁研芳、李容寶嬌、孫巧和胡淑球,從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
鄭潔雲,從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鄒碧彤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鄭玉梅、鄭仲成、趙叔敏、房琪、呂惠嫻、盧婉文、潘少珍及袁連歡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朱瑞娟、何偉財及余錦添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何偉民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梁慶倫、洪正輝、何玉強和吳雪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鄭艷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稽查暨牌照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梁基雄——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組織暨電腦廳廳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伍成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會計處處長,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其東先生發給“運通藥房V”准照,編號為第21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66-70號江南大廈(第一、二、三座)地下B座,住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2號勝意樓地下B064。
核准向健衛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健衛藥房(三盞燈店)”准照,編號為第21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三盞燈)1-E號永興大廈C座地下及閣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大三巴街34-G號成德閣地下C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潔瑩——應其要求,取消第E-200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分別取消梁天真第M-0272號、符明映第M-1472號、杜賜浩第M-190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嘉瑤、王思琛——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76、E-2277。
黃艾蘊、梁曉濤、梁嘉俊、余達成、羅子超、鄺穎怡、何芷雯——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99、M-2100、M-2101、M-2102、M-2103、M-2104、M-2105。
林仕敬——應其要求,中止第W-006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華嵐醫藥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華嵐醫藥有限公司”准照,編號為第25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蕉園圍11號永興大廈地庫A2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蕉園圍11號永興大廈地庫A2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陳文詩第M-1052號、盧偉強第M-188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葉志堅——應其要求,取消第M-184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朱淑華、陳美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78、E-2279。
林佳容——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199。
黃仲瑜——恢復第M-183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郭寶珠、謝欣旖——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42、T-0343。
李文鋒——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44。
劉啟東、詹晶晶——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489、W-0490。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1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8-B號天明樓地下C座的雅士達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康誠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3樓N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便民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4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便民藥房第四分店”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便民藥房第四分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之許可失效,營業地點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52號建興龍廣場K舖地下及閣樓。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煥友——應其要求,取消第C-023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李碧琨第M-112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定中——應其要求,取消第O-0084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龍鳳軍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2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9樓N座,持牌人為龍心醫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新口岸布魯塞爾街恆基花園第1座16樓F座。
陸振東綜合醫務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2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三層樓上街5-A號華龍大廈地下F座,持牌人為陸振東,住所位於澳門新橋大興街51號鉅富花園第1座5樓F座。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代理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陳超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思平,因強制退休而終止職務,並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與賴逸珊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不具期限),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鑫暉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Iam Fai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Winsway Travel Agency Company Limited”,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獲發第0235號准照,持牌公司為“鑫暉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Iam Fai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Winsway Travel Agency Compan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0樓N。
應張健盈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原健鏘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潔瀛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鄧海星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散位合同:
卓成毅,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四月十四日止;
梁坤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二日止;
何世恭,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十月十八日止;
伍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七日止;
Henrique António dos Santos,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六日止;
黃仲明,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志榮;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焯銘、潘志峰、薛文樂及黃惠民;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湯永泉;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祐斌;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Norma Leonor de Almeida da Silva;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陳國輝、卓小龍、鍾浩元、何福欽及甘維有;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兆培、曾志強及黃中全;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何旅邁、何文淡、彭華炳及黃錦華;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蔡加榮、許錦文、楊偉堅、吳彬元、石文輝及戴立藝;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陳文賦、陳百年、周銘輝、鄭展力、鄭志平、樊金漢、范銘海、甘偉光、江仲達、江勝利、林升志、林煥、梁世明、龍耀榮、吳偉興、譚廣添、余天護、黃國權及黃成恩;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賴伯平及戴國雄;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曾慶真、鄭麗京、何文強、何寶潔、許慧珍、姚金堂、葉錦醇、郭淑寧、李錦蘭、梁振添、梁勝、陸俠瑜、麥炳光、袁建文、溫汝標、黃梁玉霞及黃錫權;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周妙玲、鄭焯宗、張宏根、曹慰文、馮雁玲、何耀祥、容永劭、林寶蘭、劉國濠、李鳳顏、利樹鵬、梁麗霞、梁惠娟、梁偉漢、司徒振良、譚文添、余寶強及黃耀光;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周瑞珍、伏寶生、梁春添、梁英華、梁坤燦、梁文權、黃潤南、王素紅及黃偉華;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黃中棠及黃區小萍;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張俊逸、莊德建、馮漢強、禤溢聰、賴細珠、林護斌、梁子明、梁麗琴、梁婉芳、梁永銳、盧燦業、Maria de Lurdes Lopes、馮天佑、鄧瑞玲、黃紫霞、黃秀芬及黃偉鋒;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陳艷梅及賴力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高煥英。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延續徵用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特級技術輔導員賈靜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曾小玲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體育發展基金預算之第八次修改及澳門國際龍舟賽獨立預算第一次款項分配,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300,000.00 | |
02 | 02 | 02 | 00 | 00 | 燃油及潤滑劑 | 2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非耐用品——其他 | 1,00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3,0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5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500,000.00 | |
04 | 01 | 05 | 00 | 32 | 澳門國際龍舟賽 | 3,0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500,000.00 | |
總數 | 5,500,000.00 | 5,500,000.00 |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3 | 04 | 00 | 02 | 資產租賃——動產 | 40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30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10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2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2,000,000.00 | |
總數 | 3,000,000.00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潘永權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四次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10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210,000.00 | |
05 | 02 | 03 | 00 | 00 | 不動產 | 40,000.00 | |
05 | 02 | 05 | 00 | 00 | 雜項 | 60,000.00 | |
05 | 03 | 00 | 00 | 99 | 其他 | 210,000.00 | |
總額 | 310,000.00 | 310,000.00 |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五次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1 | 00 | 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1,08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1,365,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1,255,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2,335,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6,326,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3,639,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6,000,000.00 | |
總額 | 16,000,000.00 | 16,000,000.00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陳紫欣在本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開始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勁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Rui Miguel Conceição Ribeiro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本局前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芷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歐東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張剛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2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
廖冠紅,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張剛明,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黃達全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62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投考人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Fernando Vicente Crestej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區偉,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殷誌誠,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鍾嘉良及徐永熙,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振威及陳元盛,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李雪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譚志雄,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蔡惠英、朱嬋飛及黎漢英,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六的特級郵務文員梁國健、楊樹清、錢偉明、倫志強、莫美玲及林寶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華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事,接待暨文書處理科科長吳笑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家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Patrícia Fernanda Teles Dias da Luz Martins Pereira在電信管理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電信管理局下列員工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皆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而各自的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迪欣——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徐芬、王姍姍及鄭智仁——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唐金枝——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葉偉倫在電信管理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陶永強,獲確定委任為電信管理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