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經第30/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2015年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代局長劉振滄有關權限,以便主持土地委員會的會議。
二、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代局長劉振滄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則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按照(十九)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四)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簽署屬土地工務運輸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七)批准報廢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土地工務運輸局代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由土地工務運輸局代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